万豪名苑小区业主公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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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水、电、燃气、暖气、热水、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电信、宽带等公共服务部门洽谈并签署有关服务合同。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缮、重建、费用分摊等重大事项,应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万豪名苑小区
座落位置:
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
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下列资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存档保管一份: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本楼业主会议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参与权;
4.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即使房屋权属证书只记载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只要夫妻双方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则夫妻双方均可以享有业主权利,并共同承担业主义务,但只能通过其中一人行使业主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房产有争议或双方无法确定由谁行使业主权利,则由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一方行使业主权利,并由该方承担业主义务。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其业主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监护人不具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条业主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约定;
2.执行业主大会、本楼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
遵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按业主大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有部分保险费和续筹的公共维修基金,未经业主大会批准的费用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5.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本人与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签署的服务合同缴纳暖气、热水、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宽带等服务费用;
6.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未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就本公约签署承诺书或在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7.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8.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
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一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小品、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5.在指定位置外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共有部份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7.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8.私设摊点,开设影响其它业主生活的饭馆等经营性场所;
9.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挂设备,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10.在业主共有部份乱涂乱画,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位置以外随便进行张贴;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张贴位置之前,业主可在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张贴通知的位置,张贴对于物业服务的署名意见,但不得张贴广告。
)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不准在醒目的公共区域让宠物排泄粪便;
宠物离开主人控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宠物主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小区为封闭式管理小区,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业主及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外来车辆和访客应按要求登记。
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专门的地方停放,停车入位,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不准一车占两个车位;
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后制定具体的使用分配方案,方案经向全体业主公示征求意见后决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建筑物整体外观和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更改外窗的颜色,防盗窗应按指定位置、颜色、行状和大小进行安装,空调、卫星天线等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进行安装,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
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引至该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维修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造成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人应负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等第三方到场见证下,进入业主自有部分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赔偿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开展出租等经营活动,应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或受损楼的全体业主会议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送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预算及规定列支,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一)属政府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单栋楼在拾万元以下;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单栋楼在拾万元以上叁拾万元以下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单栋楼叁拾万元以上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部分进行保险时,该保险费按业主在物业区域内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九条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须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依法定投票权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小修、中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
催交六个月以上未果的,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也可在业主委员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业主大会授权的方法无法挽回自己损失的,也可循法律途径自行解决与业主的欠费纠纷,但不得自行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制裁措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费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依法定投票权数表决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物业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筹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八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物业服务费及共有部分的保险费。
房屋开发企业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应按以同楼层房屋单位建筑面积销售均价计算的总额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前期物业费的问题,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后制定具体交纳方法。
第三十九条鉴于本物业区域5号楼为回迁楼性质,费用另议。
第四十条本物业区域商业用房和用作商业用途的住宅的物业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由业主大会另行作出决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挪用人和保管监督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可制止和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具有纠正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具有协助有关单位追究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从共有财产收益中提取或业主捐助等方式筹集,具体措施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后决定。
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有关人员津贴和报酬;
(四)其他经业主大会批准的开支。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报送业主代表大会一份,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的审议和质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解释争议较大的,可以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解释,业主大会的解释为最终解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公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