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技术导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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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01-2002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5092-1999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0-2005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352-2006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842-200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工程:
业扩报装是供电企业习惯用语,是指接受电
力用户用电申请,根据用户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和电网现行情况及规划要求,确定可行的供电方案,组织电源接入工程(又称外部供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对用户受电工程(又称内部电气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直到装表送电全过程。
业扩报装工程简称业扩工程,包括电源接入工程、用户受电工程。
3.2
电源接入工程:
业扩工程有关的电力设施资产(责任)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以及由于用户申请容量而引起上一级电压等级建设或改造的工程。
3.3
用户受电工程:
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3.4
住宅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5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6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7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8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9
配置系数:
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所得出的数值。
其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10
供电方案:
由供电企业提出,经供用双方协商后确定,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电力供应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可作为用户受电工程规划立项以及设计、施工建设的依据。
3.11
供电方式:
电力供应的方式与形式。
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供用电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供用电时间的时限等。
3.12
自备应急电源:
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用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
3.13
双电源:
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同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
这两条供电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来自两个不同方向的变电站或来自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
3.14
双回路:
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3.15
保安负荷:
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
(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3.16
变电所:
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17
配电所:
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18
环网柜:
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19
电缆分支箱: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20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成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21
箱式变电站:
将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3.22
长期允许电流:
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
3.23
电源点:
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3.24
申请容量: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负荷的容量。
高压用户一般为受电电压等级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机)总容量,低压用户为低压用电设备总容量。
3.25
受电容量:
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
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回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
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3.26
电能计量装置:
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27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
泛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有非线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
3.28
变电容载比:
指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总容量与对应的供电总负荷之比。
4、
接入电网基本要求
4.1
电力系统变电站进出线规划
4.1.1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确定的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电缆通道经过处地下有市政管网时,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4.1.2
城市中心区域110kV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4.1.3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道路架设;
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
对1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
4.1.4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4.2
配电所(包括环网柜、电缆分支箱)设置布点的一般原则
4.2.1
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是10kV配电电缆网架组网的节点,并通过该节点实现向用户电能的分配。
4.2.2
对环网接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一般以4~8个为宜,环网主节点为配电所或公用环网柜。
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应超过本回路的长期允许电流。
4.2.3
住宅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4.2.4
10kV配电所、环网柜宜建于负荷中心和两座电力系统变电站供电范围分界之处,以便于加强电网联络,选址时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宜选择在主要道路的附近。
4.2.5
10kV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kV•A。
4.2.6
10kV电缆分支箱不宜接在主干环网上,接入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kV•A。
每座电缆分支箱可接入2~4回,每回接入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5.1
电力负荷分级原则
5.1.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5.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
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5.1.3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在工业生产中如:
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讯系统;
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民用建筑中如:
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
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5.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5.1.5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5.2
不同级别电力负荷电源配置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一级负荷的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
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5.2.3
二级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
(1)双回路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2)双回路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3)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5.2.4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5.3
供电电源电压等级确定原则
5.3.1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
220V/380V电压等级
5.3.2.1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在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可扩大到16kW。
5.3.2.2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
在城区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到250kW~350kW。
5.3.2.3
通过农村综合变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30kW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在经济发达地区可提高到50kW。
5.3.2.4
低压配电网的接线原则为:
对于负荷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供电半径一般应控制在150m内,当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5.3.3
10kV电压等级
5.3.3.1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VA~8000kVA时(含8000kVA),宜采用10kV供电。
无35kV电压等级的地区,10kV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可扩大到15000kVA。
5.3.3.2
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kVA以上时应从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
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4000kVA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时可优先从配电所、环网柜接入。
5.3.4
35kV电压等级
5.3.4.1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MVA~40MVA时,宜采用35kV供电。
5.3.4.2
用户单回路申请容量在15MVA及以下时,宜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5.3.4.3
当单回线路供电容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合理增加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用户申请容量超过15MVA时可采用双回路供电或新建35kV线路供电。
5.3.4.4
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kVA以下时,如附近有35kV线路且有输送能力,或35kV以直配形式降至400V作为用户受电装置使用,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时,应优先考虑接入35kV电网。
5.3.5
110kV电压等级
5.3.5.1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0MVA~100MVA时,宜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5.3.5.2
单回110kV线路最大允许容量不应超过100MVA。
接入公用线路的用户,应根据所接入线路的导线截面、线路现有负荷的情况,以及用户申请容量的大小进行验算,原则上该用户接入后,线路负荷不应大于100MVA。
用户申请容量超过50MVA,应考虑新建线路供电。
5.3.6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用户申请容量在100MVA及以上时,宜采用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5.3.7
特殊负荷电压等级
5.3.7.1
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宜采用系统变电所新建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供电方式。
5.3.7.2
对部分大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5.3.7.3
可采用高压供电的特殊情况有:
(1)对用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用户,如通信、医院、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电等用户,其用电需用变压器容量虽不足50kVA,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2)基建工地、市政施工用电等临时性用电,其用电容量小于50kVA者无低压供电条件,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3)低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如接用X光机、电焊机、整流器等用电设备,可以独立安装变压器供电。
(4)对农村电力用户供电,由于负荷密度小,虽容量不足50kVA,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5.4
供电半径和输送能力
电压等级
最大供电半径
单回输送能力
220kV
80km
≥350MVA
110kV
40km
≥100MVA
35kV
20km
10-30MVA
10kV
2-10km
3-10MVA
0.38/0.22kV
0.5km
注:
10kV线路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5km,城市配网不超过2km,负荷密度较低的农村电网不超过10km
5.5
低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5.1
住宅小区
5.5.1.1
普通住宅小区、高档住宅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a)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
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
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b)高档住宅每户基本配置容量不得小于16kW。
5.5.1.2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
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
商业(会所)(100~150)W/m2。
5.5.2
零散居民用户
零散居民用电容量按照每户不小于8kW进行配置。
5.5.3
低压电力用户
5.5.3.1
低压用户接装容量是指接入计费电能表内(即供电企业低压网络内)的全部设备额定容量之和,其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
5.5.3.2
设备的额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的额定kW数。
如果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
如果设备上标明的是输入额定电流值而无额定容量值时,可按公式计算其额定容量,其中:
单相设备P=UeIe,三相设备P=UeIe
(注:
P-额定容量,kW;
Ue-额定电压,kV;
Ie-额定电流,A;
-功率因数)。
如果设备铭牌上标出的额定容量是马力,应折算成kW值,1公制马力=0.736kW;
1英制马力=0.746kW。
5.6
高压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6.1
一般规定
5.6.1.1
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5.6.1.2
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电源接入工程的供电方案。
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电源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
并留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
5.6.1.3
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同步建设。
5.6.2
高压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容量(kVA)的总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
5.7
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5.7.1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的确定: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是根据住宅小区内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来确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户数越多则配置系数选择相应递减,但最少不得小于0.5,即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5.7.2
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于今后增容。
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容量为315kVA~500kVA的配电变压器。
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1000kVA。
5.8
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5.8.1
用电负荷密度法
供电方应根据当地的用电水平,经过调查分析,确
定当地的负荷密度指标。
5.8.2
需用系数法
5.8.2.1
计算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公式为:
Pc=KdP(注:
Pc-计算负荷,kW;
Kd-需用系数;
P-用电设备的容量,kW)。
用电设备计算负荷求出后,根据规定用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求出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确定变压器的容量。
5.8.2.2
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计算公式为:
S=Pc/(注:
S-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kVA;
-要求用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
考虑正常情况下变压器的利用率和自然功率因数等因素,对变压器所带负荷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取0.7~0.75。
5.8.2.3
依据所求视在功率,参考节能型变压器容量等级,确定取最靠近该视在功率的节能型变压器容量等级上限为所确定的变压器容量,也就是用户应申请安装的变压器容量。
如果用户近期有发展或用户要求留有一定容量余度,选择变压器也可略微放大一点,但不能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