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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2施工项目在全部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15日内,项目经理部写出项目经理部解体申请报告,同时向项目管理处提出善后留用和解聘人员的名单及时间,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18.2.3解聘、安排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由回原单位安排)。

  18.2.4处理项目经理部剩余资产。

  18.2.5妥善完成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工作。

  

(1)建设公司发放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各类管理办法、规定等,交回原发放部门。

  

(2)施工图、竣工图、交工资料、工程验收书等资料归档。

  (3)会计档案交建设公司档案科归档。

  (4)项目经理部其他资料归档。

  18.2.6项目经理部的工程结算、价款回收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的处理,一般由善后小组在三个月内完成,三个月未处理完成部分,仍由项目经理继续负责处理。

  18.2.7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并上报建设公司后,由审计部对该项目的运营进行终结审计。

  18.2.8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入终结考核与兑现阶段。

  18.2.9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结束后,在项目经理离任前办理项目经理部解体审批手续。

  18.2.10解体程序框图

  18.3其它规定

  18.3.1因业主(总包方)原因使施工结算工作延迟的,项目经理应指派留守人员处理善后事宜,直至办完结算手续。

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仍列入项目成本,并争取向业主(总包方)索赔。

  18.3.2施工结算后的债权处理工作移交建设公司财务部,若有需要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工作。

并参与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18.3.4项目经理部解体后本项目所发生的经济诉讼和质量投诉案件,项目经理为应诉人。

  篇2:

建设集团管理实施手册:

审计管理

  第十七章施工项目审计管理

  17.1一般要求

  17.1.1建设公司所有的工程施工项目都必须实施审计监督。

根据项目经理部的划分类别和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

  17.1.2工程项目承包兑现应“先审计,后兑现”;

项目经理离任应“先审计,后离任”。

  17.1.3项目经理部应将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建设公司下达内部责任经营考核指标送达同级管理的审计部门。

  17.2审计对象、范围、时点和目标

  17.2.1审计对象

  

(1)建设公司所有的项目经理部承建的工程项目均为审计对象,审计部以建设公司直管项目直接审计对象,非直管项目为间接审计对象,但根据建设公司安排也可直接参与审计。

  

(2)亏损项目和未完成承包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审计对象。

  17.2.2审计范围

  

(1)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审计进驻日前的全部经济业务。

  

(2)已竣工验收及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为进场之日至竣工决算完毕期间和项目经理部解体前的全部经济业务。

  17.2.3审计的时点与目标

  

(1)工程项目存续期间管理过程的事中经营状况、管理状况、预期经营成果。

  

(2)工程项目结束,已办理竣工决算、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事后经营成果及相关经营管理状况。

  (3)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或离任(含项目结束期满离任和项目存续期间离任)前后的任期经济责任。

  17.3审计方式、时限

  17.3.1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

按审计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2)就地审计。

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采用就地全面审计。

  (3)专项审计。

建设公司依据管理要求和举报事项等情况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17.3.2审计时限

  

(1)工程项目终结审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应按要求,做好随时接受审计的准备。

  

(2)工程项目的中间审计,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a.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待竣工决算后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b.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中间全面审计。

  c.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工期在两年(含二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至少要进行二次中间全面审计。

  d.对施工期间出现亏损或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利费上交指标的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中间全面审计。

  (3)施工项目的专项审计。

可根据施工项目的管理情况,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有举报事项等情况,审计部门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专项审计。

  17.4审计职责、权限

  17.4.1审计部门职责:

  

(1)审计部门在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级实施,独立审计,并对同级公司经理负责。

  

(2)分公司审计部门原则上对自己管理的项目经理部进行审计。

重要项目、建设公司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经理部由审计部审计。

  (3)属于应由建设公司审计部审计的施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公司审计部自行审计、组织专业公司审计部门联合审计(以下称“联合审计”);

委托施工项目归属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以下称“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

  (4)对“联合审计”,各专业公司应予以支持。

  (5)对“委托审计”,建设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托书”;

施工项目审计结束后,受委托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建设公司审计部。

  (6)实行各种目标责任经营的施工项目,在兑(预兑)现前均应进行审计。

  (7)所属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报告,经本单位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8)两级审计部门在对项目实施审计中,要及时反映、反馈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情况。

  17.4.2审计部门权限:

  

(1)可以参加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2)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3)参加被审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和纠正一切不正当开支,限期整改;

  (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

  (6)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有权揭露打击、陷害、报复财经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劣者建议建设公司进行查处;

  (8)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议建设公司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7.117.5工程项目全面审计的重点内容

  17.5.1工程项目成本和财务状况审计:

  

(1)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性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和匹配,有无隐瞒、虚列的情况。

  

(2)各项财务支出、尤其是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无少计、多列或虚增的问题。

  (3)工程结算收入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和待摊费用是否准确,资本和收益性支出是否划清。

  (4)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是否有虚列、虚增的现象。

  (5)期末挂帐的未完施工成本是否有对应的已完工程的统计工作量。

  (6)损益是否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假亏实盈问题。

  (7)周转材料、设备租赁费和水电费是否按期进行了预提或足额进了成本。

  (8)“临时设施”、“长期待摊费用”和“材料成本差异”是否按期、按规定摊销及分配。

  (9)间接费用和专项费用(基金)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计划和超范围的开支现象。

  (10)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的支出是否有异常或重大违规违纪现象。

  (11)已完工程预算成本的分解是否及时、合理。

  17.5.2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1)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价。

  (3)预付款和劳务结算是否有协议,是否有项目经理和有关部门签字;

结算单价、估工或计时工是否超过了协议和规定;

在工程款没有全部收回时,是否有平付或超付的现象。

  (4)在材料、配件的管理上、是否做到了帐、物、卡三相符;

是否存在采购、验收、保管一人兼的现象;

材料、配件的采购地点、价格是否集体考察确定或实施公开招标;

采购中是否有空来空去、高价、超量和超计划的行为发生;

材料消耗是否办理了出库手续,是否实行了定、限额领料制度,是否存在“以领代耗”、“以购代耗”的行为。

  (5)项目经营期是否认真执行了建设公司现行的经营管理制度。

  (6)在工资管理上,是否存在“瞒报”、“超发”和私分的问题。

  17.5.3项目资金审计:

  

(1)是否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程款,是否及时与业主(总包方)核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和所供材料领用情况。

  

(2)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侵占现象。

  (3)资金分配是否公平、公开。

  (4)资金领用或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和健全。

  (5)是否存在“帐外资金”或“小金库”。

  (6)项目经理的风险金是否足额按时缴纳。

  17.5.4经济合同审计:

  

(1)工程总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2)工程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3)劳务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4)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5)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6)是否完成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经济指标。

  17.5.5项目其他审计:

  

(1)有无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业主(总包方)扣减了工程款等问题。

  

(2)施工图预算或施工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及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3)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业主(总包方)代表签字、盖章。

  (4)项目结束前各种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或归档。

  (5)剩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是否进行了作价处理,是否留有处理记录。

  (6)项目经理部的财产物资移交是否符合程序,记录是否完整。

  17.6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17.6.1审计部根据项目管理处的委托制定年度、季度项目审计计划。

  17.6.2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提前五天向被审计项目经理部下达审计通知书。

  17.6.3项目经理部接到审计通知后,要安排好配合审计组工作的人员,同时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提供或送达以下相关资料:

  

(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会计主管委派书和一般会计聘任书。

  

(2)项目经理部自审报告。

  (3)《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的项目经理部制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履行情况。

  (5)标书、现场签证及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6)业主(总包方)签字、盖章的施工价款结算单及报量情况。

  (7)竣工验收后结算的编制情况和业主(总包方)、审计部门的审批结果。

  (8)进场至竣工结算批复后的全部会计报表、帐簿、凭证。

  (9)应收、预收、预付、应付帐款和其他往来帐的清理明细。

  (10)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

  (11)财务收、支和资金收、付计划。

  (12)工资、奖金发放表。

  (13)与协作队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验收结算单及劳务分包结算书。

  (14)停工证、计时工证、施工任务单、估工任务单、协作队伍用工结算台帐。

  (15)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以及集体定点、定价的凭据。

  (16)材料、配件的出、入库单及盘点明细表。

  (17)剩余物资的作价处理情况及处理明细、资金流向。

  (18)周转材料、设备的占用和租赁情况及租金结算情况。

返还租赁的周转材料和设备明细必须有出租方签字、盖章。

  (19)业主(总包方)供料及结算情况。

  (20)施工日志及质量返工损失和安全事故损失情况。

  (21)其他与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

  17.6.4按审计通知确定的时间,审计组对被审计项目实施审计。

  17.6.5审阅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送达的所有资料,做好审计记录,核实有关问题,取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17.6.6起草审计报告,与项目经理交换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经项目经理签署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报。

  17.6.7根据建设公司的审批意见,向项目经理部通报审计结果,下达审计决定。

  17.7奖励与处罚

  17.7.1奖励

  凡认真执行建设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给企业形象增光添彩,使企业信誉得到提高的项目经理部,除对该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进行通报表扬,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兑现奖励外,还应在审计报告中建议给予特别嘉奖。

  17.7.2处罚

  

(1)对于损坏企业形象、出卖企业经济利益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除建议没收其风险抵押金外,还应建议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2)对于弄虚作假、造成项目虚盈实亏或管理混乱的项目经理部,要对其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3)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以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员的处罚和处理,按建设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送交检察机关查处。

  (4)凡被处罚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不得调减企业效益及上交款指标、风险抵押金额度。

  篇3: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章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6.1一般规定

  16.1.1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6.1.2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初步验收,第二步是正式验收。

  

(1)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正式验收之前一个星期左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整个工程逐项进行仔细检查,按照图纸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将遗留工程及其工作量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需返工处理的部分,全部做好记录,列入收尾工程计划,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定,并召开工程竣工验收总结会。

对于需要返工或继续完善的,限期由施工单位组织力量完成,以便尽快将建筑物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16.1.3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

  

(2)质量控制资料。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

  (5)观感质量。

  16.2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程序

  16.2.1竣工验收准备

  

(1)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并限期完成。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验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3)项目经理部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后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16.2.2组织现场验收

  

(1)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业主(总包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然后由业主(总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2)业主(总包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16.2.3办理交工手续,该阶段主要工作是:

  

(1)在预验的基础上接受正式验收,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认可证明”、“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审核、会签单”、“工程竣工实物交接清单”、“竣工资料交付清单”等资料。

  

(2)整理、移交竣工文件,进行财务结算,编制竣工总结报告。

  (3)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16.2.4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

  (5)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16.2.5竣工资料的整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的要求组卷。

  16.3工程竣工资料的分类及组卷

  16.3.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一般内容:

(具体资料视工程项目要求而定)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地质勘察报告、定位测量记录、基础处理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防水工程抗渗实验记录、混凝土浇灌令、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工程复核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施工日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预(结)算书、竣工项目一览表、项目施工技术总结等。

  16.3.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一般内容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钢材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焊接实验报告、焊条合格证、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砖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实验报告、构件合格证、混凝土试块实验报告、砂浆试块实验报告、土壤实验、打(试)桩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2)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主要设备、材料合格证;

设备安装记录、电气设备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设备实验、试压、调整记录、设备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实验记录、系统清洗记录、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实验记录、卫生洁具盛水记录、锅炉烘炉、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等。

  (4)其它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相关档案归档规定要求。

  16.3.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主要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抽查记录;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等。

  16.3.4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内容应包括:

业主(总包方)、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名称、图纸编号、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编制时间等。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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