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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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声明一下,有点长我是转帖

最高法院规定:

偷拍不能作为违章证据!

!

全文比较长,但很值得认真看完,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为了方便大家,提炼几点,特别注意第3点:

1、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3、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4、违章的照片要与相关设备与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能与一张普通照片就判定违章

以下是全文:

2006年暑假我从西藏回来,上网查询深圳违章违章记录,发现一单6月2日在某高速的违章记录,而且还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会吧,我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所以在接受处理前,我已经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么名堂了,我想再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么证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请我的一个同事陪我去接受处罚,他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请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这样万一交警后来抵赖的话,我也有个证人,再说人家那么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伪证。

同时,我带了一块优盘,希望能拷贝下来我的违章“证据”

还是来到那间处罚大厅,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

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

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那我怎么办?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诉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四行政诉讼

我开始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请求大家指点,那段时间真让我感动,虽然现在帖子已经被删除,但当时对我的起诉过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家不仅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捐款帮我打这场官司,我谢绝了。

当时网友给我提供了不少起诉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里要特别感谢野马吉普同学,不仅给我引经据典,而且在电话里对我指导过多次,还有竹球会,马不停踢等同学。

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对照【行政处罚法】,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时我想起了当时磨房车版发的一条有关惠东某路段躲在粤S车内测速的帖子(呵呵,也给删除了),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

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到: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高速公路一大队,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被告############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

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

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

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我交了起诉状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

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

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

,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

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

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

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交警显然没有提供。

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

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证眼雷达实际操作“宝典”】,发现不仅可以输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张照片输入到雷达装置中,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同时我又研究“检定证书”,发现其检测内容只有:

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也就是没有检测移动测速的功能。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仪器未检验功能应该属于不当使用仪器。

这样我就想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悖论,来说明交警的取证程序不合逻辑。

离开庭还有2天了,高速一大队又来骚扰我了,这次他们直截了当地要求我撤诉,而且已经带着一种警告的口气了。

这次我也不客气了,我说从你们下达处罚书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次申辩的机会,现在离开庭只有两天了,你们的处罚确实有问题,我凭什么去撤诉?

这里我也要特别感谢我那位律师山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不断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

开庭前,我联系几家媒体,网友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看看能否来报道一下,后来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的。

开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马吉普请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发言,他不仅耐心地给我介绍详细内容,而且问我

“明天就你一个人去吗?

“是啊,我没请律师。

“那你一定要等着我,我去给你助威。

这位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网友,却让我感动得快流出眼泪了。

我的"违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证据”(车号和地址已作处理)

六法庭答辩

为了准备好参加庭审,我在11月30日晚专门开了另一辆车,走省道来到了法院所在地,这样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拦下,让我不能按时到庭。

后来证明这是多虑。

野马吉普也在开庭前20分钟来到法庭,这位和我年岁相当的网友,两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嘱咐我一点,反驳对方时,要记住引用法律条款。

被告也在开庭后20分钟来到了法庭,这次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听席上,不知他们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当面对峙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没有记者,除了野马吉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网友,因而显得空荡荡的。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四位,庭长,主审法官,另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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