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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戴高乐时期,法国开始追求以“法国的伟大”、独立为特色的外交政策,在国际事务中积极扮演一流大国的角色。

法国积极促进欧盟的巩固和发展,积极推进以法德为轴心基础联合西欧,主张加速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以减少对美国的依赖程度。

同时法国积极扩大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交往,加强与法语非洲国家的合作关系。

军事上,法国有独立的国防观念,建立独立的核力量,努力成为一个欧洲强国。

法国政府的高度集权传统,不会放弃对微观经济以至会计政策的直接干预,不会放弃对统一会计制度的立法权。

(二)法律环境因素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条文极为详尽,以强调公正性和严格性著称。

这一特点反映在会计上,便是强调国家在会计准则中的作用,倡导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范会计标准。

法国的法律制度以宪法和5部法典为主体构成。

第一帝国时期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民法、刑法、商法、刑诉、民诉等5部法典贯彻了人权宣言宣布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某些过时的法律规定,但成文法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用。

法国有全国统一的立法机构,各地区没有立法权。

为消除法律的分散状态,达到法律的统一,法国非常重视将法律系统化为法典。

为了提高法典的质量,法国十分注重法典结构的严密性,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和立法技术的提高。

法国是世界少数几个有《会计法》的国家之一,商法、公司法、税法对会计的影响处于主导地位。

和会计相关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最早的商法典(1808)。

法国的法律反映了自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以来对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告的要求,与此相关,法国最显著特点是强调会计的统一性及其应用,制定了标准化的国家《会计法》和《会计总方案》。

法国法律环境对会计的发展和特点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

(三)文化环境因素

法国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起着独特的作用。

18世纪欧洲充满了变革,如果说当时的英国将世界带人工业现代化的物质文明时代,而法国则在当时出现了许多像笛卡儿、卢梭、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伟大思想家,他们导演了反对封建迷信、专制特权,提倡民主、科学的启蒙运动,将世界引导到思想解放的现代精神文明时代。

同时,法国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从攻占巴士底狱的资产阶级革命,到巴黎人民武装起义,建立巴黎公社等,不断寻求民主权利。

以《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宪法,根本否定王权、神权和特权,用人权和法制取而代之。

从此,法国历届政府都有编纂法律的传统,提倡成文法,推崇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并存。

法国人的价值观念比较保守,不喜欢冒险,愿意把钱存入银行或储存黄金。

把法国人的价值观念引入会计领域,可以说法国会计处理比较保守,习惯于政府统一法规的约束;

可以说法国是有管制的财务会计。

(四)经济环境因素

1.社会经济结构。

法国是以工业为主、工农业都很发达的先进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位于美、日、德之后,居世界第四位。

二次大战后在采矿、冶金、能源、电器、汽车、机械制造、化工、军火等工业领域发展都较快。

农产品在粮食作物及甜菜、烟草和葡萄等经济作物方面都占有一定的优势。

法国证券市场不发达,但有世界发达的金融市场,其经济运行对银行贷款依赖较大。

20世纪50年代末,欧洲共同体建立之后,法国作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加强了经济联系和贸易关系。

除在欧洲之外,法国同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其中包括中国,都保持着经济联系。

受社会经济环境影响,法国会计处理规范统一并以欧盟指令为导向,法国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债权人、投资者等。

2.经济体制及其作用下的调节宏观经济的方式。

影响法国会计发展的经济体制因素及其作用下的调节宏观经济的方式,可从政府干预程度、财政政策导向、经济稳定程度、价格体制、税收体制等方面分析。

(1)政府干预、财政政策、经济稳定程度。

法国的经济体制被认为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

法国干预经济的方式是经济计划,法国的一项研究认为“计划工作继续提供我们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赖以制定的框架”。

法国参与计划制定的部门较多,具有典型的协调性、民主性和现实性(见图4-1)。

在图4-1中,①总理和内阁,决定国家计划的轮廓。

②计划总局,负责编制和执行计划的一般工作,计划总局过去隶属于财政部,现在则对总理办公室负责。

③全面发展总代表团,同计划总局以及政府和劳资组织的75名代表一起,研究国家的长期发展远景。

④经济和财政研究局,负责在5年计划的框架内制定年度计划。

它直接与财政部长联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组织和21个地区委员会也与财政部长直接联系,前者投放或贷出公共基金以支持国家计划,后者对政府起草的地区发展计划提出建议。

⑤现代化委员会,是私营经济参与各项计划制定的方式。

该委员会与计划总局同时成立(1946年),由企业、工人和政府三方面的代表组成,下分两类:

一类是21个纵向委员会,代表所有的重要经济部门,如化学、钢铁、制造、运输、公共住宅建筑、文化和艺术以及公共卫生部门;

另一类是5个横向委员会,处理政府和私人经济集团的重大经济和财政问题,参与劳动力、生产率、地区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总的经济、财政事务。

⑥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听取私人经济集团和社会集团对计划提案的反应,并召集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界代表。

委员会的成员有政府各部、主要工业部门、工会联合会、全国农场主联合会、农业合作组织、国有化工业、各职业和社会组织代表。

⑦公众,一方面通过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另一方面通过现代化委员会,参与国家经济的计划活动。

⑧高级计划委员会,在国家计划提交政府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前,有权对最后的草案发表意见。

该委员会的主席为总理,其成员由政府各经济部门和主要私营企业和60名代表组成。

⑨国民议会,负责批准经总理和内阁批准后的国家计划。

(2)经济稳定程度和价格体制对会计计量基础的影响。

法国经济计划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中起着指导作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

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衰退,法国政府没有采用英、美两国的“紧缩”政策,相反密特朗政府采用“膨胀”经济政策,导致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赤字由1980年的303亿法郎,达到1981年的808亿法郎,1982年的989.5亿法郎,两年赤字增长2.5倍。

导致法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82年前6个月,通货膨胀率达到14%。

17个月内法郎被迫三次贬值。

政府采用增加税收,调高公用事业收费,提高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精等价格,限制信贷,加强外汇管制,提高利率和推行强制储蓄等措施,控制经济滑坡。

在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法国经济基本稳定发展。

法国经济危机产生了研究会计计量替代方式的需求。

法国直到1977年才有条件地放开工业品价格。

1986年12月1日正式宣布价格放开。

开放的市场价格包括大部分消费品价格和私营服务业的价格。

政府管理的价格有:

①具有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业,如民航、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邮政、电讯、电话以及国家管制的律师收费;

②能源产品,如煤炭、电力、煤气等;

③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精等;

④社会保险;

⑤图书;

⑥无竞争条件的行业,如出租汽车、学生食堂等;

⑦房租;

⑧农产品收购,执行欧共体统一的价格。

这种市场竞争价格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会计的计价基础。

法国外汇政策对外汇折算有直接影响。

1971年8月23日,法国采用了两种浮动法郎汇率的双重外汇市场:

一种用于商业法郎;

另一种用于金融法郎。

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国的商品出口,同时,在法郎浮动时,阻止投机性外国货币流入。

按照商业法郎汇率,法国的出口商可以用美元换得较多的法郎;

而按照金融法郎的汇率,却使那些打算购人法郎的投机商的每美元只能换得较少的法郎。

(3)税收体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1993年1月1日起,法国公司利润一律采用33.3%的税率;

长期(资产持有时间在两年以上)资本利得税率为18%,短期资本利得税率为33.3%。

股利收入全额征税,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持有的利益超过10%,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可享受免税待遇。

但对拥有分派股利公司10%以上的股份或1000万法郎时,减按5%征收。

税收亏损前滚3年,后滚5年。

税收抵免包括:

①工作时间制度的调整;

②职工培训抵免;

③科研经费抵免。

②法国计税基础以会计利润为依据,而且纳税一直是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的主要原因之一。

3.资本市场与企业筹资方式。

与英美一样,法国的投资主体也是企业,但宏观上的投资渠道却大不相同。

与英美国家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企业融资外向型的特点不同,法国企业的融资行为较为封闭,公司较少依赖资本市场。

比较而言,法国的银行业极为发达,从而使巴黎成为仅次于伦敦的第二个欧洲金融中心。

法国证券市场情况、上市条件以及主要特点分析如下:

(1)证券市场发展情况。

法国的证券市场很不发达,其规模只有德国的一半。

法国证券市场有两个突出特点:

①以经营长期债券为主,尤其以国家债券为主,政府债券发行额占全部债券发行量的25%,交易量占60%以上;

②国内上市公司不断减少,上市公司只占全法国企业的2%,从1963年的900家下降到1982年的535家,外国股票却占很大比重。

法国证券市场的不发达,迫使政府部分地向公众出售国库券和政府债券,并将筹集的资金贷给国营和私营企业。

1981年和1983年,法国政府推行摩诺里方案和戴罗尔方案,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1983年2月,巴黎证券交易所开辟次级市场,作为特殊企业集团的股票交易场所,参加交易的均为法国的骨干企业。

法国共有7家证券交易所,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一家,即巴黎证券交易所,其余6家地方证券交易所分别设在波尔多、里尔、里昂、马赛、南希和南特。

从1991年1月23日起,这6家交易所合为一个整体,各地券商可直接在当地交易所交易。

1990年,巴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3700家,券商43家,其余6家地方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680家。

(2)证券立法情况和主要证券市场上市条件。

法国的证券管理机构是1967年成立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COB),负责监督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如巴黎证券交易所、省级证券交易所和二级市场。

证券发行、广告销售及证券上市均须由该委员会在听取证券经纪人公司的建议后批准,外国证券在法国上市则须得到财政部部长的批准。

法国规定,凡是证券价值超过1500万法郎,均须得到财政部部长的批准。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上市的条件是:

①总资产在750万法郎以上;

②公众持有的股份占25%;

③区域性公司上市股票不低于2万股,全国性公司不低于8万股;

④已连续3年盈利并向股东分派红利;

⑤股票第一次上市时,该股票在前一年没有进行过私下发行。

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是:

上市公司按市价折算的资产不低于1.5亿法郎。

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财务会计和报告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国际资本市场接受法国年度报告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筹建了一个与会计事务相关的成员团体,其领导相当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会计方面的总立场是为上市公司争取宽松的会计法规,至少是接受公开上市公司适用的英美式标准和立场。

这在合并报表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

(3)资本市场与企业筹资方式特点。

法国资本市场与企业筹资方式特点可从法国政府、企业、投资者角度分析。

法国政府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国资本市场不发达,迫使政府部分地依靠向公众出售国库券和政府债券并将其收入贷给国有或私营企业的办法为公营和私营部门筹集资金。

政府在投资领域中的作用特别显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国有化工业的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政府直接负责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25%,并拥有巴黎荷兰金融公司、苏伊士金融公司以及19亿法郎以上的39家大银行。

“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组织”既履行行政职能,又履行经济职能,它负责将国库资金贷给公营或私营企业,批准所有得到政府资助的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中的投资,审批财政部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专门信贷机构发放的贷款。

法国企业具有自己的筹资特点:

法国经济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这些企业大都从家庭作坊发展而来,独立与安全是他们经营的信条。

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家庭集资和利润的再投入。

法国大企业的资本构成也比较封闭,或是来源于国家及国有企业,或是依仗企业之间的交叉投资。

法国投资者乐于持有政府债券和储蓄存款,而不愿意拥有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

这种情况使法国资本市场在规模和机制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而银行提供的信贷则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法国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筹资方式,决定个人或企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比较弱,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对薄弱,同时也使得政府在会计规范中处于强势地位,纳税成为企业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的主要原因之一。

4.公司治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规模。

(1)公司治理。

法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众多。

国家对于大型国有公司的治理非常重视。

由于法国政府的集权管理,国家制定会计法规成为必然。

法国政府通过总统或内阁、各企业主管部长等任命企业董事会、主管负责人,对企业实施控制。

其他方面的管理则是由整个政府,特别是经济和财政部长、工业和研究部长负责实施。

1982年以前,政府对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多头”领导和监督,而经济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督凌驾于各主管部门技术监督之上。

1982年以后,政府确定了对国有企业实行“对口”管理的原则。

由工业和研究部对国有工商企业监督管理;

经济和财政部监督管理国有银行、金融公司。

(2)法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商法典,法国经营实体的形式有5种:

股份有限公司(SA),有限责任公司(SARL),有限合伙企业(SCA),合伙企业(SNC),还有一些商法典未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有:

SC(合伙企业与责任有限公司的混合形式),EPIC(由政府100%控制的盈利性企业),1901年协会(非贸易性成员的协会.1901年法案所设立的法定形式)。

法国中小型企业居多数,据统计约占法国企业总数的96.3%,占总销售额的39.7%,占法国职工总人数的50%,占全国总投资的1/3。

法国中小型企业的标准为:

职工人数在10~500之问,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法郎。

(3)法国的国有企业。

法国企业国有化成分很大。

国有化企业包括煤炭、煤气、电力工业、通讯系统、铁路部门、一些跨越大西洋的海运公司和许多空运公司、法兰西银行和四大商业银行、许多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以及雷诺汽车公司。

从1922年法国企业开始国有化,直到1990年1月,法国国有企业共2268家,其中108家由国家直接控制,包括工贸型企业57家(职工52.2万人),股份有限公司51家(职工33.7万人)。

全部国有企业工人134万人,占法国企业就业人数的7.2%;

国有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17%,占总投资的25%。

综上所述,法国会计环境是在中央集权统治下,推行经济计划,政府极力干预经济,甚至直接干涉企业;

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或政府;

大型跨国公司少,国有企业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小企业众多,以SARL为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特别盛行,股份公司是重要的组织形式,但上市公司不多。

采用大陆法律体系,有编纂法典的传统,行政规章普遍有效。

二、法国会计的基本特征

1.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

法国传统的会计模式是法国重商主义的产物。

《拿破仑法典》曾明确规定,会计的原则和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法,因此,可称之为“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

阿伦在对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进行分类时,把“服从税制需要”作为法国一西班牙-意大利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

在20世纪30年代,法国会计所遵从的法律规定,除税法外,还包括公营公司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会计立法的主要来源同时转向《商法典》和1967年《公司法》,这使法国会计模式和德国会计模式在基本特征上有趋同的迹象,但法国会计模式以税务为导向的特点还是很突出的。

法国在1914年通过的第一部所得税法就规定,所得税会计必须同递交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这样,税法的任何变动都将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中的报告收益和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益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国国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几乎不会出现由于暂记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项目。

法国会计模式之所以以税务为导向,除法律要求外,法国证券市场相对于美国和英国而言不很发达,则是重要的环境因素。

在法国经济中,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并存,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并存,企业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家投资和企业间的相互投资,即使是大型企业,其股票上市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相对也较少,社会公众乐于在银行储蓄或购买和持有政府债券。

因此,来自公众投资者的财务信息需求不很强烈,“纳税”则成为企业编报财务报表的主要目标。

2.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总方案

法国是西方世界中别树一帜地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总方案的国家,就法国本国的会计实务体系而言,这应该是它区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会计实务体系的最大特色。

法国的第一个会计总方案是在1947年9月由国家经济事务部批准颁布的。

1957进行了修订,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第4号指令的影响下,1982年又进一步作了修订,1986年再次扩充,在合并财务报表领域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第7号指令的要求。

3.极度稳健

由于法国的法律规定了企业及其负责人需承担很大责任,尤其是要对企业破产的后果负责。

公司董事会就往往通过多提折旧、建立或有损失准备、低估资产价值等多种手段,来建立“秘密准备”,在会计上奉行极度稳健的政策。

法国的法律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净利在减去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有的话)后,每年至少要按1/20提取“法定公积”,直至达到已发行股本的1/10为止。

至于从利润中提留通用(无特定目的)公积(generalreserve),更是惯常的做法。

这种“准备会计”也见诸德国会计,可以说是欧洲大陆国家的通例。

4.形式胜于实质

形式胜于实质同样是欧洲大陆各国的会计通例,其原因是由于复杂的商法和公司法,也由于税法。

在法国,税法允许从收人中扣减的费用必须是在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企业如果为了纳税利益而把一定的收人递延,只限于在会计上已作为递延收人处理的项目。

法国的商法也要求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同它的账户记录一致。

极度稳健与形式胜于实质,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模式与美国会计模式之间的非常显著的差别。

任意建立秘密准备和提留通用公积的做法,都不为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所容许。

在美国的会计术语中,早已废止“准备公积”(reserve)这个词了。

同时,在这方面,也显示出欧洲大陆国家会计模式与英国会计模式之间的一定差别。

尽管,通过欧盟的协调化努力,欧洲大陆国家的“准备会计”和极度稳健的惯例,已有所遏制。

5.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控制,即强调会计报表的社会经济目标

法国是在工业化国家中实行计划经济颇有成效的国家。

法国的国民经济收支表和国民收人账户的主要数据来源,是企业的会计报表。

因此,法国政府在制定会计制度时,主要考虑政府所需要的会计数据,以便于制定经济计划和检查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与会计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体系

法国会计是以《会计法》和《会计总方案》为核心的会计规范体系,此外还包括《商法》、《公司法》和《税法》。

法国是欧洲大陆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

《拿破仑法典》至今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仍具有相当的影响并受到广泛的重视。

当代法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主要介绍如下。

(一)《商法典》

法国的《商法典》源于路易十四的财政部长科尔伯特(Colbert)在1673年和1681年所颁布的著名的条例(ordonnance)。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拿破仑1808年将其作为《商法典》颁布。

法国《商法典》关于账户簿记及年度报表编制的一般法律规定包含在第1部分第2篇《商业会计》(Delacomptabilitecommercants)的第8~17条中。

该《商法典》着重突出与账簿保存规定相关的条例,包括了大量有关会计与报告的条文款,例如,商业实体必须建立有关的日记账,用以登记交易事项;

其账册须经法庭或相当的权威机构盖印审定。

日记账、存货记录和其他重要的会计文件、账页要预编号数、不得跳页登记和进行涂抹;

会计记录被确立为法定的控制手段为证明和证实的法定目的服务,所有的会计记录须经官方鉴定。

还要求按年度编制资产和负债的明细表目录,并保留商业函件的有关文件。

年度报告必须定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和盈利状况等等。

虽然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但多年来似乎被严重忽视。

直到法国接受欧盟第4号指令时,促使法国1983年4月通过《商法典修正案》以及1983年《会计法》(Dicomptable1983)的诞生,形成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会计法律。

它主要应用于适用《商法典》的那些经营主体、个人、非法人企业及公司。

与1983年《会计法》相关的还包括1983年《会计令》。

1983年《会计令》是1983年发布的对1982年《会计总方案》修正的部长令。

1983年《会计法》和1983年《会计令》是法国会计监管的依据,都包括在法国的《商法典》中。

(二)1983年《会计法》

法国的1983年《会计法》反映了法国的司法传统和价值观。

与报表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在于规范企业各类行为并进行监督。

在商业事务中,所有以从事商业活动作为正常业务的实体,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财务会计的社会目标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在货币性项目中显示资产范围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额的变化;

二是保存与第三方交易的会计记录,提供与第三方集团所做的记录对称的关于权利或义务的主要证据。

1983年《会计法》的基本条款及其相关的应用法令要求企业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必须保存会计记录,并进行年度盘点,以校实资产和负债的实物数量及价值。

企业还必须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在内的年度报表。

2.企业应设立会计手册,对大型企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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