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15条及处置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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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采区布置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
制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
严格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并保证入井人数不超规定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张家湾煤业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
按规定检查瓦斯;
井下瓦斯超限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瓦斯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张家湾煤业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张家湾煤业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放,但还是积极的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处置措施:
红岩煤矿主要通风机配置能满足井下总风量需要;
杜绝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现象;
按规定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保证满足生产需要。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处置措施:
张家湾煤业严格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组织生产,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张家湾煤业针对井下探放水工程采取提前物探、瞬变电超前探测结合施工小班前超前钻探的办法探测施工前方可疑区,发现可疑立即停止施工,待探明情况后方可正常施工。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严格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施工。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张家湾煤业井下没有冲击地压。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张家湾煤业可采煤层为容易自然煤层,采区回采结束后对已采取进行洒助燃剂和封闭管理。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严禁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严禁购买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及采区内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
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张家湾煤业保证了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张家湾煤业矿保证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过审批后组织施工,杜绝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并批准合格后组织施工;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张家湾煤业井巷工程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包;
(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重组后的张家湾煤业严格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人;
十五、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针对煤矿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如下措施: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
1、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2、张家湾煤业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3、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4、张家湾煤业及井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1、张家湾煤业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2、红岩煤矿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2、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3、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
五、“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
2、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矿长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
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四不放过”原则
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
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
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