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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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

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

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

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信息(必填)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大专□技术学校□高中□初中及以下

学位

□名誉博士□博士□硕士□学士□其他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丧偶□离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职务

□高级领导□中级领导□一般员工□其他

住宅地址及邮编

查询原因(请选择):

□了解本人信用记录□申请信用卡被拒,需查询

□异议申请需要□为他人担保被拒,需查询

□申请贷款被拒,需查询□其它原因,请注明:

领取方式(请选择):

□当场领取

□于______日内到查询机构领取

□电子邮件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

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注:

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信用报告编号:

以下由查询申请单位填写(必填)

查询申请

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

工作证号码

协助查询函或介绍信字号

被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查询用途:

备注:

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

日期

被查询人姓名

被查询人有效证件类型

被查询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联系方式

查询原因

备注

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

(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所属部门

通讯地址

邮编

填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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