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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的一部成为物:

器官移植、代理母亲、精子买卖等交易现象

●生殖医学与基因工程的出产物的法律定性问题。

胚胎与受精卵,非人非物?

(3)自然人的物化对民法体系提出的挑战:

物权法、身份法、财产法、侵权责任法

3、“动物非物”?

(物的人化?

(1)动物非物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

“动物非物。

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

(2)取缔黑熊活体取胆汁,保护的是什么权利?

福建的归真堂即将上市,上市募资将用于年产4000公斤熊胆粉、年存栏黑熊1200头等两项目。

”邱淑花曝出狂言:

“反对我们就等于反对国家。

(3)动物非物,它是什么?

4、物能否包括无形物,无形财产可否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1)知识产权。

(2)商业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无形权利,包括商誉、商号权、商业秘密、经营特许权等。

(3)公法意义上的财产,包括养老金、福利资助、补贴、退伍军人伤残补助、政府福利等。

思考:

1、物与财产的关系如何界定?

2、如何对物进行重新定义或者给予扩大性解释?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分类标准:

依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2、概念:

(1)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

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动产(movableproperty):

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

3、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权利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

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4)管辖不同: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4、现行立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1)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

(2)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日、中)

5、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占有;

不动产登记。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交付和登记

(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

例如:

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专属管辖)

(二)主物与从物

依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

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principalthing),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accessorything),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3、从物的特点:

(1)非主物之成分:

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自行车与车锁

(2)常助主物的效用:

与主物具有恒常的功能上的关联而居于从属关系;

(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4、区分意义:

一般法律规则是,不许可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权利;

而主物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

5、现行立法:

(1)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

“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2)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3)我国《物权法》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练习题:

1、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2、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1座车库。

屋内有书房1间,置1个瑞典桧木书桌,有2个抽屉。

桌上有1件新力牌录影机,6卷“宫本武藏”录影带。

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磁砖,其上有1个美国落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试问:

(1)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2)设甲以其屋设定抵押权于乙时,其效力及于何物?

(3)设甲将桧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之义务?

(4)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

2、概念解析:

(1)种类物(genus):

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特征的物。

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2)特定物(specificobject):

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3、种类物经特定化后可以转化为特定物。

4、分类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不同:

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

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

(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种类物以交付而转移,特定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灭失责任不同:

种类物不灭失原则;

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标的物进行分割是否会影响其总体价值。

(1)可分物(divisiblething)指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

米、酒、土地

(2)不可分物(indivisiblething)是指不可以分割并或因分割而改变其性能或价值的物。

房屋是否属于不可分物?

3、现行法条:

《物权法》第233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1)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

①可分物:

实物分割

②不可分物:

价值分割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①以可分物为标的物的,可成立按份之债,也可是连带之债;

②以不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只可能是连带之债。

(五)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依物的流通性。

2、限制流通物:

黄金、白银;

外币;

文物;

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

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3、禁止流通物:

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1)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2)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六)原物与孳息

1、划分标准:

依照物的衍生关系。

(1)原物(originalmaterial)是指原以存在之物。

(2)孳息(fruits)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①法定孳息:

指利息、租金、承包金、中奖奖金(射幸孳息)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②天然孳息:

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3、二者关系

(1)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2)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

(3)为了有利于交易效率,应当承认观念上的原物与孳息分离。

(4)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

(5)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但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除外。

4、孳息的归属规则:

(1)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当事人约定;

(3)无规定、无约定的,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所有,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4)无规定、无约定的,法定孳息依交易习惯取得。

思考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3)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

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

 A、归甲老汉 

B、归乙老汉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七)其他分类:

1、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1)结合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2)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遗产的买卖、企业的并购、一群羊的买卖。

2、有主物与无主物

(1)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

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

(2)我国民法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

三、特种物

(一)货币

1、概念: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

2、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

(3)货币是典型的消耗物。

(4)货币所有权采取“占有与所有一致”的规则。

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只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证券(书面凭证)

是指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一定文字,表明一定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

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等。

2、分类:

依效力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证书和证券

(1)证书:

指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

如:

出生证、结婚证、借据、合同书、出资证明等。

证书的法律性质仅仅是一种证明手段,而非设权文书。

(2)证券:

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①金券:

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使用,权利和证券不可分离。

邮票

②资格证券:

表明持券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

车船票

③有价证券: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证券。

3、有价证券:

(1)概念:

是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

(2)特征:

①代表财产权利;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及有价证券所记载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权利。

②证券上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④有价证券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支付。

(3)分类:

①依其转移方式不同:

无记名有价证券:

可以兑换一定金额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以遗失、被盗、非法出让为理由,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

指定有价证券:

债务人对持有指定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取得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异议。

记名有价证券:

对于记名有价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证明是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②依其所设立权利性质不同: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

如股票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如提单、仓单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如企业债权、国库券、票据(本票、支票、汇票)

司考题:

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其法律性质属于()?

A、设权证书;

B、设权证券;

C、证权证书;

D、证权证券。

(三)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

1、范围:

包括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血液、器官、精子、卵子等,也包括死者的尸体。

2、适用规则:

原则上可以作为物,并且成为物权或债权的对象,但是以这些特种物为标的的权利的行使应有特殊规则。

例如,债权性的契约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卖血契约可由卖血人随时撤销、尸体虽可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应依埋葬、祭祀等目的处理,不得作为一般物而为使用、收益等),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2、立法定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与人身权对应)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

(3)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权利行使无需他人行为配合)

(4)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义务主体不特定)

(5)物权是一种排他权。

(物权优先、一物一权、追及力)

(二)物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1、物权与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以货币形态出现的或者可以换算为一定的货币,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总称,是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在内的广义概念。

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则是与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并列的狭义概念。

(参考物与财产的关系)

2、物权与债权区别:

(1)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5)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6)物权具有法定性,债权具有任意性;

(7)物权不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8)物权的变动采用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没有严格要求。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三)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1、物权的性质: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折衷说。

物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某物从而取得某物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主体则负有不侵害该物,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物进行支配的义务。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物权的内容。

2、物权的地位: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相对于物权来说,债权和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1、分类依据: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

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要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自物权:

自主物权

他物权:

他主物权

(2)权利的内容不同:

完全物权

限制物权:

权利内容有限;

对自物权行使进行制约。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无期物权

有期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1、分类依据:

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2、概念: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权利物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的,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

(1)可得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对不动产可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一般则不能;

(2)权利公示方法不同:

占有→登记

(3)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对不动产物权则设有种种特别的限制。

就不动产设立担保物权时不转移占有,而就动产设立担保物权时则一般应当转移占有。

(三)本权与占有

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占领。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

占有分为本权占有和他权占有。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在我国,占有被看作是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推定当事人享有权利,也是一种公示的方法。

但是占有并不一定是本权占有或者说是以本权为基础的。

(四)其他分类:

1、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2、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2、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

(1)一效力说:

优先效力

(2)二效力说:

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3)三效力说:

众说纷纭

(4)四效力说: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

(二)物权的一般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是物权的最基本效力。

(2)不同类型物权支配力之范围与程度

①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②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其中,用益物权是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是对交换价值的支配。

2、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2)不同类型物权的排他效力的程度:

绝对排他效力、相对的排他效力

①所有权、所有权(×

②所有权、他物权(√)

③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④抵押权、抵押权(√)

⑤抵押权、质押权(√)

⑥质押权、质押权(×

⑦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3、物权的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表现为物权对债权之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之排他效力以及物权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之表现

①物权破除债权:

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经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请求物权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即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思考

1、甲有房屋一栋欲出售,8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2日与丙签订买卖合同,3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

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3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法院如何处理?

若甲与丁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法院如何处理?

2、甲公司现有净资产(一栋楼)100万元整,三年前甲欠乙公司100万元,两年前欠丙公司100万元,一年前欠丁公司100万元。

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

若一年前,甲与丁签订了该楼房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即先设立的承租人之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之所有权。

A、此规则中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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