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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将从信访情况、民间纠纷调解情况、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民事诉讼案件情况、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等五个方面来考察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发展特点。

  1.信访情况信访是指社会成员利用写信或走访等方式,向社会管理者反映问题和意见,进行利益表达的一种活动。

  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资料,自1993年以来,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呈持续上升的增长态势。

  ⑤持续增长的信访量反映出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社会难点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突出。

  主要有以下八大问题:

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是反映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

二是综合全国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信访数据,1994~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经历先升后降再上升的变化过程,由1994年的约1065余万件(人)次上升到1999年的2000万件(人)次,再继续上升到2001年的2100万余件(人)次,2002年下降到1570余万件(人)次,但2003年又开始上升,2004年增加到1860万余件(人)次;

1994~2004年均增长速度为5.7%.(参见图1)如果以1994年为基点(100)计算信访指数,则2004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指数、全国法院信访指数、全国检察院信访指数、全国信访总量指数分别为332、72、81、174.可见,除法院、检察院信访指数有所下降外,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指数大幅增长(增长了2.34倍),全国信访总量指数增长了74%.信访问题涉及面广、涉及问题多,信访总量的庞大和上升的总体态势,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越发明显。

  而在信访总量上升的大背景下,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量却呈下降态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司法作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线的权威和信任感有下降趋势。

  这对长期的社会稳定并不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原始资料来源:

《中国法律年鉴》和作者根据《中国人大》、《人大研究》、《人民信访》、新华网及国家信访局研究室负责同志发表的文章(参见/news/detail.asp?

id=199=55)等资料整理。

  需说明的是,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量未见各年度公布的所有数据,这里系作者根据上述有关资料整理而来,部分数据系根据年平均增长速度估算而来,其中1994年增长速度同1995年。

  2.民间纠纷情况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间纠纷。

  我国处理民间纠纷的一个特色是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对大量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数量情况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民间社会冲突的多寡。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1994~2004年调解的全国民间纠纷持续下降,从612.3729万件下降为441.4000万件,年均增长速度为负3.2%(参见图2)。

  如果以1994年为基点(100)计算民间纠纷调解指数,那么2004年民间纠纷调解指数等于72.1(参见图6)。

  从调解的民间纠纷数量下降来看,它似乎是一个积极的现象,但这只在社会冲突总量也在减少的前提下可能真正成立。

  因为,如果社会冲突总量不变或甚至在增多,而调解的民间纠纷却在下降,将意味着纠纷的可调解性减弱了。

  对此,要有清醒认识。

  ⑦原始资料来源:

《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3.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反映的是劳动关系纠纷问题。

  近十年来,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保险福利等基本劳动权益方面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都大幅攀升。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从1.9098万件迅速上升到26.0471万件,劳动争议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364,即十年增长了12.6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9.9%;

同期,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从1994年的77794人增加到764981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指数从100增长到983.3,即十年增长了8.8倍,年均增长速度也高达25.7%(参见图3和图6)。

  这里我们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涉及人数两个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以两者的指数平均值作为劳动争议总指数,可知1994~2004年全国劳动争议总指数从100迅速上升到1173.7,十年增长了10.7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7.9%.这些增长速度都远超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众多,近十年基本上都占到涉及人数的半数以上,2004年更占到62.5%.⑧日趋突出的劳动争议不但反映了劳动关系纠纷的紧张,而且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地区已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4.民事诉讼案件情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案件情况反映的是法律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民事诉讼案件的多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为一种社会冲突形式的民事纠纷的多寡。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收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总体上持续上升,从238.3764万件迅速上升到433.2727万件,民事诉讼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81.8,即十年增长了0.82倍,年均增长速度为6.2%(参见图4和图6)。

  民事诉讼案件庞大的总量,以及不断增长的发展态势,反映出了社会民事冲突的大量存在和不断增长的发展态势。

  5.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我国自1982年开始实施行政诉讼制度,到1990年制定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政机关与人民关系的和谐程度,也从一个侧面折射了干群关系的和谐程度。

  不但如此,行政诉讼案件的多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为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中对抗程度最高的合法社会冲突的严重程度。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收案的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35083件迅速上升到92613件,行政诉讼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264,十年增长了1.64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0.2%(参见图5和图6),增长速度超过了同期GDP年均增长8.7%的速度。

  这些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对象涉及土地、城建、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乡政府等众多行政部门和单位。

  这些涉及面极广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快速上升态势,除了反映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之外,更反映出行政乱作为等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呈上升态势,表明了社会生活中指向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社会冲突呈上升态势。

  6.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总体情况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案件总数量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922万件(人)次上升到2770万件(人)次,年均增长速度为3.7%.(参见图6)如果以每年365天都不间断地进行工作,那么1994年全国每天平均处理各类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案件数为5.27万件(人)次,2004年则上升到每天7.59万件(人)次(参见图7)。

  如果以人均计算,那么全国1994年平均每千人中有16人卷入各类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案件之中,而2004年则上升为每千人中有21人卷入各类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案件之中。

  如果考察指数变化情况,以1994年为基数(100)计算,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案件总指数A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994年的100上升为2004年的144.1,年均增长速度为3.7%.

(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在各种社会冲突中,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是危害相对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更主要的因素。

  它包括非法群体性事件、违法活动(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动三种主要类型,而犯罪活动又包括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腐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后起诉)等。

  1.非法群体性事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发生的非法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静坐示威、非法游行、非法围堵公路铁路交通、非法冲击党政机关等)呈现出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越发激烈等特点,有的地区不时发生成千上万人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事实上,非法群体性事件据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1994~2004年,全国非法群体性事件从1万起快速上升到7.4万起,年均增长22.2%;

参与人数从73万人次上升到376万人次,年均增长17.8%⑩。

  笔者综合搜集到的政府公开资料,1994以来,全国非法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总体上不断增多,增长速度呈现出总体上先慢后快的变化特点。

  1995~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八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超出1994~2004年期间增长22.2%的平均速度,其中有的年份增长速度更高达40%以上。

  以1994年为基点(100)计算指数,1994~2004年,全国非法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指数从100上升到740,增加了6.4倍;

全国群体性事件人员规模指数从100上升515,增加了4.2倍。

  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非法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参见图8和图9)。

  2.违法活动(治安案件)情况按我国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分类,它包括扰乱公共、工作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偷窃财物,骗取、抢夺、敲诈勒索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赌博,卖淫嫖娼,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各种违法活动。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违法活动(治安案件)表现为总体上升的态势,案件从330.0972万起上升为664.7724万起,增加了一倍还多;

年均增长速度均为7.3%(参见图10)。

  3.犯罪活动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矛盾,是一是从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来看,1994~2004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从1660734起增加到4718122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284.1,年均增长速度均为11.0%(参见图11和图15),超出同期全国GDP年均增长速度。

  二是从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犯罪案件来看,1994~2004年,全国腐败犯罪案件从77956件下降到37786件,腐败犯罪案件指数从100下降为48.5,年均增长速度均为负7.0%(参见图12和图15)。

  这表示这一时期我国的腐败犯罪有所减轻。

  •「12」三是从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1994~2004年,全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变化特点,案件从180件上升到271件,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50.6,年均增长速度均为4.2%(参见图13和图15)。

  大部分数据系检察院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数,但1994~1997年数据缺乏,只好使用法院一审收案数据。

  四是从犯罪活动总量来看,1994~2004年,全国犯罪活动总量呈现较快速度上升的发展态势,犯罪活动案件从1738870起(件)上升到4756179起(件),犯罪活动(总)指数从100上升到273.5,年均增长速度均高达10.6%(参见图14和图15),超出同期全国GDP年均增长8.7%的速度。

  (三)合法、非法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矛盾总量的比例变化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很有必要分析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矛盾总量中的比例变化。

  据统计,1994年以来,一方面我国社会矛盾总量在不断上升,合法的、非法的社会矛盾案件总数都呈上升趋势;

但另一方面,更令人担忧的是,合法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矛盾总量的比例却在下降,而非法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矛盾总量中的比例却在上升。

  1994~2004年,合法的社会矛盾案件占社会矛盾总量的比例从79.19%下降到70.71%;

而非法的社会矛盾案件的比例从1994年的20.81%上升到29.3%(参见图16和图17)。

  这反映社会矛盾不但在数量上增多,而且在程度上加剧。

  三、小结通过对1994年以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两类社会矛盾——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存在大量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而且呈现逐步上升的发展态势,有的社会矛盾(如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不但如此,在社会矛盾总量攀升的情况下,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比例不升反降,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比例上升幅度较大,反映出我国社会冲突不但在数量呈增多趋势,而且冲突激烈程度也呈加剧趋势。

  这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较大,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相协调问题突出。

  这一研究结果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对于维护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协调发展,有着十分紧迫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人民日报评论员:

《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人民日报》2005年7月28日。

  ②参见胡鞍钢、胡联合等著:

《转型与稳定——中国如何长治久安》,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6-77页。

  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21页。

  ④关于稳定的相对性、动态性的详细论述请参见胡联合、胡鞍钢:

《科学的社会政治稳定观》,《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⑤参见《人大研究》2005年第4期和http:

///news/detail.asp?

id=199=55.⑥参见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答《半月谈》杂志记者问,中新网2003年11月20日电。

  ⑦事实上从后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不但社会冲突总量在上升,而且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圆桌政治)、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夜晚政治、街头政治)冲突量也都在上升,因此调解的民间纠纷数量下降,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现象。

  ⑧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778页。

  ⑨参见中央政法委研究室编:

《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2页、45-50页;

《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⑩引自《群体性事件多发亟待关注》,《大公报》2005年7月6日。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6页。

  「12」根据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1994~2004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从2146上升到3150也反映出我国这一时期腐败程度有所减轻(虽然减轻幅度没有上述大)。

  转引自过勇:

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经济转轨与腐败:

中国转轨期腐败蔓延的原因研究》。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来源:

《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4期矛盾观复习资料矛盾观⒈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⑴矛盾的含义①矛盾就是反映事物内部对立和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②矛盾的对立属性是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是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相反相成的两个基本属性;

③这种矛盾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矛盾具有客观性;

⑵矛盾的同一性它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和趋势。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①矛盾双方相互依赖,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②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矛盾的斗争性它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

  它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

(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①同一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没有斗争性,就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事物就不能存在和发展;

(差别和对立,是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②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事物同样不能存在和发展;

③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所以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1对立统一原理(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⑴原理: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过程中,世界上的一切事物自身都包含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⑵方法论: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坚持矛盾分析法这一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即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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