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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卖方须执行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

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工程概况

环境条件

最高温度:

40℃

最低温度:

11℃

设计温度:

27.5℃

年平均温度:

27.5℃

湿度:

60-100%

设计用湿度值:

75%

海拔高度:

<100m

年平均压力:

100kPa

年平均年降雨量

15000mm

气候特点

热带季风气候

地震烈度:

缺少资料

设计风速:

所在地区

泰国南部

3.执行标准和规范

电子皮带秤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储存、验收应以中国国家标准为基础并符合下列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电子皮带秤》GB/T7721-1995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检定规程》JJG195-2002

《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GB/T4249.2

《称重传感器》JJG669-90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

第二章技术参数

1.电子皮带秤技术参数

·

规格型号ICS-17A-650(配控制箱)

胶带机宽度B=650mm

数量2台

胶带机速度1.00m/s

胶带机倾角水平安装

称量范围0~100t/h

电源电压交流220V

检定精度±

0.25%

2.电子皮带秤技术特点

2.1系统构成及工作原理

乙方生产的ICS系列电子皮带秤主要由称重桥架、称重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称重显示仪表(积算器)及辅助设备组成。

装有载荷传感器的称重桥架,安装于输送机的纵梁上,检测皮带上的物料重量,产生一个正比于皮带载荷的电气输出信号。

速度传感器直接连在从动滚筒上或测速滚筒上,提供一系列脉冲,每个脉冲表示一个皮带运动单元,脉冲的频率正比于皮带速度。

当物料通过秤的同时,重量信号和速度信号送到二次仪表,通过放大、A/D转换,计算出瞬时流量和累积量,并显示于积算器前面板。

2.2电子皮带秤主要部分性能:

2.2.1称重桥架(ICS-17A)

单杠杆、双托辊、双传感器,检定精度为:

±

0.25%;

矩形钢,刚性强,使秤体表面积尘减至最小;

称重桥架结构简单,无运动磨损件,维护量少;

支点采用无磨擦橡胶耳轴支点,具有防潮、防尘、防腐、抗振动、抗偏载功能;

耳轴采用特殊橡胶材料制成,具有安装简单、维护方便、使用寿命长特点;

称重传感器采用独特关节轴承及球面垫联接方式,回复性能好,称重稳定。

2.2.2称重传感器

材料为不锈钢,防护等级为IP67,性能稳定,精度优于0.3‰,具体参数如下:

非线性:

小于额定输出的0.03%

重复性:

滞后:

温度灵敏度:

零值时为±

0.0003%℃

激励电压:

由积算器提供10VDC

2.2.3速度传感器(30-10A)

测速传感器与测速滚筒之间为独特的软连接结构。

这种连接方式在正常的运行当中避免了以往轴套式硬连接所带来的传感器抖动,解决了测速传感器安装时与测速滚筒不同轴的隐患,大大降低了测速传感器的损坏。

内部采用无碳刷式脉冲发生器,不需任何调整,装于坚固的铸铝外壳内,适合于户外安装;

适用于0.1m/s-4m/s速度设备上。

2.2.4SY-3011称重显示仪表特点

英文菜单显示,操作简便灵活,用户易学易记;

四排大液晶显示数据,流量、速度、累计量可设定为同屏显示;

每秒50次∑-△A/D转换,整机综合精度优于0.01%;

可通过PLC设定实现自动零点校准;

内有软件PID调节功能,可直接控制给料设备运行,进行配料,省去了PID调节器专用设备;

引导式菜单操作,仪表具备自诊断、报警提示、脉冲输出以及手动/自动空秤调零和零点自动跟踪功能,并可实现模拟或实物检验误差自动修正;

数据存储,电池保持数据可达10年;

系统具有累计脉冲输出功能;

具有可靠的掉电保护内部数据的功能;

双路可编程4~20mA模拟电流输出端口(采用12位D/A转换器),可用于配料控制和远传输出;

一路可编程4—20mA模拟电流输入端口,可用于远程设定或接收其它设备信号;

四路可编程数字信号输出端口(第四路端口为固态继电器输出,用于远传累重脉冲输出),其它可用于报警和控制;

三路可编程数字输入,可用于现场状态检测等;

具有RS232/RS485串行通讯端口,通讯协议MODBUS,用于远程通讯及控制;

具有打印输出功能。

第三章包装运输

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出口设备海运的包装储运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海洋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且固定良好,并有防海水、防雨、减振、耐冲击、耐碰撞、防滑动的保障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或用专用运输工具给予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二个侧面上,采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印刷唛头,唛头内容由买方提供。

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或需标明重心位置的两吨以下的货物)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图号、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图纸等各数份。

6.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8.买方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9.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10.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应注明收货单位,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份。

11.包装件符合运输作业的规定,以避免在运输和装卸时包装件内的部件产生滑动撞击和磨损,造成部件的损坏。

12.包装件上应有以下标志:

运输作业标志(包括防潮、防振、放置位置方向、重心位置、绳索固定部件等);

发货标志:

出厂编号、箱号、发货站(港)、到货站(港)、体积(长×

宽×

高)、设备名称、毛重(公斤)、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设备存放和保管要求等级。

第四章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1.2卖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符合招标文件地的规定。

1.3性能质量保证和试验﹑验收

1.3.1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1.3.1.1设计规程:

国标

1.3.1.2材料标准:

1.3.1.3管道标准:

1.3.1.4制造标准:

1.3.1.5质量检验标准:

1.3.1.6油漆、包装、运输标准:

1.3.1.7地震标准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1.3.1.8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

如果卖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卖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的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卖方可以不全部使用上述标准和规定。

1.3.1.9从订货之日起至卖方开始投料制造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1.3.2设备性能保证值

1.3.2.1卖方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标书设备规范的要求,其中还包括转包合同产品和服务工作。

1.3.2.2对设备或材料有影响的一切制造、生产试验及检查操作,都要接受卖方或买方检验员的监督。

1.3.2.3卖方将下列文件提供给买方:

a)说明所有用于制造设备的材料,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说明已经接受变更的材料,并具有所用材料的合格证书。

b)注明变更和它们已被接受的文件。

c)材料合格证。

2.工厂检验

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卖方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2.4试验前10天由卖方通知买方进行验收和考核试验,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含买方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3.监造及出厂验收

3.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监造方式

3.2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和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需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3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3.1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

卖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3.2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买方。

3.3.3买方代表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卖方便。

3.3.4向买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3.3.5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及时到场,经买方确认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3.3.6买方人员在监造中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3.3.7无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或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3.8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的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报告。

3.3.9货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买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卖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卖方人员未按规定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依据。

4.性能验收试验

现场试验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五章质量保证及保证期

1.卖方应满足本招标方所提的技术要求。

2.卖方应向招标方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

在图纸设计和材料选择方面应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

技术文件及图纸要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安装、正常运行和正常维护及检修的要求。

3.卖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招标书的要求。

4.招标方有权派代表到卖方制造工厂和分包及外购件工厂检查制造过程,检查按合同交付的货物质量,检验按合同交付的元件、组件及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及其合同上规定的要求,并参加合同规定由卖方进行的一些元件试验和整个装配件的试验。

卖方应提供给招标方代表技术文件及图纸查阅,试验及检验所必需的仪器工具、办公用具等。

5.在设备开始生产前,卖方应提供一份生产程序和制作加工进度表,进度表中应包括检查与试验的项目,以便招标方决定哪些部分拟进行现场检查。

6.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卖方应尽快免费更换。

7.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机组168小时试运验收合格后起算12个月为期,最长不超过自货物到上海港之日起18个月。

第六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1设备安装、调试运行

若有需要卖方按买方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要求派有丰富工程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指标等有关问题。

因现场安装、调试卖方人员指导错误或设备本身缺陷,所造成的设备损坏和运行不稳定由卖方全部负责。

现场技术人员现场的食宿由买方负责,技术人员要到设备调试、运行正常、验收试验结束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2现场服务的要求

2.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2.2现场服务人员职责

现场服务人员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安装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买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宜应事先与买方协商。

2.3培训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4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买卖双方商定。

第七章其他

1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协商补充、修改。

2本技术规范书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经规范书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技术规范书一式三份,买方、卖方以及设计方各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设计方签字见证。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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