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及配件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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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实性评价)

40

合计

400

现场

场所环境

设备设施

260

消防安全

75

用电安全

80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安全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600

总计

1000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企业整体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2011年1月1日前新建的存在粉尘、液氨企业、白酒企业、或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现状评价的,即为否决;

2011年1月1日后新建的存在粉尘、液氨的企业、白酒企业、或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进行消防验收,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

未在企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

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发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即为否决。

责任制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安全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的,扣3分;

3、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的,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

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职责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1、未制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未制定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扣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确,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规章制度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四、五条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1个岗位安全规程内未明确岗位人员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等进行自我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的,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培训计划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培训学时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3、扣满15分,则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2、现场提问检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不佳的扣5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培训档案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件或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

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

预案制定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3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内部和外部评审,无评审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

组织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

预案演练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包含计划、方案、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0分;

5、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扣减5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应急救援器材

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破拆工具、安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具等),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信息),未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标识提醒,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基本要求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重要事项变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以及报告过期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4条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

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2、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职业病危害培训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2、查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无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

职业病危害告知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职业卫生档案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1、每缺少一项档案内容扣5分;

2、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6条、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8条、13条、6条、15条、19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15条

安全投入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投入应用于下列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得分;

2、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1、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承租的,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3、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管理义务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企业应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3、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6、危险作业(如:

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风险识别清单;

9、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0、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1、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

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无风险识别清单的,扣20分;

风险清单中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扣10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扣10分,风险识别清单内注明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清单。

4、无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的,扣10分;

5、无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的,扣10分;

6、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10分;

7、无特种设备档案的,扣15分;

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扣5分;

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5分;

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

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扣5分。

8、扣满50分,追加扣除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

其他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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