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立案分离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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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
①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
生根本性的动摇。
②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
③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
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
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
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
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
2、客观因素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
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的指导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
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
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将不立案作为压制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工作手段。
②权力一体化背景下的诉讼障碍。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权力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共同体中名义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一体化,但因种种缘由,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归根结底还要依赖于行政权,使司法与政治以及公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当前权力环境下,甚至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前提和生存空间,而使司法权常常事实地受制于行政权。
因此,即便在权力共同体内部,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的事实关系。
③关于立案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在于希望减少原告败诉的几率,减少审判中出现错
案数量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措施同时造成了立案难,同时很多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是当事人所无权调查的,本应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在立案阶段就因为没有这项本应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证据,而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民事案件不能依靠公权力解决。
四、实行案件登记制的挑战1、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类型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
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以及司法能力缺失的问题,登记制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数量增多。
立案登记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程度,法院对证据不足及没有证据的案件立案登记后,此时原告可能不愿意再提交证据,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造成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增多。
3、驳回当事人起诉、管辖权异议数量增多。
由于立案“宽进”,可能导致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随之相应增多。
4、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数量增多。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在立案阶段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个人之间的不睦、对政府行为不满也会被恶意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无辜成为被告将成为可能。
无理缠诉行为也相应增多。
五、实行案件登记制的应对
1、强化诉前和诉讼服务,特别是抓好立案窗口。
如,诉前提示制度、预登记立案制度,法律人诉前咨询服务制度、导诉服务制度等。
2、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亟待设立附设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的诉调衔接制度,诉前和诉讼分流制度等。
3、推进法官职业化。
首先,通过案件分流,用疑难案件、重大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法官。
其次是职业化法官主体和独立审判问题。
一方面是审判一线和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力资源精英化配置,另一方面要营造职业化的环境(法官审判独立和职业保障等等)4、加紧建立和改革科学的审判管理和法官考评机制。
5、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院可以一方面通过民事程序制约,包括案件受理与起诉状送达阶段的防范措施,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防治措施,审判阶段的制裁性裁判行为;
另一方面刑事惩罚制裁和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篇二:
立案报告的结构
(1)标题和编号。
标题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案犯(或被害人)姓名、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
标题的位置应写在公文纸正中,其右下方写明编号。
编号由年号、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和顺序号组成。
(2)案件发现经过。
主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来源和发现的经过。
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还是由群众发现报案的,都需写明案件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情况。
如果案情是根据检举、控告等途径获得的,则需写明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
如果是罪犯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应写明罪犯交代的犯罪情况及被抓获的过程。
(3)现场勘查情况。
应写清以下几方面:
(4)现场环境状况。
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和周围环境等,以利于分析案情。
(5)现场状况。
着重写明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的实物及痕迹。
(6)调查情况。
应写清①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②受害人或者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
③罪犯或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7)案情分析。
主要记清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目的及原因进行分析;
②分析犯罪人数、案发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经过;
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物证的真伪进行分析;
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方向和可能的隐藏地点进行分析;
⑤侦查计划。
在正文的F面应写上“请指示”或“请领导批示”等字样;
⑥落款、日期。
篇三:
立案变更率研究
立案变更率研究
——以西部省会城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率为视
论文提要:
立案变更率作为衡量法院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判管理活动中的权重愈来愈明显。
立案变更率不仅反映的是立案审查法官能力和业务水平,更是考察立案质量的重要指标。
本文试图对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案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探究立案变更频发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对将来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贡献。
(全文共计5009字)
关键词:
立案变更率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
以下正文
引言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在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重大疑难敏感类案件呈上升局势的现状下,立案变更率成为立案庭工作关注的侧重点。
我院收案数一直位居我市所有城区法院前列,而我院的立案变更率一直居高不下,为审判工作增加了很大压力。
因此,加强对立案变更率的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优化立案变更率,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案变更率概况
(一)关于立案变更率的数据生成
立案变更率=立案变更的案件数/总立案数。
①立案变更的案件为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的案件;
立案受理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移送的案件;
一审判决二审驳回起诉的案件。
②总立案数为刑事自诉、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
(二)立案变更率呈居高不下的现状
根据我院2012年1—6月《审判管理通报》,2012年1—6月我院民商事收案4346件,立案变更数高达62件。
其中不予受理1件、管辖异议裁定被撤销5件,驳回起诉12件、移送44件。
(三)影响立案变更率的因素
决定立案变更率的因素有四个方面。
一是一审移送案件数,二是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后二审撤销数,三是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数,四是一审立案后被驳回起诉数。
四项指标的具体形成如下:
1、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
这是唯一由立案庭完全控制的因素。
从2004年起至今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案件数量为240余件,仅今年上半年一件案件被撤销外,其余全部被维持(此案件是为了确保审判庭不出错而做的裁定)。
2、一审立案后被驳回起诉
我院2012年1—6月一审驳回起诉后上诉的案件有12起。
经分析,有5起案件是由于审判庭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主体资格瑕疵或案件涉嫌犯罪而驳回。
两起案件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原告的证据不足,一起案件驳回起诉后被中院裁定撤销指定我院继续审理,三起案件系原告主体资格不当。
如审理中发现被告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
审理中被告主体资格被注销的;
庭审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香港人,属于涉外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
仅凭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这些情况是立案法官在立案时无法查明或确定的。
两起案件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原告证据不足。
另有一起案件我院驳回起诉后被中院裁定撤销指定我院继续审理。
还有三起案件系原告主体资格不当。
3、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
2012年1—6月共裁定管辖异议案件数量为18件,其中被二审撤销的5件,立案庭立案正确的5件。
审判庭裁定错误被撤销的2件。
管辖异议裁定是由审判庭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管辖证据后做出的。
因此,审判庭对管辖异议所做的裁定的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移送案件
移送案件的数量对立案变更率的影响最大。
2012年上半年62起立案变更的案件中有44件属于移送案件。
也就是说立案变更率高的主要原因是移送案件较多造成的。
为了分析其原因,立案庭调取了2011年全部移送案件,结果显示:
96%的案件被移送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
2%是由于我院和其他法院均有管辖权;
2%是由于立案管辖审查不严。
二、立案变更的原因剖析
(一)对管辖规定的学习理解不够。
例如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适用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涉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的离婚诉讼;
涉及被注销城镇户口或户籍迁出未落户的人的离婚诉
讼;
涉及军婚的离婚诉讼;
涉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的离婚诉讼;
涉及一方或双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离婚诉讼等,又适用特殊管辖。
如果对管辖规定的学习理解不够,把握不准确,则会造成管辖错误。
(二)对管辖区域的范围不熟悉,造成地域管辖错误。
如我院管辖区域广泛且与其他法院管辖区域在地域上存在相互交叉现象,个别立案人员对地域管辖的范围不熟悉,且由于现有条件无法在地图上准确查明某一地址的行政管辖区域,造成管辖错误。
立案中审查不严,如对合同纠纷案件未注意合同中双方约定管辖的审查,或者原告起诉时把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隐去,使得立案审查人员无从审查,导致错误率上升。
(四)外来人员人数较多,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地经常变更,当事人起诉时所提供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发生变更。
(五)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涉及回避的情形(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系受理案件法院干警的近亲属,立案过程中无法保证能审查出来),遂将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六)对管辖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中产生分歧。
如对房屋买卖合同特别是办理产权证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办理产权证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有的认为合同义务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希望能统一认识,减少移送。
三、降低立案变更率的措施
(一)强化立案队伍建设
挑选责任心强、审判业务精通、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从事立案工作,并建立长效的立案业务学习机制,坚持集中学习与日常工作中就案学法相结合,特别注重涉及管辖、立案条件、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有否诉权等方面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的学习,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立案业务技能。
加强责任教育与业务学习,提高责任意识,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
把立案变更率作为考核立案庭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与日常工作中就案学法相结合,组织立案人员认真学习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注重学习涉及管辖、立案条件、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有否诉权等方面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
在立案时,准确把握案件受理的条件以及对管辖权的确定,杜绝案件受理不当或随意管辖问题的出现。
立案庭工作人员一定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立案变更率是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降低立案变更
率是立案庭法官的责任;
要求干警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通过梳理归纳,共同讨论,整理出注意事项及需要提交汇报的问题,以提高立案工作质量。
(二)加强立案审查
加强立案审查制度,严把立案质量关。
对每一起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除了审查当事人提的起诉材料,对于一些新类型、法律适用较困难的案件进行立案前调研,严把审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和法院管辖两个重点。
对没有管辖权或法院受案范围外的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严格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诉状中关于管辖的信息等事项,对本院没有管辖权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
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受理立案,绝不推诿。
具体的措施包括:
(1)加强对管辖的审查确认力度。
对立案变更率影响最大的是移送指标。
为减少移送,实行立案时要求对被告系单位的案件原告要提交工商档案信息;
对被告是自然人的,电话核查被告地址,尽最大努力减少移送的发生;
对其他法院移送我院不当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直接请示中院指定管辖;
对合同纠纷要求原告必须提供书面合同,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或约定仲裁条款,尽量减少移送和驳回起诉情形的发生。
可以设立专人异议审查,提高立案准确性。
对于起诉人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信息,仅提供经常居住地、主要经营地信息,且无法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的,列为异议审查范围。
抽调专人进行职权调查,依托派出所、地区司法所、居委、物业等多方资源,收集被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为实际经营地的证明,以确保当事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提前指定管辖报批程序通过加强立案前对当事人信息方面的细节审查,在发现因各种原因主动回避需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尽量在立案前报批,以减少立案后移送的案件数。
统一归口管理。
所有管辖权异议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办理,以便统一法律适用和与中院对口联系。
所有需移送的案件必须交立案庭严格审查,符合移送的统一由立案庭移送。
对与业务庭有分歧的案件,由立案庭写出审理报告,交审委会讨论。
(2)加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力度。
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基本证明,同时尽可能要求提交与被告以及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证明。
(3)强化原告对可能引起立案变更事由的举证责任。
严格审查相关诉讼材料,包括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准确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
诉求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合同或相关的文书;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已受理就相同事实所提起的诉讼。
(4)对于立案时主体或管辖等尚不明确的,暂不立案,由诉前调解室进一步核实后处理。
(5)在立案阶段就发现可能涉及犯罪情形的案件,例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交由调解室先行处理,以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如涉及刑事犯罪则将案卷材料移转公安局,尽量减少驳回起诉的几率。
(三)健全立案审判会商制度
健全立案审判会商制度,确保立案公正。
在不影响立审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立案庭与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对于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立案庭邀请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庭共同会商分析研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
针对当前疑难复杂、新类型纠纷增多的态势,立案庭与审判庭定期会商协调,就实践中的管辖争议问题进行沟通探讨,统一案件移送标准,并派遣立案法官参与业务条线的培训,提高其对立案要求变化的敏感度。
同时,要求立案法官对会商中明确的立案变更情况多发的类案,在立案阶段予以重点审查。
(四)完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
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增强法官责任心。
把立案变更率作为考核立案庭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等损害诉权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过立案业务学习讨论机制、立案质量指标通报公示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立案业务技能,增强立案法官责任心,杜绝案件受理不当或随意管辖等问题的出现。
(五)强化立案请示汇报。
对复杂、敏感案件高度重视,慎重受理。
对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案件,立案人员不急于立案,先把案情向庭长以至院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通过审委会讨论,并汇报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达到理解准确。
必要时向辖区党委、政法委汇报,对于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案件,力争使案件在政府部门得到解决;
同时加强做好诉前的调解工作,对复杂、敏感案件,受理后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佳或者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力争使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例如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
在发现因各种原因主动回避需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尽量在立案前报批,以减少出现立案后移送的情况,提高立案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诉讼指导提示制度
诉讼指导提示有利于减少错误发生率。
编写民事诉讼提示,在提示书中,明确纠纷类型、罗列立案材料,向当事人释明告知案由选择、管辖依据、移送管辖法律后果等情况,便于当事人“对号入座”,对于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引导起诉人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对于可能存在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案件,通过事前与当事人联系等方式进行筛选,尽可能减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