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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座提纲Word文件下载.docx

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的承包。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三十年不变,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也可以依法继承。

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本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

其中重点对家庭承包作了规定,在第二章中又分五节分别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内容。

四、土地承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

五、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家庭承包的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情形发包方有三,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具体规定为: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四项权利,即发包、监督、制止、其他四项权利。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有四项义务,即维护、尊重、服务、建设四项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形状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家庭承包的原则

这里所讲的承包的原则是农村土地在进行家庭承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如果违反了该原则,土地承包是不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具体规定的原则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以上原则是本法总则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具体体现,总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是: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七、家庭承包的程序

承包的程序是指,农村土地在进行家庭承包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进行的步骤和所作的工作。

具体有四个步骤和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签订承包合同。

八、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九九三年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全国各地农村也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本法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规定为至少三十年,也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这一政策,这对于稳定长期的承包关系、消除顾虑、鼓励加大生产投入等方面都是有利的。

九、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

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土地家庭承包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合同的形式

是书面形式,包括:

①书面合同: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即明确规定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合同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指导性条款,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时一般应约定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其他的内容。

3、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承包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即生效,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相关手续才生效。

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双方可以约定必须办理公证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合同是在双方办理完公证后才生效。

4、其他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或均无权擅自变更、解除该合同,其他组织、个人也无权干涉该合同的履行。

法律对此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解除、变更承包合同。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本法总则第九条 

1、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一般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特殊情况

(1)户口迁移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①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承包方的户口迁移而收回其承包地;

②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出、迁入地是设区的市、全家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回承包地,而且收回的只能是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林地不能收回。

(2)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

第三十三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条的含义:

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只要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承包人死亡

因为承包形式是家庭承包,因此承包人家庭中的部分成员死亡不影响承包合同。

因此法律只是对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作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承包期内承包人能否交回承包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或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的补偿问题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3、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调整土地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过去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带来不少问题,农民群众意见很大。

因此,本法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不能再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地,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经过批准,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该规定的含义:

在承包期内需要调整土地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承包期内,发生了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②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

③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今后出现的人地矛盾如何解决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却又很长,承包期内的人口情况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地矛盾。

对此如何解决呢?

本法第二十八条作了部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除此规定以外,本法还规定了通过土地流转等一些途径。

另外,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二、三产业等途径,创造就业机会来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流转的词义:

流落转徙。

(《汉语大词典》)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方式有: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

(2)出租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3)互换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耕种方便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其他方式

如:

入股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合同形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意、备案和登记

(1)同意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备案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备案。

(3)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对承包方投入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十二、其他方式的承包

前面在土地承包形式中已经讲过,土地承包形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

(该部分内容也已经讲完)

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的承包。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1、承包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2、承包合同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①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②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以上两条即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特殊规定,包括:

①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②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土地只能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承包人死亡后的继承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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