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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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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盗窃罪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越来越重要。

在对盗窃罪的量刑定罪方面,数额历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参照标准,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古代还是现代,数额的确定与盗窃罪的定性密切相关。

盗窃罪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一个发案率较高且异常复杂的犯罪类型,对盗窃罪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刑法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热点议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其中对盗窃罪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列入刑法新规定的内容之中,而这些盗窃罪形式又被称为非数额型盗窃罪。

区分普通数额型盗窃罪与非数额型盗窃罪,一方面有利于均衡量刑和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

本文以“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大类典型非数额盗窃罪为研究重点,将其与传统盗窃罪进行了简要对比,并重点探讨了这三大类非数额盗窃罪的司法定义和判罪标准,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分析界定,对这几种盗窃行为并存时的量刑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非数额;

盗窃罪;

法律适用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thelarcenyjustandreasonablecriterionsfortheconvictionofmoreandmoreimportant.Amountinsentencingconvictedoftheft,havealwaysbeenveryimportantreferencestandards,bothathomeandabroad,ancientormodern,determinetheamountofiscloselyrelatedtothetheftofsentencing.

TheftinChinaoccupiesalargeproportionofthecriminaloffence,isahighratingsandcomplicatedcrimetypes,theresearchofthefthasalwaysbeenthehotspotinthedomesticcriminallawtheoryandpractice.

2011"

criminallawamendment(eight)"

promulgated,inwhichtofurtherthetheftoftheadjustment,"

"

aburglary,theftin"

hand"

and"

steal"

includedinthecontentofthenewrulesofthecriminallaw,andtheformoftheftisknownasnonamountoftheft.Distinguishbetweenordinarytypeoftheftamountandtheamountoftheft,ontheonehandisadvantageoustotheequilibriumofsentencingandthefightagainstcrime,ontheotherhandcanalsohelptobetterplaytothefunctionofthelawtosafeguardsocialfairnessandjustice.Inthispaper,"

"

steal"

suchastheamountof3typicaltheftasaresearchfocus,itbrieflycomparedwiththetraditionaltheft,andprobesintothethreecategoriesoftheamountoftheftjudicialdefinitionandstandardofconviction,theirdefinition,connotationandextensionanalysisaboutthesetheftandthesentencingSuggestionswereputforward.

Keyword:

Non-amount;

theft;

Theapplicablelaw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解读3

第一节非数额型盗窃罪立法3

一、非数额型与数额型盗窃罪存在的逻辑关系3

二、非数额型盗窃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3

第二节非数额型盗窃行为类型解读4

一、多次盗窃的立法解读4

二、入户盗窃的立法解读5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解读5

四、扒窃的立法解读6

第二章非数额型盗窃罪入刑及处罚的基本问题分析8

第一节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入罪问题8

一、入罪的思维方式问题:

积极与消极8

二、非数额型盗窃罪定罪情节与数额的关系8

第二节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问题10

一、数额标准的问题:

标准与限额10

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竞合或冲突11

第三章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12

第一节“多次”盗窃的认定12

一、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的区别与联系12

二、“多次”的司法定义13

三、“多次”中“次”的理解14

第二节“入户”盗窃的认定15

一、“入户”的“户”的司法界定15

二、入户盗窃的主观构成要件16

第三节“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17

一、“携带”的司法含义17

二、“凶器”的司法界定18

第四节扒窃的认定及入罪合理性分析18

一、扒窃入罪之法律规定18

二、扒窃入罪的争议19

三、扒窃构成要件界定21

四、扒窃的犯罪形态及认定25

第四章非数额型盗窃罪疑难问题分析27

第一节罪与非罪的界定27

一、认定的价值27

二、非罪的标准28

三、非罪的其他情节29

第二节罪数形态分析30

一、特殊对象的罪数认定30

二、非数额型盗窃行为竞合的罪数认定32

第三节犯罪形态认定33

一、未遂的争论33

二、着手的认定34

结语37

参考文献38

CONTENTS

Preface1

Chapter1Typetheamountoftheftof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3

Subchapter1Typetheamountoftheftlegislationpositioning3

Section1Typetheamountofthelogicrelationshipinthetypeandamountoftheft3

Section2Typetheamountofthelogicalrelationshipbetweentheft3

Subchapter2Typetheamountoftheftconvictiontype4

Section1Manytimesthe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oftheft4

Section2The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ofaburglary5

Section3Handthe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oftheft5

Section4The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ofpickpockets6

Chapter2Typetheamountoftheftpunishmentandpunishmentanalysisofthebasicproblems8

Subchapter1Theproblemofnonamountoftheftcrime8

Section1Theproblemintothesinofthinkingmode:

positiveandnegative8

Section2Therelationshipbetweennonamounttypetheftconvictionplotsandtheamountof8

Subchapter2Theproblemofnonamountoftheft10

Section1Theamountstandard:

standardandnorm10

Section2Andthe"

PublicSecurityManagementPunishmentLaw"

provisionsofthecompetitionorconflict11

Chapter3Typetheamountofthejudicialapplicationoflarceny12

Subchapter1"

Manytimes"

thecognizanceoftheft12

Section1Manytheftand"

aburglary"

thedifferencesandrelations12

Section2"

judicialdefinition13

Section3"

intheunderstandingof"

time"

14

Subchapter2Thecognizanceof"

household"

theft15

Section1"

Household"

judicialdefinitionof"

family"

15

Section2Thesubjectiv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aburglary16

Subchapter3Thecognizanceof"

hand"

theft17

Section1Thejudicialmeaningof"

carry"

17

Section2Judicialdefinitionof"

weapon"

18

Subchapter4Thecognizanceofpickpocketingandrationalityanalysisintosin18

Section1Pickpocketingintothelawofsin18

Section2Pickpocketingintosin19

Section3Pickpocketingconstitutiverequirementsdefinition21

Section4Pickpocketingcriminalformandidentified25

Chapter4Typetheamountoftheftproblemsanalysis27

Subchapter1Thedefinitionofcrimeandisnotacrime27

Section1Thevalueofthat27

Section2Thestandardofsin28

Section3Othercircumstancesisnotacrime29

Subchapter2Crimenumbershapeanalysis30

Section1Thespecialobjectofcrimenumber30

Section2Typetheamountofconcurrenceoftheftcrimenumber32

Subchapter3Criminalpatternthat33

Section1Thedebateofattempted33

Section2Thecognizanceoftheset34

Conclusions37

Bibliography38

引言

我国盗窃罪数量庞大,案件涉及面广,属于多发性犯罪。

意大利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因此,打击犯罪和有效改造犯罪人同等重要。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盗窃类型的案件也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盗窃的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文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其最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指出只要实施了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等行为,无论数额或是次数,均构成犯罪。

这种行为也被称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罪。

2012年2月8日,下午15时,被告人段XX与黄XX在湖北省武穴市的石牛村的一家农户家中实施盗窃,此处行为由黄XX提议,段XX默许,二人对石牛村八组的钟XX家实施了入室盗窃,从家中的木箱共盗窃现金45元,后被过往群众发现,逃离现场。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此次黄XX和段XX的入户盗窃数额为45元,算不上是“多次”和“数额较大”,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该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吴XX在宣布判罚决定时解释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数额盗窃罪的修订,“入户盗窃”已经由原来的“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对盗窃罪的定性也不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

换而言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降低,门槛降低。

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对打击盗窃罪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在认定范围上对“盗窃罪”进行了特别修正,此举不仅扩大了盗窃罪的认定范围,由单单的数额认定到数额与特殊行为的结核性认定,对于有特殊盗窃行为的(主要指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论数额大小都被认定为盗窃罪。

而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非数额型盗窃罪”的法定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

(二)项与第五条第(八)项以及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可以得出:

盗窃罪的非数额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盗窃对象上的“非数额”。

此前的盗窃定罪主要是按盗窃数额的多少定罪。

但是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盗窃文物,不以数额计算,而是按照情节轻重定罪量刑。

二是行为上的“非数额”。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某些特殊的盗窃行为比如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四类等进行了特殊说明,其中后三类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现对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犯罪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因素等司法实务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第一章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解读

第一节非数额型盗窃罪立法

一、非数额型与数额型盗窃罪存在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二者的形式逻辑关系来看,纯粹的数额型盗窃罪与非数额盗窃罪的是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为转折点的。

传统观念认为,我国1979年刑法明确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在当时盗窃罪是单纯的数额犯罪。

1997年刑法在原有的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相结合,刑法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单处或并处罚金。

”突破了传统的以数额定罪的立法标准。

从立法的本意角度来看,“多次盗窃”的立法定义已经标志着“数额”之外的因素被纳入了定制条件。

其次,从《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内容来看,部分带有特定情节的盗窃行为不再受到数额、次数的因素,可独立成罪。

这也标志着盗窃罪真正走向非数额盗窃的道路,数额之外的因素也正式成为盗窃罪社会危害性的考量构成部分。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这种在特殊环境下将多种非数额型因素纳入量刑定罪范围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具有实效的。

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是对传统价值理论的一种梳理和修正,而且积极贯彻了“严而不厉”的政策思想。

再次,从二者的立法模式来看。

数额型盗窃罪的基本依据强调的是结果,而轻视了盗窃的事实与过程,“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使得在法益权利受到危险时,对一些偶然性的行为造成巨大损失的判罚显得并不公平。

这不仅限制了司法机关量刑定罪的裁量空间,也使得对盗窃罪的定罪起点变得高了,使得单出罚金、管制、缓制等适当处理空间变小,再者以数额为标准的量刑定罪也使得刑罚的裁量空间变得狭小。

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则很好地纠正了这个问题,但非数额盗窃罪并不是脱离数额盗窃罪的单独立法,而是对数额型盗窃罪的完善与补充,也就是说数额型盗窃罪是非数额盗窃罪立法的基石。

最后,从盗窃对象的类别和性质来看,盗窃的财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逐渐多种多样,气体、液体、信息载体等非数额能统计范畴的事物也成为了盗窃的“新宠”。

因此,各国对此也进行了特别说明,但都未抛弃数额型定罪的基本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的第264条中就明确规定,属于公私财物盗窃的,仍旧以数额较大作为认定盗窃罪的基本标准。

这与我国一直秉持的数额加重、情节加重的立法思想相吻合。

综上所述,数额型盗窃罪是非数额型盗窃罪出现的基础,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则是对数额型盗窃罪的修正与完善。

毋庸置疑,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仍旧会以数额的多少为判罚依据,数额仍旧是盗窃罪处理的主体,但非数额的判罚也会逐渐增多。

二、非数额型盗窃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使得原来盗窃罪的两种标准修改为二大类五小类,即数额型盗窃(数额较大)与非数额型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新增三种类型的盗窃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既遂形态呈现出行为犯的特征。

非数额型盗窃罪作为新型盗窃罪类型,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盗窃罪更为恶劣。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非数额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非数额型盗窃行为之所以在修改后的《刑法》中脱颖而出,并不是立法者凭空臆想,其与该几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作为一个体系的完整性密不可分。

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与抢劫罪之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解释者在解释一个刑法条文时,必须根据该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

体系解释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避免断章取义,避免自相矛盾,以便刑法整体协调。

这不仅要求我们在理解和解释非数额型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时候与抢劫罪之加重情节进行比较和鉴别,而且要在体会立法者之立法意图的时候了解其规定的缘由。

第二节非数额型盗窃行为类型解读

一、多次盗窃的立法解读

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多次盗窃行为也应成立盗窃罪,犯罪分子只有达到盗窃数额上的标准后才会被定罪处罚,而实践中行为人每次盗窃都达不到数额的要求,却又经常实施盗窃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

行为人基于盗窃的故意反复实施盗窃行为,其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还要超过一次盗窃达到数额标准就入罪的犯罪分子。

此类多次盗窃的行为人,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程度都很大,需要刑法对其进行打击控制。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扒窃行为单独定罪,原本的司法解释就与《刑法修正案(八)》产生了冲突,可以说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失去了效力。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条文的修改使多次盗窃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多次盗窃需要重新的理解认定。

以往专门用于入户盗窃和扒窃的多次盗窃认定,转变成适用于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外方式实施的盗窃行为。

二、入户盗窃的立法解读

入户盗窃从词语的构成上来讲有“入户”和“盗窃”两个方面,是由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组合而成的整体,且“入户”与“盗窃”不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单独存在。

两者有前后顺序之分,即入户在先,盗窃在后,入户是手段,盗窃是目的。

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抢劫罪都有明确规定。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然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且这一行为极易转化为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

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犯罪,能防微杜渐,减少其他犯罪的数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达到刑法保障人权的社会机能。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解读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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