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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标准和建筑法规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广州市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2001~2020)

《广州市市区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海珠区果树保护区总体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划》(CJJ75-97)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00)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50293-99)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14:

31)

 

附录15

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章设计依据

第一条设计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5发包人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6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或双方已另行约定由设计人自行负责取得基础资料);

1.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8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9设计中标通知书;

1.1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设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设计范围和内容

2.1项目设计范围:

(1)工程设计。

中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进行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

中标人除了承担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道路主体、附属、配套设施(绿化、路灯、交通管理、环卫设施、人行隧道的照明、通风、给排水、配电、环保等一切应有设计内容)外,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2)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勘察;

(3)承担本项目的各专项(含环保、卫生、交通、绿化等所需的各专业)设计、评估、咨询;

(4)负责办理本项目的规划及各专业报批手续(以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一批证书、批文为准);

(5)负责与区内其他设计、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跟踪办理各类图纸审查手续。

以各专项设计(评估、咨询)费用、所需相关图纸的费用、办理各项报批手续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已全部包含在设计报价中(按文件规定必须由建设方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岩土工程勘探费用,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投标时暂由投标人自行估算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结算,该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岩土工程勘探费用中标综合包干单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20%;

该设计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风险。

2.2项目设计内容:

包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包括主材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施工招标配合、设备招标配合等。

除上述内容外,双方约定的本项目设计内容和由设计人承担的相关任务还包括:

第三章设计文件的交付

第三条设计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扩大初步设计图、报建图、施工图;

概算、预算文件包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招标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

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

3.3设计人应按规范对提交的文件、图纸进行统一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3.4设计人除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的约定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和设计资料外,还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电子文件均须刻制成光盘)

(1)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说明书及图纸的电子文件份,设计计算书份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份;

(2)投资估算份、初步设计概算份、施工图预算份、相应的电子文件份。

(以上文件的交付时间与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同时交付)

(3)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本合同工程各标段(按发包人划分的施工标段)各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份。

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如下:

3.5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3.6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设计文件交付地点

4.1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5.1设计文件及设计资料必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的约定按时提交。

5.2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

当必须进行抗震评估时,经发包人同意后,设计人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评估工作。

5.3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大纲及其实施计划一式份;

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份。

第四章设计费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

6.1本项目设计费用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计取:

(一)采用设计费用包干方式。

设计费包干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包干内容包括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相关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它费用。

(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设计费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或其它计价单位),工程规模暂定为平方米(或其它计量单位),设计费总额暂定为元。

设计费结算价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或其它计量单位)乘以综合包干单价。

综合包干单价内容包括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相关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采用按工程造价取设计费率的方式。

本项目工程概算暂定为万元,设计费按工程概算×

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总额暂定为元。

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为工程设计收费基数。

该设计费包括本合同项目的工程勘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竣工图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相关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采用其他方式:

6.2设计费调整

6.2.1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其造价达到工程中标价30%及以上的,该部分设计予以支付变更设计费,变更设计费按变更部分经审定后的工程结算×

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02]10号)下浮()计取。

6.2.2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其工程造价达到总投资30%及以上的,该部分设计予以支付新增设计费。

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新增设计费按新增部分经审定后的工程结算×

6.2.3除6.2.1、6.2.2条规定外,其余任何类别的变更、新增设计和其他一切工作增加均不予调整设计费用。

第七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提交履约保函并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元(大写:

)。

7.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方案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元,(大写:

7.3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7.4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7.5工程施工完成主要施工节点(道路工程为主体完工,其余工程类别由双方约定为),设计人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7.6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20天内,结清合同总价的余款。

7.7设计人收取设计费时必须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五章设计投资控制

第八条限额设计

8.1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8.2设计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8.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8.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8.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25.6.6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

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

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

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第十条概预算

10.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工程材料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预)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10.2设计概、预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

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10.3设计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10.4设计概、预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

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10.5设计人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必须满足发包人用作于“投标限价”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设计人提供的工程概算,委托相关咨询单位或有注册造价资格的造价师进行审查,并据此作为工程招标的“投标限价”。

10.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

11.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以书面或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并盖印和签字确认,还须按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和增减费用说明。

所有设计变更均需报发包人进行盖印和签字确认。

11.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六章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2.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2.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设计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

12.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职称,资格,其设计经历在年以上,且担任过大型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2.4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职称,资格,设计经历在年以上。

12.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职称,其设计经历在年以上,担任过大型工程设计总负责人。

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12.6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含)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12.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他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

12.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和实际需要,除12.3、12.4、12.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

12.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2.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设计合同签订时作为必须附件)。

12.11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设计合同签订时作为必须附件)。

12.12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

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

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

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缺岗。

12.13设计人承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若非发包人要求需离开驻地2天以内需知会发包人,2天以上需经发包人批准。

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4天。

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

12.14设计人承诺驻场设计代表,若非发包人要求需离开驻地3天以内需知会发包人,3天以上需经发包人批准。

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6天。

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

12.15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2.15.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2.15.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2.15.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2.15.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2.15.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2.15.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2.15.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2.16凡违背12.15条各项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质量控制

13.1设计人所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但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设计人自身的设计责任,设计人对于设计中的失误仍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3.2设计人必须保证设计成果不构成本项目申报各级工程奖项的障碍,如果因设计人原因引起该类问题的发生,设计人应承担25.6.15约定的违约责任。

13.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

设计人必须保证设计成果不会在供电、给排水、设备安装等方面相互矛盾;

不会在申报用电、用水和设备安装等方面违反规划和违反安全规范、规定的要求。

设计人应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

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

13.4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3.5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3.6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3.7设计人应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积极性,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专业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3.8设计费与工程投资脱钩,在设计合理的范围内,不因项目投资增减而增加或减少设计费,确保设计人员愿意通过精心设计展示自己的才能。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4.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

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

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4.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4.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所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

推荐材料不能含有倾向性和排它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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