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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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
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
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4、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范围: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2.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3.2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3.3办公室负责对本厂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公司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全科备案。
4.2公司安全科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4.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4.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4.7.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7.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加工厂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都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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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二、公司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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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安全教育工作,由安全科组织并提出规划部署,并与办公室共同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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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每年年初,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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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五、对新入厂人员由安全科组织进行不少于四十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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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O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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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级:
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法规、制度、标准;
公司安全工作特点;
工程项目安全状况;
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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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部级:
专业分公司施工特点及状况;
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
专业工作区域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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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3)班组级:
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
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野外施工需临时招用当地民工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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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依据处罚规定,组织进行下岗教育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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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办,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各车间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厂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八条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第九条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第四章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条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基本情况:
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
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
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第八条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
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
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
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