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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应满足甲方总工期及重大节点工期要求。

乙方需依据附件3《劳动力进场计划表》提供劳动力,满足施工进度。

当附件3中的劳动力无法满足施工进度,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劳动力,否则甲方有权变更本合同工程内容和范围,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3施工期间遇到不利天气影响,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施工连续,工期及费用不作任何调整。

若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另行计取。

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依合同13.2款执行;

工期拖期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同时满足业主或监理提出的通过竣工验收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3.2工程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1款规定标准,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70万元(大写:

柒拾万元整),合同最终价以竣工验收后经甲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

4.2本合同价款采用附件2的计价方式确定。

本价款中包括除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详见附件1)及安全生产费外完成合同承包内容所需工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费、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窝工、风雨季及冬季施工费、各种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详见附件2。

(若以定额结算的,可依据实际调整本条款)。

安全生产费的计取执行合同4.12款。

4.3当本合同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合同工程量无论增加或减少其合同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4.4合同清单外子目计价原则:

(1)主要材料的规格变化,按附件2中已有最接近子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出现新增材质的子目,按新增材质子目主材价的10%(建议明确)计取施工费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包含内容同4.2款,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同全国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主要材料含量执行工程所在地颁布定额含量。

4.5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款扣除与奖励原则:

当乙方实际用料量(以乙方领料签字单汇总计算为准)超额定消耗量(以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为依据,不计算材料正负公差)时,超额部分甲方按实际采购价或转账价的2倍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若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乙方实际领用少于额定消耗量时,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奖励按节约值的/%计算。

4.6工程量计量规则: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及其他有效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已确认的有效签证单和有效工程联系单、甲方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单)范围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附件2中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依据本合同约定调整。

(若以定额结算的,可依据实际调整本条款)

4.7现场签证:

4.7.1形成工程实体的工料机消耗为无签证项目,与工程实体相关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必须办理有效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办理现场签证单代替。

4.7.2乙方在签证施工内容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否则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对该项工作所涉及工程款的计取。

4.7.3《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单》办理原则及程序:

详见附件7。

4.8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额的10%,该保证金在本合同项下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办理结算或因14.1款解除合同后,甲方予以无息返还。

4.9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有效签证一个月内,按照本合同4.2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上报甲方项目部预结算部门审核,作为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乙方未按时编制报送,甲方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

乙方上报预算经甲方审核,核减率超过5%以上,按超过部分全额进行罚款,并在每月支付进度款中扣除。

4.10本合同项下工程按规定须交纳或支付的各种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11甲方发生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费用及现场措施费用,包括上述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和日常维护维修费用,按乙方使用情况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4.12安全生产费由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组成,为合同暂定总价的%(费用不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即安全生产费1.4万元,其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2%,由甲方按照乙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核定,随进度款支付;

安全施工措施费为合同暂定总价的2%,由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提供的措施用料组织实施,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实施情况按季度进行核定,随进度款进行支付。

4.13乙方不按图施工造成返工等导致工程量增加的,乙方无权要求变更或追加合同价款。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

5.1工程预付(备料)款:

无。

5.2工程量按月核算,乙方须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0号之前报送甲方审核(统计时间自上月的21号起,至当月的20号止),且不得超过按4.9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控制值。

5.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每月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甲方按申请书中已确认完成工程量的80%且扣除本合同5.5款中应扣除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

5.4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待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清竣工资料与甲方办理完工程结算,且甲方收到业主全部工程款后,甲方扣除质量保修金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质量保修金支付条款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5.5乙方工程款中应扣除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本合同4.5款,扣除乙方超领的材料罚款;

(2)按本合同4.10款,扣除甲方代扣代缴的税金、政府规费;

(3)按本合同4.11款,扣除应由乙方分摊的费用;

(4)扣除乙方领用(或租用)甲方物资款(若合同价款中包含);

(5)按本合同条款4.9、4.12、7.2款、13.2款等,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甲方的其它款项。

5.6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未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结算资料的,甲方单方确认最终结算价,乙方无条件接受。

5.7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递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单方形成的审核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接受。

5.8本合同项下工程,乙方所指派的领款人为,身份证号码为,负责到甲方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

其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和甲方预结算部门、财务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

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代表

6.1甲方代表:

陈兴灿,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乙方代表:

,职务:

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现场施工负责人:

,质量员:

,安全员:

,预算员:

、材料员:

6.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所雇佣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施工人员更换。

第七条施工过程管理

7.1甲方过程管理

7.1.1施工管理:

编制和下发与工程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并向乙方交底,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及时向乙方下达各类施工指令,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联络、协调;

进行工程实体交工,软件资料及竣工图的交工验收。

7.1.2技术管理:

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2套;

编制《施工方案》、《设计联络单》、《技术核定单》等;

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监理策划的图纸汇审和设计交底;

审核批准乙方上报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

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7.1.3质量管理:

有权对乙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

管理和检查乙方施工质量。

7.1.4安全管理:

负责对乙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

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

7.1.5预结算、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乙方上报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及时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1.6现场大临:

负责现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干管、施工用电变电所及干线、沿施工主干道路的排水明沟、砼浇注场地必要的铺设、机械进出场地必要的铺设及临时设施等。

(签订合同时请明确项目部提供的大临内容)

7.1.7现场测量:

负责现场基线测量控制网的建立和维护,并定期发布测量成果,同时负责各个专业、各个施工单位之间测量的协调和配合。

7.2乙方施工过程管理:

7.2.1施工管理:

对甲方下发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施工指令等无条件遵照执行;

服从甲方的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施工管理活动,满足甲方及业主、监理的要求;

但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单独接受业主及监理的任何指令,每发生一次,扣款5000元。

7.2.2配合甲方工程实体、软件资料、竣工图的交工验收,乙方如不配合,甲方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作为违约罚款。

7.2.3技术管理:

严格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消化施工图纸和技术要领,落实技术措施;

及时向甲方报告技术需求,如: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联络等;

编制甲方认为属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必要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

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在合同实施完后归还甲方,如图纸缺损,按20元/张赔偿。

7.2.4质量管理:

建立符合分包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负责工程实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7.2.5安全管理:

建立符合分包工程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负责工程实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7.2.6预结算、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4.9、5.2、9.1.1款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材料预算计划,按月进行工程计量等;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7机具管理:

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材料,如果发现马上撤离现场。

7.2.8大临工程:

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供水设施、通讯设施等)移交给乙方有偿使用。

发生损坏、失火等原因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签订合同时请明确分包方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需要其完成的大临内容)

7.2.9现场测量:

提交分包工程实体施工的具体测量定位、测量成果,同时配合相关专业的测量。

7.2.10其他责任

7.2.10.1应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队伍的稳定,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施工人数动态情况;

7.2.10.2办理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施工人员的入厂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规费,负责为进入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材料、机具等办理生命和财产保险,负责为本合同项下施工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综合保险,承担相关费用。

7.2.10.3每月上报当月施工人员工资表、机具租赁、采购材料付款等情况表,合理分配资金,并随时配合甲方监督,避免发生纠纷使甲方受到连带责任。

如发生围攻、威胁甲方工作人员,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甲方有权对乙方按10000元/次处以罚款,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和或单方解除合同。

7.2.10.4乙方须督促其施工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及甲方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因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业主的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质量检查、检验和中间验收

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此发生的整改、返工责任和费用。

8.2虽经甲方代表检查、检验,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8.3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隐蔽。

8.4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须在隐蔽或中间验收的3日前书面通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并且注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8.5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甲方再次予以验收,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6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且工期不得顺延。

8.7乙方在组织试车的48小时前,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代表。

试车通过后,由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8.8甲方代表一经发现乙方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部分,可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9.1工程承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9.1.1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详见附件1)。

由乙方根据甲方材料供货周期,在收到图纸7日内或依工期计划需要及时编制材料计划(附计算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若乙方编制的材料计划超过实际图纸预算量,甲方有权按超过部分的数量对应实际采购价的2倍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乙方需到甲方指定地点自行领取材料后保管及使用,所有装卸费用及此后因发生丢失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由乙方承担。

9.1.2甲供材料损耗及结算方式具体见合同第4.5款。

9.1.3甲供材料、设备的发送及保管:

乙方指定领用材料专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员若有更换,需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管理部门。

领料后应在2天内将领料小票送交甲方材料主管部门,如逾期不交还,出现一次按2000元/张小票或按实领发票材料价款的5%进行扣款,具体数额以前述两种方式计算的扣款数额中的大值确定。

9.2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和管理:

乙方需与甲方另行签订周转材料使用协议,根据工期及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本合同范围内周转材料的领用控制量、使用时间、损耗、具体的周转次数及退料、损坏、遗失处理办法;

同时对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的超时使用等情况明确处理办法。

(项目部据此条款要求需按工程实际另行签订)

9.3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根据图纸要求,除9.1.1款以外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购,且所需费用均包含在4.2款之合同单价里。

9.4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购,但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必须是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经过复检,复检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与保卫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2乙方分包工程的安全目标是:

人员死亡事故为0,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0,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为0,创无事故工地。

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工伤事故则对乙方处罚5000元~10000元,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工亡事故,除按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及全部费用外另对乙方处罚30~50万元。

10.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业主、监理、甲方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对污水、噪音、扬尘、固体废弃物、能源资源等进行管理和妥善处置,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文明、工地整洁,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4甲乙双方应教育各自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退回不合格人员。

10.5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罚款外对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

(2)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以及妨碍高空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竣工日期为本合同规定的日期。

11.2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15天前,乙方须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业主及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3套。

11.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报告并确认已具备竣工条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意见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4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若因工程质量等施工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能通过,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如需修理后方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必须在甲方代表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修理,直至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

11.5因特殊原因,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由甲方按单项工程验收。

11.6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乙方必须在10日内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机械设备、材料等全部退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滞留在工地现场。

乙方如逾期退出工地现场,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1.7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对已完工程保护,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2.1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保修事宜,详见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13.2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有数项违约行为,累计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1)业主和或监理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合同工期的;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4)乙方的施工劳务人员及材料供应无法满足合同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要求的,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施工时;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6)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时;

(7)乙方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

13.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4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4.1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2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单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的规定

15.1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5.1.1甲方可以请其它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地现场并使用工地现场内的一切施工机械、现场临时设施及已在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一切措施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乙方须配合提供在工地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设备及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甲方提出让乙方撤出现场为止。

15.1.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将其在施工现场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人员退出现场。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退出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5.1.3乙方须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3日内,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退还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向甲方提交截至本合同解除时为止的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包括验收、试验、施工记录等在内的施工文件和资料。

15.1.4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及时移交给甲方,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移交回未施工完工程所已经供应给乙方的甲供材料和超领材料,移交材料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相关费用均为乙方承担。

15.2若发生13.2条款情形,乙方被甲方清退后,乙方已完施工部分甲方按本合同价款约定与乙方结算,乙方对甲方审定结算金额不得提出异议。

15.3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甲方最终审定工程款-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违约金-因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若甲方已超付给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日内返还甲方的超付款。

第十六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1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6.2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双方一致同意将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如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额超过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范围,则双方一致同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可依据需要填写本条款,若没有需要请填写无)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18.2乙方同意并确认:

所有涉及经济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甲方所用印鉴仅为上海宝冶建设公司统一备案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对外发生效力;

其它以甲方名义使用的任何印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8.3组成本合同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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