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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

每年对食品

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捡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对于健康证

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

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健康体检证明要存入档

案备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

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

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

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

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

索取并检查供货方曲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

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

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

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批发食品建立销售台帐,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保证批发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制度

为加强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做到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贮存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

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

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

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要求处理。

三、对己经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

品生产者立即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为把好食品检验检测关,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清除出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

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食品安全质量抽

检。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检

测室,指定专人负责,搞好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接批次每天对蔬菜、果品、水发产品、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一

旦发现蔬菜、果品有农药残留超标或水发产品含有甲醛及鲜肉有

注水等现象,及时将检测不含格食品下染、下柜,予以退市,并

作好退市记录备查。

三、对各食品供应商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及时督

促供应商依法送检,待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木单位各

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吗、在食品安全事政处置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

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环境卫生管埋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

有防蝇、灭

蝇、防鼠、灭鼠及灭蜂娜措施。

三、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造或其他

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保持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

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备或者设施;

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建立井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加强对本单位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食品经营人员保持

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农、帽;

销售

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保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人员五年内没有担任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物。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

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销

货凭证,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如实记录进货食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

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对于自检发现或行政管理部

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

项的要求销售;

(二)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申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加盖销售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甸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存食品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从事批发业务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出具多联式销售

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留存用于建立销售台帐,另一联交购货者作为进货凭证。

十五、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其正本悬挂或摆

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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