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物流服务合同应用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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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内拥有乙方所有相关资质并且享有与乙方同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可与“上海----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单独开票、结算。
合同订立依据: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相关危险品委托乙方代办运送、仓储保管以及甲方作为物流管理服务方负责指令乙方进行具体物流工作,监督乙方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的相关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合同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并遵照执行:
1.定义和说明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仓储保管意指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将甲方的危险品验收无误储存到仓库后,进行妥善保管的一种行为。
代办运送意指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甲方的危险品验收无误后,按甲方发出的发货通知要求代为将危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客户处的一种行为。
商业秘密意指任何由接收方获得的信息,无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书面或口头,或依据合同双方的讨论、协商和通讯和根据本合同获取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服务、危险品、本合同及其术语、合同双方和与他们有关公司的相关业务、事件、商业策略和行为、尚未公开的有关业务转移、库存报告、库存情势、库存变动、客户名单、推广材料的交易秘密和数据的信息。
损害赔偿意指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而应对甲方进行的赔偿。
服务意指应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事项。
不可抗力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方服务内容
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将提供一周七天,一天十小时的服务,乙方应在除春节外的国定节假日正常提供服务;
具体的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i)上门提货
(ii)收货、发货
(iii)装卸
(iv)仓储和盘点
(v)分拣、库存管理
(vi)包装和标签
(vii)发送货和运输
(viii)市内配送
(ix)单证管理
(x)退货管理
(xi)KPI和报告
(xii)货物跟踪和信息查询等
甲方有权根据需求提出服务范围以外的此类有偿后勤保障附加服务。
附加服务的相应条款及附加收费等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定。
乙方须于甲方提出此类请求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提供全部或部分附加服务通知甲方。
如同意提供,双方应立即就相应事宜进行磋商。
如乙方不能操作,甲方可委托其他服务商来提供所需服务。
甲方保留权利使用其他除乙方外的其他危险品物流服务商的服务。
3.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将共同为物流服务制订一个灵活可靠的运作服务方案。
乙方提供的服务标准应符合本合同以及合同附录所规定的要求,具体的服务标准,SOP(危险品物流服务的标准操作流程)和KPI(绩效考核指标)报告详细参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
如果有服务标准或流程的增加或变更,需要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4.责任和风险
4.1危险品仓储保管及代办运送风险责任期限(危险品的风险责任期限):
(i)原则上,由乙方代办运送至甲方商店的危险品的收货数量应与危险品在乙方收货处的乙方签收数量为准。
(ii)乙方对危险品的责任从其在甲方或甲方供应商危险品的验收单上签字开始至甲方商店或其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乙方的送货回单上签字后终结。
4.2危险品仓储保管及代办运送期间风险的承担:
(i)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仓库库存如果发生差异或破损,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乙方将按保险规定办理货损或货差的理赔,经确认由乙方承担的货差和货损,乙方负责按甲方的危险品的成本对甲方进行全金额赔偿,该金额在双方书面确认后的第二个月的结账中扣除(乙方凭甲方确认的扣除赔偿款后的金额开具收款发票)。
(ii)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的仓库库存,如果由于乙方没有做到先进先出而造成存货过期,乙方将负责按甲方的危险品的成本对甲方进行全金额赔偿,该金额在双方书面确认后的第二个月的结账中扣除(乙方凭甲方确认的扣除赔偿款后的金额开具收款发票)。
(iii)甲方危险品在乙方代办运送过程中的任何缺失和破损,乙方应按本合同保险条款规定承担责任,乙方将按甲方的危险品的成本对甲方进行全金额赔偿。
该金额在双方书面确认后的第二个月的结账中扣除(乙方凭甲方确认的扣除赔偿款后的金额开具收款发票)。
4.3购买保险的义务:
【乙方应当为履行本合同,购买有关货运、仓储或第三人责任等足以保障甲方权益的保险。
乙方投保时必须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其投保的性质,在保单中列明承保的货品中包括但不限于油漆等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品。
如因乙方购买的保险在发生事故时未能弥补甲方遭受的货物直接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投保证明(列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保险种类,保单时效,投保金额,责任限额并加以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的印章),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提供上述证明,逾期则视为乙方无法提供。
5.服务费
5.1乙方应从甲方处收取的各类服务价格等详见本合同附录4。
对于在本合同中未覆盖的服务项目,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相关补充条款。
该些补充条款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对于区域内配送和仓库间的转仓,乙方应使用相对固定的运输车队,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部分车辆上做甲方的标志。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使用公开预算的方式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仓库租金、处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5.3本合同所述附件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但鉴于市场之波动以及物流服务需要持续改进,如双方认为必要,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更新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署后方能生效。
5.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应不高于提供给甲方竞争对手的价格。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整体价格高于乙方提供给任何第双方的价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价格,并双倍补偿价格差。
5.5油价运价联动公式:
本合同确定的0#柴油价格为6.5元/升,如果0号柴油公布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累计超过5%,双方同意对合同内货物运价根据以下公式做出调整:
本合同内运价调整幅度=目前运价X油价调整累计百分比X35%,运价的调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在书面确认后的下个月1日起生效执行。
5.6仓储人工成本与仓储服务价格联动公式:
本合同内双方已确认的仓库租金和相关服务价格基于上海市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人均月最低工资为960元/月·
人,自2010年4月12日开始基于最新上海市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人均月最低工资为1120元/月.人,如果上海市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人均月最低工资上涨或者下跌累计超过5%,双方同意对仓储服务价格根据以下公式做出调整:
仓储服务价格调整幅度=目前仓储服务价格X人均工资调整累计百分比X60%,仓储服务价格的调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在书面确认后的下个月1日起生效执行。
6.结算
6.1日常补货和其他可能的物流服务模式以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做为结账日。
如有其他特殊业务模式,则须经双方另行协商。
6.2乙方应在结账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所有物流服务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实际物流费用单据、费用发生清单、扣款明细等提交甲方,并由甲方填写账目明细,表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应收的上月服务费。
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明细后五(5)日内对费用予以确认。
6.3乙方根据甲方的确认金额向甲方开具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专业运输服务或仓储服务费发票,发票的抬头为附录5中相应各公司。
甲方应保证各公司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三十(30)日内分别向乙方付款。
对任何超过前述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当额外支付相当于当月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0.3%)的利息。
如有争议,此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7.合同履行的保证
甲方在此保证:
(i)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企业,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ii)甲方有权处理危险品。
(iii)甲方有权参与和有责任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一经签订,本合同将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iv)甲方对本合同的运作和履行不会违背甲方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义务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
(v)所有甲方危险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vi)甲方保证赔偿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保证或未充分履行其义务而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vii)特别约定:
鉴于北京巴特尼经营与管理的危险品仓库是由甲方最终进行的审核评估,并要求乙方与北京巴特尼危险品仓库签订《危险品仓库租赁服务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北京巴特尼危险品仓库业主的原因而使甲方与乙方遭受的责任和损失,均由北京巴特尼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和赔偿。
乙方在此保证:
(i)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有在其经营范围内处理业务的全部能力和资格。
(ii)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意应向甲方提供其具有储运危险品资质的相关证、照资料做为本合同的附件【6】,并保证其危险品储运服务资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iii)所有乙方的物流服务应在各个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关于危险品运输储运的要求。
(iv)乙方在甲方公司现场的任何操作和行为,以及其他所有的仓储和运输行为必须符合甲方公司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有关规定。
(v)乙方有权参与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vi)乙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运作下,本合同将生效并具法律效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义务。
(vii)乙方保证赔偿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保证或未充分履行其义务而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8.履约守则
合同双方同意在完成本合同的过程中遵守下列行为守则:
(i)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相应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
(ii)不作任何非法支付,即使关系到本合同也不能允许。
(iii)禁止乙方做任何使甲方、甲方的委托方及其商标、标识(不论由甲方拥有或使用第双方许可的商标)或商品毁誉的行为。
禁止甲方做任何使乙方毁誉的行为。
9.商业秘密
9.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担保:
(i)不将商业秘密作披露方所揭示目的之外的用途,不会在本合同之外利用商业秘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ii)对获得的所有披露方的商业秘密作严格私人地、秘密地处置和保护。
(iii)若无披露方事先书面通知许可,一方既不得向任何雇员或任何第双方,也不得向普通公众披露或揭示披露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是其决策者、官员、雇员和专业用财政顾问(称作接收者)他们因职责需要,为评估业务目的接收或考虑此商业秘密。
(iv)告知每一接收者本条款的内容,确保他们如合同一方般遵守本条款。
9.2接收方须建立和维持适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以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提供安全的保护,并禁止接受之外的其他人员接近和使用此类商业秘密。
9.3一旦获知违反了本条款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给予披露方一切必要的协助以减轻泄密的后果。
9.4应披露方要求,立即归还任何构成商业秘密的有形物,连用所有复印件(不论是提供给接收方或接收方自制的),以及根据商业秘密编制的分析专辑、研究、笔记、报告和其他文件或材料。
9.5如果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接收方公布任何商业秘密,接收方应就此种披露的时间和内容通知披露方,并征询披露方同意后,再提供相应资料给有关当局。
9.6合同任何一方可以为下列原因适当披露商业秘密:
i)因本合同产生的法律诉讼;
ii)乙方为其关联公司列明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规范;
iii)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
9.7下列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商业秘密的规定:
i)向接收方或任何接收者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其后变为公众所知(除非由于接收方或接收者违背本条款造成的);
ii)非直接或间接地从披露方获得,并由接收方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或接收者在本合同的披露日前已合法拥有。
10.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约定
双方在此确认并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满五年。
11.违约赔偿责任: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合同的一方若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实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特别约定的除外,其他损失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
如因甲方自身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原因造成乙方完成指令的情况不符合甲方预期要求,则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与赔偿。
。
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守约方可经签发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将于通知到达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生效。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并确认,由于乙方的服务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将按如下标准在当月的物流服务费中扣款作为赔偿。
具体的KPI的定义见附录3。
(i)到货准时率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属交通事故应有交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在与甲方所约定的时间内将所收取的货物及时、安全、快捷地配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到货地点。
对于可能产生的送货延迟,乙方应使用任何交通工具保证货物在约定日期前到达。
若是因乙方原因而导致送货延迟的,按照每月KPI标准作如下扣款作为赔偿(如遇节假日或国定假日顺延;
如送货地为禁区,需在KPI中剔除,另行计算):
98%-100%扣除0%*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90%-98%扣除5%*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80%-90%扣除20%*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
80%扣除25%*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ii)错发率
如果发生应发到某地的订单,由于乙方的疏忽,错发到其他的地方,甲方将按如下标准在当月的物流服务费中扣款作为赔偿;
同时乙方有责任免费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危险品送到正确的地方。
0%扣除0%*错发订单运费金额
>
0%扣除150%*该票错发订单的运费金额
(iii)回单率和回单准时率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管理回单,甲方将按如下标准在当月的物流服务费中扣款作为赔偿
回单准时率
95%-100%扣除0%*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90%%-95%扣除3%*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80%-90%扣除5%*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80%扣除15%*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回单率
100%扣除0%*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100%扣除100%*未达标订单运费金额
(iv)报告准时率和准确率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报告和相关信息,甲方将按如下标准在当月的物流服务费中扣款作为赔偿:
报告准时率
98%-100%扣除0%*当月物流费用
90%%-98%扣除0.5%*当月物流费用
85%-90%扣除1%*当月物流费用
85%扣除2%*当月物流费用
报告准确率
(v)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运输时,必须在货物未到达到货地点之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更改地点而增加的乙方的相关费用。
12.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并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但若违约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通知:
本合同下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按下述地址或号码发至收件人,或按收件人不时以预付邮资的信件或传真而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或号码。
所有通知,如果采取邮寄方式,则应在投邮后七十二(72)小时应被视为送达。
如果采取传真方式,则所有通知应被视为按发送方的传真报告所示的发送时间被收到。
如采用专人送达方式,则通知应在专人送达的当天视为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393号
****浦东商务大厦200436
乙方送达地址:
上海市武威路846号
1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5.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违背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约定,且在守约方向违约方签发指出此等违约行为并要求予以纠正的书面通知后的十(10)天内未予以纠正或弥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如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赔偿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任何预期利润或任何间接损失;
15.2任何一方进入清算程序,可能终止其经营业务,或公司不复存在;
15.3任何一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其正常的经营运作(或其信用)遭受严重影响;
15.4如果乙方连续两
(2)个月达不到下述主要绩效指标的目标,甲方保留权利召开会议重新审定本合同。
如果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主要绩效指标包括:
(i)送货准时率(>
=98%);
(ii)错发率(=0%)
(iii)回单准时率(>
=95%)
(iv)回单率(>
=99%)
(v)报告准时率(>
=98%)
(vi)报告准确率(>
15.5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履行期间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但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且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向必须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5.6由于场地限制,人员罢工,系统崩溃等原因造成连续三(3)天以上仓库无法收货和发货,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5.7如无其他理由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九十(90)天书面通知对方。
16.合同解除相关事宜处理:
如果本合同解除:
16.1在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起合同即解除。
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10)日内派员处理善后工作。
乙方在此期间应妥善保管甲方货物。
如系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还应承担相关保管费用。
16.2合同解除时,乙方保管的所有甲方危险品应返还甲方。
本合同解除前产生的乙方的服务费用,包括货物返还、退仓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应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16.3本合同解除前双方应及时向对方付清所有经双方确认后的费用;
16.4任何一方应送交和返还另一方所有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并遵守保密义务。
乙方应将其获得的任何甲方信息继续保持六(6)个月以备甲方查询,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将该些信息用于其它商业目的。
六(6)个月期满后,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內将其在为甲方服务期间获得的所有以物理方式保存的资料、数据、信息完全销毁、删除,并在经甲方认可后,在五(5)个工作日內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17、许可禁止:
17.1甲方拥有或经第双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专利、商标、复制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明示或默示,均不能依据本合同赋予乙方使用许可。
17.2乙方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地方注册甲方合理认为相同或近似于任何甲方有一定利益或者甲方经第双方许可使用的商标、用语、标记或符号。
17.3乙方须始终确知甲方或相关第三许可方的上述知识产权和控制权。
17.4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在终止之前、终止时任何双方业已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随后衍生的权利和救助,也不影响提起有关此类权利和救助的任何法律程序。
17.5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有关价格的合同将涵盖在双方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的服务项目。
18.权益转让:
任何一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未征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但乙方委托承运商除外:
乙方应保证再委托的承运商符合本合同对乙方的要求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再委托的承运商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9.清算条款:
本合同不论双方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均不影响合同中的清算条款。
20.排他条款:
甲方保留如下权利:
在必要的时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和甲方主要直接竞争者的服务合作,乙方应执行甲方的该要求。
如有如上要求,甲方将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21.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协商并同意:
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2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为2010年08月10日起至2011年08月09日止,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危险品存储备案证明。
23.争议解决: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配套规章。
25.附件效力:
附件应视为本服务合同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者内容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26.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书面补充条款,和本合同的主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7.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28.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为准,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清单:
附录1:
危险品物流服务标准及相关内容
附录2:
SOP(危险品物流服务的标准操作流程)
附录3:
KPI(绩效考核指标)报告和信息系统
附录4:
服务内容和价目表
附录5:
****公司明细
附录6:
上海----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各自合法有效的危险品运输、仓储资质证明文件
甲方: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危险品物流服务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运输管理服务标准
1.1乙方在所属业务区域必须按甲方要求时间到供应商处上门提货并符合运输时限,满足甲方运输调度的需求;
1.2乙方提供运输时限表,完成运输的时间为:
商品离开仓库到门店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