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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评析三大案例详解工伤认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朱某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陈某坠楼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但事发地点不是陈某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导致坠楼身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朱某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中陈某坠楼的办公室不是日常工作区域,陈某也不是受上级指派才去办公室的。

主要分歧在于坠楼原因不明,却发生在工作时间,也是在工作的酒店内部区域,能否就此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来认定工伤。

  说法一: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应当是工伤

  陈某丈夫朱某认为,事发时陈某仍在工作时间,厨房办公室等办公区域,陈某作为厨工也理应是工作场所之一,陈某在酒店坠楼又属于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说法二:

并非工作原因不应当属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从陈某的本职工作来看,当时进入厨房办公室没有这个必要,而且办公室窗户也被人为打开。

窗台上原本放着的水杯、绿色植物等被摆放到桌子上,内侧窗纱也被取下放在地上,这些行为均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根据对酒店员工所做的笔录来看,事发前包括厨师长在内的领导都没有指派陈某去厨房办公室,也未要求其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据此,陈某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是因为有领导指示,也不是因为有新的工作任务所需。

  此外,公安部门仅排除陈某死因系他杀所致,但是并未出具其他相关结论,现无法对陈某是否意外坠楼做定性判定。

故在对陈某坠楼事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有必要对陈某此次坠楼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再做调查分析。

一般来说,工作原因包括员工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也包括上级领导或组织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要求。

根据已经调查到的情况来看,陈某去厨房办公室既不是日常工作职责所需,也不是受领导当时的指示,也就是说陈某当时到办公室的目的与工作无关。

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因此,陈某虽然坠楼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无疑,但是坠楼的办公室不是陈某的日常或临时分派的工作区域,坠楼原因也可以排除工作因素。

在排除陈某因工作原因坠楼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也就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作时间里,事发地点也是在公司,在未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之前,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工伤。

不过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立法本义来看,能否认定工伤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工作原因。

也就是说,在区县人社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采集到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类似陈某的事故是意外所致,为避免因为草率认定导致与实际情况不符,就需要加强对事实情况的判定和排除,尤其在各方证据相互印证后能够排除是工作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就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类似这样的案件也是对区县人社局调查、取证、判断等工伤认定过程提出较高的要求。

工伤认定是客观调查、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事实存疑的案件,在无法获取定性证据时也可以通过排除的方法还原部分事实真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三种排除工伤情形,在证据清晰的情况下可以方便区县人社局快速作出不予认定结论。

但是还会有其他情形也需要求证与工作原因无关。

对于这种清单外的求证,区县人社局需要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义,通过严谨的调查取证、缜密的事实推断,排除受伤害情形与工作原因有关之后,方能保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有事实根据、理由充分的。

  午休时间突发疾病能否算工伤

  吴某是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本市一菜市场从事保洁工作。

2013年1月28日中午12时30分,吴某在菜市场内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5分宣布死亡。

事后,吴某妻子薛某要求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吴某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故不同意申报工伤。

薛某遂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吴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公司对此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维持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公司再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区法院调查审理后判决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本案中吴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

主要争议在于公司认为吴某是在中午休息时间发病且当时人在摊位内部,不属于保洁员工作区域,故不认可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身亡。

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不属工伤

  公司认为吴某平时的工作时间是7∶00-11∶00,14∶00-18∶00,中午11∶00–14∶

00属于下班时间,并非工作间隙或工作期间,吴某于中午时间突发疾病,不在工作时间。

吴某发病地点在摊位区域,依照公司与菜市场的约定及吴某以往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吴某并非在工作岗位发病。

故不符合“突发疾病”条款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条件。

午休算作工作时间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吴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在中午时分,按照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中午休息时间,但是在此期间吴某并未离开菜市场,中午的休息时间理解为工间休息更符合常理。

工间休息突发疾病应当从宽认定,只要吴某在此期间未离开工作地点,从事短暂休息恢复体力的活动,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

  其次,从公司与菜市场签订的劳动合作协议来看,保洁工作不仅包括对菜市场公共地面的清扫,还包括区域内垃圾的清倒、下水道疏通和市场临时交办的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保洁工作。

没有证据证明保洁人员的工作岗位仅仅限于菜市场的公共道路而不包括摊位地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公司并未就吴某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吴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本案中,吴某作为菜市场的保洁员,工作区域不仅是菜市场的公共通道也应当包括各摊位地面等。

从事发当天来看,吴某在中午时间内没有离开过自己的工作区域,只是在便于休息的地方稍作休息调整,后不久突发疾病。

由于吴某没有离开过工作区域,中午的休息时间虽然不包含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该广义理解为工间休息。

而工间休息又作为职工工作的必然阶段,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此期间突发疾病且并未离开本职工作区域,可以适当从宽认定。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提出不认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主张,就需要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证明。

一旦无法提供,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事实证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那么就应当予以认定。

  单位称职工有自残之嫌能否算工伤

  徐某在上海某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2012年7月7日,他在车间给汽车作维修时,往举升机上的汽车支架下垫垫块,不慎左手食指被汽车支架压伤。

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节骨折。

  事后,徐某要求汽修厂为其申报工伤,汽修厂认为徐某有故意自残之嫌,目的在于获得高额的赔偿,不同意申请工伤。

故徐某自行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区人社局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在汽修厂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且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有自残之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汽修厂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维持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汽修厂再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区法院调查审理后判决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本案中汽修厂坚持认为徐某有自残之嫌,但是一直无法举证证明,是否就此可以认定徐某工伤。

是为了骗保自残不该认工伤汽修厂认为徐某在往举升机上的汽车支架下垫垫块时有意把手指伸进去导致受伤,属于自残行为,目的是想获得高额的工伤赔偿。

并认为区人社局对徐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有误,故在复议及一审、二审阶段均不认为徐某所受伤害系工作所致。

不认为工伤单位就该负举证责任根据区人社局在调查取证时,对其他当班员工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以及徐某的病史资料来看,可以证明徐某在维修汽车时左手食指被压伤致骨折的事实,故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且区人社局在依法受理徐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积极调查核实,并依据可被采信的证据事实,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执法程序。

  汽修厂方面一直坚持徐某系自残受伤,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汽修厂在工伤认定及复议、诉讼中均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

故因为举证不能,汽修厂的观点不被采纳。

  综上,能够证明徐某在维修汽车时因垫木块不慎被起重机弄伤食指,而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徐某系自残,故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审理过程中,区人社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于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调查过程中职工方与用人单位方均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义务,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积极提供事实性证据来证明此次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在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穷尽自己的证据材料依然无法佐证不认为是工伤的主张,那么由于缺乏事实证据,区人社局可以依法、依程序地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工伤。

同样,在之后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阶段,用人单位依然有责任向复议机关、诉讼机关提交不认为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事实证据。

在现有事实证据清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无法举证证明认为不是工伤的复议或诉讼请求均将不被采纳。

  政策问答

  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有何规定?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③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⑤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⑥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⑦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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