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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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Word下载.docx

  (四)对新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予以补助。

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1.5%补贴;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补贴。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保障性住房、新市镇、信息化、旅游开发、科技创新和总部经济载体、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金融保险和城市环境等领域项目的建设。

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特许经营、合股经营、BOT、BT、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作。

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和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等交通及其相关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的都市型产业园区,主动承接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商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

对入园企业累计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新命名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的园区,给予园区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20-3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际知名品牌高星级酒店、度假村、养老村、主题公园和旅游商品开发。

凡三年内建成的高星级酒店,投资额7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且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可给予1000万元扶持奖励。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市四个支柱产业和八个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

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工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先进制造项目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装备更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十)对设备投资经我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新设立制造业民营企业,投资我市四个支柱产业和八个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一年内合计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以上,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市留成部分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

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认证。

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

鼓励参与航空航天、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十三)对各类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和区域功能项目给予资助。

凡纳入全市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的现代服务业关键性项目,对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四)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分级奖励。

对年度软件业务首次达百亿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新增税收市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和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十强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分级奖励。

  (十五)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

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

对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013年底前对我市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会展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营旅游企业利用南京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通过采取人员培训、市场拓展、管理提升、政策制定、资金奖励等多种扶持和服务措施,积极引导民营旅游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积极培育会展业市场主体,扶植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民营会展企业,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展会,提升南京作为会展名城的地位。

民营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会,对其发生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等费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资助。

同时我市视情给予配套资助。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可采取银行贷款担保补贴及贴息、项目补贴、纳税及出口奖励等方式,对民间资本投资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品及文化活动等进行扶持。

民营文化企业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补助和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和贴息金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民营文化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按其新增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中介机构发展。

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民营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根据政策规定在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现代商贸物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城乡大型专业批发市场。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区县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

  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二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或引进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

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2-3年内形成较大规模经济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重点推进的物联网应用十大示范工程项目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十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对新认定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共建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对在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民营研发机构,并承诺其研究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专业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分阶段安排500万元建设补助。

  (二十三)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补贴;

对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5万元补贴。

  (二十四)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南京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1000万-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

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六、加强民营企业投融资工作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利用好市资本市场专项引导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融资企业所在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同时予以配套奖励。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二十六)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支持。

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十七)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

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民营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二十八)完善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

对列入拟融资企业储备库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明确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每家补贴40万元;

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80万元;

发行完成后再补贴50万元。

在香港及其他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170万元。

推动民营企业积极使用企业债券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非上市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中介费用50万元;

其中,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再给予融资奖励,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奖励对象为融资企业的高管人员。

对列入培育计划并首发上市的民营软件服务业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总额200万元的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和参与上市公司重组。

  (二十九)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进行投资。

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

  (三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行业并购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闲置生产能力。

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三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

  (三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规费、税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三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民间资本投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

对民营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创建项目平台、设立窗口公司等,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

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三十五)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生产型投资项目,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三十六)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九、实施民营企业百强计划

  (三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围绕我市“4+8+8”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投资发展。

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参与全国、全省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力争一批企业进入世界五百强和全国、全省民营企业百强行列。

  (三十八)根据每年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确定全市民营企业百强。

对在我市纳税并进入世界五百强、全国五百强和全省、全市百强民营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企业负责人可给予荣誉称号等待遇。

积极推动进入世界五百强、全国五百强和全省、全市百强的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机制

  (三十九)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的研究和施行,理清项目投资导向和合作领域,切实拓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规范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激发民间投资热情。

定期发布重大项目信息,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重大公共项目、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抓紧制定出台我市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计划。

  (四十)精心设计合作方式,合理选择回报方案,推动政府与民企合作取得实效。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开发建设、经营运作的实际需要,精心选择政府与民营企业最佳的合作模式。

合理测算投资回报,明确责权利关系,形成协调顺畅的项目运作架构。

  (四十一)建立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资源供给保障机制。

对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

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对重大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所需水、电、气以及稀缺原材料的调集供应,由市有关部门按年核实并予以解决。

  十一、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沟通机制

  (四十二)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

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服务重点民营企业。

市投促委、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工商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定期举办围绕南京投资政策、园区建设、城市规划等主题的论坛、说明会、推进会,邀请广大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并开展广泛的互动交流。

  (四十三)设立南京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机构。

聘请知名民营企业家、大型民营中介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承担为南京“三个发展”出谋划策、招商引资职责。

  十二、营造良好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四十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及时清理、修改和制订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率,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不正之风。

建立健全我市民营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富民强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总结、表彰奖励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十五)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建设,发挥领导、协调民营经济工作的职能。

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区县、各部门、各开发区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引导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工作落实、反馈及时的民营经济工作体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本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使民营企业享受到位,共同推动南京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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