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实施意见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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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实施意见模板文档格式.docx

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外资投向重点领域。

加快招商引资向产业生成转变,提升产业层次,壮大产业集群。

以德国、美国、日韩、东南亚等为重点方向,促进优势产业链接,推动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进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等优势产业发展提速,推进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培育提高,推进电商、会展、物流、养老、旅游等服务业转型提质,扩大招商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实现优势再造。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资参与基础建设。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金融领域开放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和本外币跨境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分行、专营机构。

积极利用世行、亚投行、金砖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引进国外先进的理念、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专家资源等,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府外债项目。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

结合我省开放实际,积极复制推广国家4批次89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抓好自贸试验区政策在长春新区、珲春国际示范区等重点开发平台的落地示范、先行先试。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税务局、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利用外资支持政策

(七)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完善外商投资政策。

允许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

对我省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措施,在财政、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成本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科创中心等,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对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来吉林省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人才引进政策。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必需的高级技术人员提供签证便利,为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

着力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教育、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技术创新、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公共基础服务配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

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收法律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务争端。

(省税务局负责)

(十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鼓励相关企业、组织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调解等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三、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

(十三)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扶持企业通过境外并购、国际招标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经营。

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对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兼并和收购国外品牌。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科创研发、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努力扩大国际市场竞争力。

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出口,打造新的出口主导产业,稳步提高中高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能力。

(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村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

支持中国(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重要平台开展线上业务,推动珲春等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建设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

积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外贸业务服务。

落实互市贸易二级市场税收政策,增加入市品种,扩大互市贸易规模。

依托长春和珲春综保区,大力开展转口贸易、保税维修、保税仓进出境等新兴外贸业态。

(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外经贸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

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支持服务出口。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多双边自由贸易政策。

落实中国政府对外签订的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鼓励企业利用好原产地、优惠税率等政策。

落实与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承诺。

密切跟踪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支持建设中日、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园区。

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补充协议,利用相互原产地产品零关税政策,积极发展与港澳的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

利用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承诺条款,扩大金融信息领域对接,承接港澳服务外包转移。

(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简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推动与相关国家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出口退税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满足我省出口退税指标的需求。

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电子信息准确无误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确保随报随批和及时足额退税。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改善融资服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推进对外贸易融资方式创新。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开发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规避汇率和结算风险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严格执行金融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切实降低贸易融资成本。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

(二十)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

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吉林省设立分公司,在结算方式、信用期限、承保国别和信用额度等方面降低门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抓好吉林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共平台项目,建立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统保平台,支持企业用好买方信贷、优惠贷款贸易促进政策。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

(二十一)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外贸企业信用数据库,促进全省国际贸易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与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部门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减轻贸易摩擦对我省企业进出口业务影响。

四、深化海关监管模式创新

(二十二)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

加强海关与铁路部门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通关无纸化作业。

推进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申报单证、作业系统、风险研判、指令下达、现场执法“五统一”。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跨部门联合查验。

深化海关、边检等协作共管,建立现场查验联动机制,设置国际货运联合查验场地,明确联合查验流程,遵循“能联则联”原则,在合理时间对同一运输工具实施一次性查验。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升口岸查验效率。

公开通关流程,公开经营服务企业转运、移位、掏箱、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

公布口岸查验单位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服务和投诉渠道。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检验检疫作业。

推广应用进口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监管方式,完善矿产品检测设施,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测周期。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鲜活、冷链商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行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长春海关负责)

(二十六)推广“提前申报”模式。

鼓励企业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手续,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

通过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在线审核并及时向场站及货运代理企业反馈。

(长春海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建立口岸、价格、查验、市场监管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机制,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口岸运营单位所有收费项目在口岸现场、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进行公示,并督促货运代理企业一同公示。

对标先进省市,引导服务型企业合理定价,诚信经营,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进一步完善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在跨境电商平台基础上,加快跨境贸易综试区服务平台、多式联运服务平台建设,到2021年底前,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全链条。

(省商务厅牵头,长春海关、省税务局、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省扩大开放、外向型经济发展等工作。

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推进本领域投资贸易便利化各项工作。

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创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完善考评督查机制。

强化通报、督查、考评、激励等工作机制,对招商引资、外贸发展等扩大开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按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全省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承诺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通报,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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