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商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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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
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做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
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3.实缴资本。
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五、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
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七、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最低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三)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
(2)实物;
(3)知识权;
(4)土地使用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四)缴纳出资
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
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七)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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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五)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九、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十、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形成的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一、合伙事务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修改合伙协议;
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十二、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司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由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十四、票据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
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十五、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汇票的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6.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7.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
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对追索权利人进行的支付,以及保证人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
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十六、本票和支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2)本票是自付票据;
(3)无须承兑。
2.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当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