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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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共工程的维护与管理;
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消防、使用与维护工作;
负责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工作。
(五)制定防空袭方案、保障计划、人口疏散和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发放防空警报和灾情警报,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防空防灾演练。
(六)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开展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公民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七)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并组织实施灯火管制;
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
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
(九)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
战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
(十)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
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十二)承担由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2
(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人防警报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盐边县人防办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8655022
(行政处罚类)
2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对发现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对发现的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对发现的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对发现的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对发现的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
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对发现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对发现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征收类)
10
行政征收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
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
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其它行政权力)
11
其它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资料备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2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