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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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

围绕改革目标和群众需求,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通过不断完善改革政策措施,逐步破解制约我市殡葬事业发展的难题,不断提高服务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3、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强化政府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节地生态安葬的投入,提高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发挥好市场对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调节、补充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4、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平、公正。

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立足现实,尊重科学,正确处理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充分考虑经济和地域习俗不同,制定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兼顾绿色、环保、创新、发展。

6、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的引导力度,完善公益性殡葬服务体系,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葬、立体存放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鼓励文明节俭生态的祭祀方式,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保护环境。

(三)主要目标

坚决遏制个别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十三五”末,火葬区火化率达到85%以上;

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加快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向节地生态转型发展,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十三五”末,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以上;

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居民的惠民殡葬政策体系,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

提升骨灰寄存能力,大力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特别是农村区域性公益骨灰堂的建设,“十三五”末,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加快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高火化环保设备处理能力,推进骨灰处理生态化和殡葬设施现代化;

健全便民利民的殡仪服务网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推进殡葬服务规范化;

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管理精细化;

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部门联动和市场监管,实现殡葬改革的有序化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火化,积极改革土葬。

根据经济发展、交通改善、人口密度增加等因素,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提高火化率。

在火葬区要坚持实行火化,“十三五”末,殡葬改革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火葬区火化率达到100%,基础条件较差的要加快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逐步消灭火化白点村、白点乡镇,火化率达到80%以上。

土葬改革区,要建立火化奖励补助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

(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负担。

坚持殡葬服务公共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普及惠民殡葬政策,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殡葬服务。

已普及惠民殡葬政策的县(市)区,在原减免政策基础上逐步提高基本丧葬费的减免标准、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范围;

未普及惠民殡葬政策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惠民政策,按要求兑现落实。

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立体存放等节地生态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居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贴。

到“十三五”末,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基本建成。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提高基本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和环保水平,重点加大殡仪馆、骨灰堂和火化设备更新改造等基本殡葬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新建或改扩建殡葬设施要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美化,建筑形式美观,殡仪流程科学,丧葬环境和服务功能显著提高。

要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在火葬区,有条件的农村和乡镇要因地制宜,以村(或几个村)为单位或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堂;

要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骨灰堂,在正定、藁城、鹿泉、栾城各建设一所具有守灵、告别、寄存、祭奠功能的区域性骨灰堂;

结合市殡仪馆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石家庄市级公墓和市人民纪念堂搬迁建设,到“十三五”末,基本满足我市居民骨灰存放需求。

对全市现有殡仪馆火化设备进行节能和环保升级改造,新购火化设备要注重先进性、环保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到“十三五”末,更新改造火化设备30台以上。

要科学处理殡葬废弃物,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应配备环保型殡葬废弃物焚烧设备,逝者遗物和吊唁、追悼、祭祀时产生的物品可在焚烧炉进行焚烧,或由殡葬服务机构分类交回收公司处理。

要及时购置、更新遗体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各项指标达到遗体运输的相关要求,保证丧属和尸体的运输安全、准确、及时。

要按规定做好腐臭和传染病遗体的消毒防腐,运输要密封,停尸间、冷藏柜要按规定经常消毒,防止病毒传染。

殡仪服务单位绿化、美化要达标,绿地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实现园林化、艺术化,庭院要建有丧属休息和欣赏的服务设施。

(四)加强殡葬平台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行风建设为抓手,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加快“互联网+殡葬”信息化建设,提高殡葬服务信息化水平,开通殡葬服务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祭祀等功能,实现24小时“全天候”办理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服务便捷化。

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制定乡规民约,推进文明治丧服务,积极引导群众选择网络祭祀、集体祭祀、鲜花祭祀、居家祭祀等现代文明方式,逐渐减少焚烧纸扎、焚香摆供等传统祭祀形式。

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参与殡葬服务活动的管理。

稳步推进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社区殡仪服务点三级集中治丧服务网络建设,开展集中守灵服务,逐步减少居家守灵现象,推进殡葬服务长期化、选择化、功能化。

拓展便民利民服务,全面推行殡葬用品公开招标制度,探索建立殡仪服务队、设立医疗服务站等便民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一站式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努力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殡葬需求。

创新殡葬科技服务,健全各类殡葬设施等级评定标准,完善各类殡葬服务规范,在省内率先完成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和殡葬服务设施环保达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执法。

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体制科学、机制顺畅、主体清晰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承担殡葬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机构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管,依法打击殡葬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

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与选择性市场化服务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立足现实,资源整合,理顺市区内殡葬管理机制,提升殡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县(市)区、部门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六)加强公墓管理,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要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鼓励提供更多、更优质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

严防炒买炒卖墓穴、格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要规范墓穴续租,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火葬区要限制建设公益性墓穴式公墓,对现有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墓穴式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设立节地生态安葬专区,逐步形成以节约土地的立体式骨灰存放为主,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及可降解骨灰盒等葬法为辅的节地生态安葬格局,逐步减少传统类型石材墓穴建设。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规模,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墓碑实行小型化、艺术化,增加墓园的文化内涵和教育功能。

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低于国家标准的节地性墓位,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存量墓穴开展全面排查,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到“十三五”末,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葬式区设置率和可降解骨灰盒葬法区设置率达到100%,并逐步提高新生骨灰入室存放和生态化处理率。

(七)加强殡葬市场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从提高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加强对殡葬服务、丧葬用品价格的管理,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和价格。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收费行为,切实落实申报、备案制度,严禁用垄断地位高价销售殡葬商品,严禁价格欺诈,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殡葬商品行为,严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加强对公墓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按规定做好遗体处理工作,严禁违规接运遗体。

加强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服务行为的查处,及时制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八)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通过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推进殡葬改革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推进殡葬改革的形势、问题、对策等重大事项。

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把殡葬改革和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列入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群众反响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协同配合,落实部门职责。

殡葬改革涉及面广、部门多、难度大,需要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建立党员干部违规殡葬举报制度,对党员、干部在丧葬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将殡葬改革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引导丧葬习俗向文明、健康方向发展。

法制办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定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的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殡葬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支持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大殡葬事业资金投入,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节地生态安葬等提供资金保障。

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殡仪馆、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殡葬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落实丧葬补贴和丧葬抚恤与火化政策相衔接的发放制度。

法院系统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执行殡葬法规,维护殡葬改革的良好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依法打击阻碍干扰殡葬执法、破坏殡葬设施等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对符合殡葬用地要求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对违法占地兴建殡葬设施和乱埋乱葬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因违章占道等丧葬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要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和服务工作,推进殡葬设施建设绿色环保,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节地生态安葬。

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葬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处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的处理工作,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杜绝遗体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严禁在医院办理治丧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具有土葬习俗少数民族殡葬政策的落实、督查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宣传殡改政策,广泛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改革的自觉性。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殡葬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情况,适时修订《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活动。

要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

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

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殡葬科学知识。

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和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等活动,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殡葬传统文化,弘扬符合时代取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殡葬文化和殡葬习俗,争取人民群众理解、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行火化、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现代理念和中央关于坚决推动殡葬改革,要求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的决定传达到千家万户。

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

带头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

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

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各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要继续带头开展“文明祭祀、文明殡葬”活动,反对铺张浪费,以实际行动推进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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