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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doc.docx

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doc

1总则

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二是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三是促使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实行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58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在房地产估价中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价的规定,第39条、第50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规定,第55条关于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规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房地产估价活动。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抵债等)、租赁、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用拆迁补偿、分割析产、拍卖底价、司法诉讼、纠纷仲裁、公证、资产价值证明或记帐,还是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产

清算,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地产估价、商品房预售条件中的估价、房地产复核估价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1.0.3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房地产估价的总要求。

独立,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不应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客观,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要尽可能地减少估价人员的主观意志对估价过程和估价结论的影响。

房地产估价并非由估价人员主观地确定市场价格,而是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和结果。

房地产估价应力求客观、准确、合理地模拟市场的价格形成过程将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反映出来。

公正,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袒当事人的某一方,特别是不可有意无意地偏向委托方。

2术语

2.0.1本条强调了房地产包括房地产的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房地产权益。

房地产是物质实体与权益的结合,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而最终体现房地产价值的是其权益。

同一物质实体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如果附着于其上的权益不同,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本条所称土地是指地球的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本条所称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

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主要构件组成。

构筑物是指建筑物中除了房屋以外的东西,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例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本条所称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指与土地、建筑物不能分离,或虽然能够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功能或完整性的物。

2.0.2本条所称专业估价人员是指经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种。

2.0.3在实际估价中,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可能既有土地也有建筑物,也可能只是它们中的某一部分,例如是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在建工程等各种房地产物质实体的某一部分;但估价对象同时必须包括依托于该物质实体上的具体权益。

2.0.4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也即估价是为了满足何种涉及房地产的经济活动或何种政府行为、民事行为的需要。

各种涉及房地产的经济活动或政府、民事行为的需要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抵债等)、租赁、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用拆迁补偿、分割析产、拍卖底价、司法诉讼、纠纷仲裁、公证、资产价值证明或记帐,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产清算,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和估价结论复核等。

2.0.5估价时点不是随意给定的,也不完全与估价作业日期相同,它需要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

在估价之前,它说明了估价中需要估算和判定的是哪个具体日期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当估价结果作出后,它说明了该估价结果是在哪一个时间上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以便于应用。

估价时点应采用公历表示,并应精确到日。

2.0.6同一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不同,估价依据以及采用的价值标准会有所不同,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买卖的情况下,虽然实际的成交价格有高有低,但有其正常的买卖价格;在抵押的情况下,也有其正常的抵押价值;在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有其合理的补偿额。

而正常的买卖价格、正常的抵押价值、合理的补偿额,又不完全是相同的。

2.0.7~2.0.8在估价中,有许多情况下需要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是指所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

而所谓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在该市场上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并且都掌握了必要的市场信息,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此外,市场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即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交易。

2.0.9~2.0.10只有在同一供求圈内,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才与估价对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

用途有居住、办公、商业、展览、工业、公共事业等;规模是指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体积等;档次是由房地产的建筑设计标准、装修、设施设备情况等因素确定;建筑结构指房地产的承重结构类型,例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

估价对象的用途、规模、档次不同,同一供求圈的大小也会有所不同。

同一供求圈不一定是具有同样或相近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或相近的社会经济位置。

2.0.16基准地价修正法是我国土地估价的方法之一,其估价过程是:

利用政府已经确定公布的基准地价,依据替代原理,通过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比较修正,由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2.0.17~2,0.20房地产的净收益,实质上是房地产本身所带来的收益;运营费用,实质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例如维修费、管理费等,二是归属于其他资本的收益,或称非房地产本身所创造的收益,例如货币资金的利息和利润等。

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实际上是由有效毛收入中扣除非房地产本身所创造的收益,剩余的即是房地产本身所带来的收益,也即房地产的净收益。

例如,有一建筑面积为1000m2的写字楼,其月毛租金水平为100元/m2,空置率为13%,租金损失为毛租金收入的2%,合理运营费用为有效租金收入的30%,则该写字楼的:

潜在毛收入=1000m2×100元/m2·月×12月=120万元,有效毛收入=120万元×(1-13%)×(1-2%)=102.3万元,合理运营费用=102.3万元×30%=30.7万元,净收益=102.3万元-30.7万元=71.6万元。

2.0.21~2.0.22重建与重置的不同之处是:

重置只要求具有同等的功能效用,重建则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复制品。

2.0.27估价报告既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又是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还应是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3估价原则

3.0.1规定房地产估价原则,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

3.0.2本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

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遵循合法原则,一是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

在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遵循合法原则,二是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在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未来的用途,在设定该用途时,就必须保证该用途的合法性,例如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限制的要求。

遵循合法原则,还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在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3.0.3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它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

规定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可使估价人员在确定估价结论时有共同的口径,从而使不同的估价人员易于达成一致。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在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首先要求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是法律上允许的,这一点已在3.0.1条中作了说明。

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还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把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使用当作最高最佳使用。

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确定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时应注意经济上可行:

不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这样的“最高最佳使用”也一定不是真正的最高最佳使用。

当房地产的最终使用尚未确定时,其最高最佳使用可能有多种实现方式,本条中列举了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等方式。

最高最佳使用,的实现也可能是这些实现方式的组合形式,例如一部分保持现状继续使用、另一部分装修改造转换用途后使用等。

3.0.4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经济学原理。

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

只有承认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的市场价值,才有可能根据市场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

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对于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

3.0.5估价时点原则强调的是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和时效性。

估价结论首先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这主要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发生的现金流量对其价值影响是不同的。

所以,在房地产估价时统一规定:

如果一些款项的发生时点与估价时点不一致,应当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

估价结论同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同一估价对象在不同时点会具有不同的市场价格。

所以强调:

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不能将该估价结果作为估价对象在其他时点的价格。

4估价程序

4.0.1规定房地产估价程序是为了实现房地产估价的规范化,保证估价作业质量。

本条规定了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的工作程序,共分为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计算、确定估价结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8个步骤。

至于目前有些在接受估价委托之前有估价项目立项,以及争取估价业务、签订估价合同,在估价报告完成后进行估价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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