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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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可提供复印件的,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2、海关受理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海关审查
注册地海关对受理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注册地海关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核定企业注册编码
注册地海关根据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规则对准予注册的企业核定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
该编码具有唯一性,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5、资料录入
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录入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的企业管理子系统。
6、制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打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交申请人签收。
(二)报关注册登记变更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三)报关注册登记换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程序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报关注册登记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有海关规定的注销报关注册登记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是指依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一)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根据现行海关规定,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许可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含“报关”字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
(10)有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内资企业提交)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复印件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出具符合海关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2)海关受理
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在制发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海关存档;
此外,在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填写《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签收人签名后存档。
(3)海关审查
受理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予以注明。
受理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以及核查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初步意见,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4)海关决定
直属海关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自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依法作出决定。
(5)核发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根据现行的海关规定,报关企业需要在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拟报关服务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2、提交的材料
报关企业拟申请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事先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申请出具其符合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方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与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3、许可程序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变更、许可延续、换证、注销等管理。
1、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获得直属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凭许可决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海关予以核发《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报关企业凭此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
。
报关企业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服务前,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持规定的文件材料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凭《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在海关许可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需要到海关许可区域外办理报关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注册登记变更
(1)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涉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持规定的材料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手续。
许可变更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2)注册登记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经海关核准后,须持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有关许可内容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除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经许可核准外,其他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
变更程序和要求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3、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40日前,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的,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海关未准予许可延续的,不予办理其分支机构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程序和要求比照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已取得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持直属海关准予许可延续文件、《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等换证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4、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有海关规定的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或注销情形的,海关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登记许可。
5、注册登记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有海关规定的注销报关注册登记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第三节海关对报关员的注册和记分考核管理
一、报关员注册
1、报关员注册变更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及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变更报关员注册。
海关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关员注册变更手续。
2、报关员注册延续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报关员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海关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3、《报关员证》的遗失补发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期间报关员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二、报关员记分考核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一)报关员记分
1、记分分值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共6档。
报关员的记分达到30分的,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
2、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3、记分实施
海关各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
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1次记分,不累加分值。
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4、法律救济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报关员考核
1、考核对象、内容
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或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注册的,应当参加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凭海关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前者可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后者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应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2、考核实施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海关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
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四节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
一、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概述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海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实施分类管理的对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二、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5、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三、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企业符合AA类管理条件的,向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符合A类管理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