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三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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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应坚持普惠性原则,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并在规定周期内应完成培训学时数,杜绝师训经费集中使用至个别教师身上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在职专任教师的相关培训、学历培训补助及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干部培训和骨干培训补助。

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带有福利性质的休养等活动,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

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差旅费报销按照《黄陵县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经费列支内容:

外请专家的讲课费、招待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资料费、培训费、考察费、会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要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

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变相外出旅游,严禁学校之间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培训的次数和数量。

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十分珍惜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并自觉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将各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校长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

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学校校长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篇二:

为规范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师培训经费的来源

1.培训专项资金。

区财政按不少于全区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培训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30%用于本区指定培训项目,由区教育局委托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管理;

其中的70%用于教师自主选择性培训,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由学校负责管理。

2.生均公用经费。

各中小学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生均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二、教师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

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教师培训项目:

1.教师全员培训。

五年一轮的教师专业发展360学时培训,包括90学时集中培训、短期分散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等。

2.各类指定性培训。

包括干部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中层以上干部)、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等。

3.其他方面培训。

国家、省市区以及学校举办的其他方面的教师培训,包括教学研讨活动、送教下乡等。

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与教师培训有关的费用,以及组织教师培训时所需的培训场地租用费、接送车辆租用费、外聘授课专家讲课酬金等开支。

三、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

1.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培训结束后,教师持相关文件或培训通知、正式票据等,按标准据实报销。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伙食费一般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培训机构提供食宿等费用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外出培训不安排食宿的,按区公务出差标准报销。

外聘授课专家一般按三星级宾馆标准住宿。

2.培训场租费、包车费。

原则上应利用学校的场地开展各类培训教育活动,确因学校无法容纳,可向外单位租用场地。

培训场租费、包车费需厉行节约,按需使用。

3.讲课费。

用来支付外聘专家的讲课报酬,本校教师不享受。

培训开展前,根据活动方案和预算要求制作培训任务书,明确专家讲课工作量和报酬金额;

培训结束后,凭培训通知或培训计划、培训任务书和劳务签领表,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销讲课酬金。

外聘专家酬金参考标准如下:

(1)区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500元-800元左右;

(2)市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800-1000元左右;

(3)省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1000-20XX元左右;

(4)国家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20XX元-3000元左右;

(5)确因特殊情况,专家讲课酬金无法参照上述标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可自定酬金标准。

4.异地培训

教师培训安排原则上应就近便利,如确实需要异地培训(出郓城主城区),必须依照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具体要求如下:

(1)长途异地培训原则上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时间不超过6天。

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长途异地培训需分期分批外出,每次组织外出人员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人数不超过30人,费用控制在人均4000元以下。

培训经费按区教育有关规定安排,其中使用培训专项资金两年合计不超过1000元。

(2)短途异地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时间2-3天,每次费用控制在人均600-800元。

(3)全年异地培训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控制在人均2500元以下(包括教师培训费和教师公用经费,不含工会经费)。

(4)参加上级组团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规定执行。

教师异地培训报批程序具体如下:

(1)每年8月底,各校制定一学年教师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的时间、主题、对象、形式等。

如安排异地培训,需在计划中注明,异地培训的主题、大致时间段、培训天数、考察费用等要明确。

(2)每年9月初,区教师进修学校对各校的异地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备案。

(3)各校根据已备案的异地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按照《XX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系统内干部、教师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进行外出审批。

对于没有列入学年计划的异地培训,原则上不批准。

四、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

1.教师培训经费要合理规划、科学使用。

校长应当认真做好培训计划和预算的审批以及培训经费报销的复核工作;

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培训要求、培训项目和相关财务规定及本办法认真做好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

然后由江干区会计结算中心教育分中心认真审核,不符合报销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退回。

2.由区教育局委托区教师进修学校管理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指定性培训项目。

培训前,项目负责人要做好培训计划书及教师培训经费预算,报进修学校领导审批;

培训总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指定性培训项目,须经区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报销培训经费,除提供相关票据外,还要附上培训计划书或培训通知以及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

3.教师培训经费严格现金支出。

除培训活动发生的交通费、培训公杂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和讲课酬金等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无论支付给个人或单位,一律转账支付。

4.教师培训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

5.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不得用于旅游性质参观考察费、职称晋升资格培训费;

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性支出;

不得用于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购置;

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等。

6.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

区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绩效评价和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XX]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根据贫困寄宿生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

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和水平合理,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和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编审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财力情况综合平衡,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学校和项目批复预算。

第六条教育经费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和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供应商。

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或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支付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或将资金额度下达到学校零余额账户,由学校到相关机构或自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加强教师培训费管理。

严格教师培训审批制度,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进行认真审核,县外培训要报县政府主管教育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

学校财务部门要对培训经费严格审核,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财政部门不得列支。

第八条加强购置费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

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加强维修维护经费管理。

使用公用经费进行的零星维修,要严格按核定预算执行,项目调整或超预算的,必须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维修项目,开支超过一定额度的,由学校教职工集体决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其中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由全体教师投票决定。

具体额度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使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进行新建、大修和改造的,按照《XX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XX〕8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加强消耗性实物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和程序,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和报废审批程序,确保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要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准确核算,厉行节约,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农村中小学校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及时将教育经费预算在校内对全体师生即学生家长公布,并在每学期期末公布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并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

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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