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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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

C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

GA类、GC1级②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GB类、GC2、GC3级③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②含GA类+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GC1级+GB类;

③含GB类+GC2级、GB类+GC3级。

第五条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

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

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

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要求;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

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

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批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民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1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受理

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级,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

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

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级、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

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

(1)或

(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批准

GA类、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准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准,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1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第四章换证程序

第二十条换证申请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七);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第二十一条换证评审方式

1.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换证评审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所安装的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是否存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6.考察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

7.考查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审查评定意见为:

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件。

1.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不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

对同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

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申请、受理和评审;

2.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3.仅因为缺少安装业绩,而未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在该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汇总综合材料;

4.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质量手册改版;

3.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

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

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2.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要求最低条件表

3.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

4.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

5.安装单位资质等级要求表

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9.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

10.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办法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12.许可证有效期内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表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执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HE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1-4级DR5级的,下同);

BR级和C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查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

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第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法人领导下,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对综合性企业也可由技术副总负责人)主持开展工作。

1.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在质量保证体系中设置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各质控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之间应有明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

质量控制一般应包括:

设计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质量控制、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热处理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理化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计量质量控制、不一致品的控制、人员培训等。

2.机构与管理标准(制度)

为保证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

每个质控系统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制度)。

各质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不许在管理标准(制度)中予以明确,保证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质量保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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