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点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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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点复习资料

2020年公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点复习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

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

  (5)行政处罚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2.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

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

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

  公务员的报考资格

  

(1)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

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这是兜底条款,也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

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

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

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

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

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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