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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量调度条例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珠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珠江水量调度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和管理范围内珠江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责任制度】珠江水量调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珠江水利委员会以及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节水优先】珠江水量调度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珠江流域按国家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与节水评价。

第八条【科技支撑】国家应当加强珠江水量调度相关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珠江水量调度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在珠江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常规水量调度

第十条【调度依据】珠江水量调度应当以珠江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为基础,以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

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各有关省(自治区)要按照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第十一条【调度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跨省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中,西江水量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跨省河流水量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省内跨市(州)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水量调度方案应当满足水量分配方案及水资源相关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断面的流量和水量控制目标。

第十二条【用水计划建议】珠江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需求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库工程(电站)、重大引调水和取用水工程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时间报送主管部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库工程(电站)、重大引调水和取用水工程的名录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珠江跨省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其他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制定。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库工程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重大引调水和取用水工程的年度用水计划,由珠江水利委员会批准下达。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结合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定下达。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明确有关省(自治区)年度水量分配指标、主要控制断面和省界断面的下泄流量(水量)控制指标以及纳入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调度运用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水量调度实施】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定月或旬水量调度计划,下达调度指令。

珠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水库、电站蓄水及流域用水需求变化等情况,对已下达的水量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辖工程的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水库调度】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天生桥一级、万家口子、光照、鲁布革、龙滩、岩滩、百色、老口、洋溪、落久、红花、大藤峡、长洲、合面狮、莽山、乐昌峡、南水、飞来峡、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及流域内其他重要控制性水库工程的水量调度。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其他水库工程的水量调度。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实施水量调度,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蓄水管理】流域重要控制性水库、电站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流域水雨情中长期预报,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汛期后期蓄水计划,经珠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引调水工程调度】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由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其他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敏感期生态水量调度】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制定流域内重要河段生态敏感期的生态水(流)量调度方案,组织实施重点河段生态水(流)量调度。

第十九条【水量调剂】有关省(自治区)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年度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珠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各方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内各市(州)、县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外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监控体系】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建立珠江水量调度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库工程的下泄流量、重大引调水和取用水工程的取用水量以及主要控制断面的流量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数据监测与信息共享】珠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做好雨量、水位、流量、水质、泥沙等水文监测,利用水量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与公开】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相关控制断面的流量(水量)、水质等水文信息,重要控制工程和主要控制断面的流量(水量)、水质等水文信息应当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水量调度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水量调度实施情况。

第三章应急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调度条件】当预测流域内主要干支流可能出现来水明显减少,或者突发水污染以及严重通航阻塞等事件,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生态安全、航运安全时,珠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四条【预案管理】珠江应急水量调度实行预案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珠江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是实施珠江应急水量调度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珠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需要修订时,按照原预案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预案实施】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其应急调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度指令应当抄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珠江水利委员会。

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可能涉及跨省(自治区)的,其应急调度由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时雨情、水情、水质、水库蓄水量等情况,综合考虑水库发电、航运、生态等要求,下达调度指令。

应急调度启动与结束,以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相关预案管理规定下达的调度指令为准。

第二十六条【应急水库调度】应急调度期间,珠江水利委员会可以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流域内有关的大中型水库实施调度。

第二十七条【应急值守与信息报送公开】应急调度期间,珠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保证调度指令和相关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调度纪律】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相关水库、水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取用水工程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调度组织实施单位的调度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规划水资源论证】珠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规划报告须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须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节水监督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开展节水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降低当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指标,使当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指标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第三十一条【水质监督管理】珠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障调度水库水源水质、主要控制断面和省界控制断面水质达标。

饮用水源集中的西江高要、北江石角、东江博罗等主要控制断面以下干流河道,应严格管控入河排污口、危化品码头及仓储设施污染风险,保持清水廊道。

珠江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省界断面的流量和水量控制目标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监控;

其他控制断面的流量和水量控制目标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控。

主要控制断面和省界控制断面的水质未达目标的,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珠江水利委员会对相关水库、水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取用水工程等工程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调度执行情况、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的流量(水量)、流域主要控制断面和重要取水口的水质达标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珠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依法对取、退水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解。

第三十四条【调度评估】水量调度结束后,珠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和参加调水的单位对水量调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自治区)内的水库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调度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举报揭发】单位、个人对不执行调度指令和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单位人员罚则】珠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制订调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调度指令的;

(三)不制订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调度执行单位人员罚则】珠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

(二)不执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和应急调度指令的;

(三)水库、水电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调度要求的;

(四)虚报、瞒报有关信息,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不履行调度监管职责,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调度执行单位罚则】水库、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珠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数据或者水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各项调度指令,或者不按照规定控制指标控制下泄流量(水量),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调度指令或者超计划取用水的;

(四)其他对水量调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其他人员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涉及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六省(自治区),珠江流域主要支流包括黄泥河、北盘江、柳江、郁江、桂江和贺江等。

本条例所称重大引调水工程,是指引水流量每秒10立米,或者年引水量3亿立方米,或者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的引调水工程。

珠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跨省河流水量调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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