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合作经营体制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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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

合作经营的广泛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发展阶段,其成长发展困难重重。

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10月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作出了判断: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任务。

农村合作经营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指导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本文以湖北省为例,试图化解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的障碍,在新的历史判断下完善其经营体制,为新农村的建设抛砖引玉。

  一、合作经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合作经营能够提高农民收入

  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

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头等困难就是农民增收缺乏一个有力的支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其关键是要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而发展农村合作经营是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

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通过自我服务,农村合作经营集生产、加工和销售于一体,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把外部经济内在化,使交易成本降低,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殖,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增加成员收入;

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综合运用合同契约、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手段,把产前、产后的部分利润转移到农民手中,使农民可以分享农业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

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可以不断按市场需求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农业产业本身的比较效益;

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部分加工和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免税扶持和融资便利等政策,速度发展壮大,入社农民拥有的资产也相应迅速增加,大批农民通过合作经营而跨入中产阶层,成为新生中产阶层里比例最为庞大,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1]。

  

(二)合作经营能够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农业生产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

家庭联产承包制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的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但是,“散、小、弱”是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主要弊端,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科技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缺失,为了均衡,农地分成小块承包,而农户却不愿意整合或置换,严重影响了土地效能的充分发挥。

落后的观念还导致农民之间资金、技术、信息流通不畅,资源不能共享。

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户家庭生产势单力薄,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弱化,农产品难以销售。

  合作经营通过服务桥梁和经济手段可以把农户联合起来,既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发展壮大并形成一定的规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为基础,对分散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可以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变革;

合作经营实行农业产、加、销各环节的有机衔接,能够较好地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优势整合和利益互补,大大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经营使广大农民结成一个资金、技术、信息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推行绿色农产品生产,共同打造优质品牌,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有效地改善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合作社利用集约化的优势,把不同主体的资金、技术、土地、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按市场化运行的要求优化组合,促进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三)合作经营促进农村管理民主化

  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享有民主选举权力,自主投票选举合作经营组织的领导,按照社员人数而不是出资额对重大事宜进行表决,充满了基层民主精神。

农民直接参与协会和合作社的管理,真正实现了民主,既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和营销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民主化。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和发展障碍

  

(一)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迅速,跨所有制的联合大量涌现,合作服务链越来越长,延伸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过程。

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

(1)能人带动型。

政府牵线搭桥,农村能人牵头创建“能人大户+协会+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部门领办型。

政府部门创建“部门+协会+农业大户+基地+农户”的合作模式,政府领导兼任理事长,专业大户发挥资金和销售网点优势,二者强强联合。

(3)龙头企业型。

龙头企业发挥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

(4)农民自发型。

先富裕起来的农户以入股方式或以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加入合作组织,成员共担风险,按股份分配利润。

(5)社区消费型。

采取社区合作的方式建造和维护灌溉水渠、社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些农业生产共用设施,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仓库等通过合作组织来加以添置和运作,加大使用价值。

  虽然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农民的期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呈现了一些影响合作经营组织健康发展的新问题。

  1.股权集中。

合作经营组织股权结构由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组成。

由于合作组织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一个领导层股或核心股相当于几十份普通社员股,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利润分配必然有利于经营管理者。

  2.设置门槛。

自愿入社和自由退社是合作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但合作组织大户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门外。

人多地少和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普遍现象,而且家庭联产承包制将长期不变,被拒在合作组织之外的农户无法获得因合作而享受的种种利益,也无法享受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财政或税收等政策扶持。

  3.经济人倾向。

在农产品销售环节,龙头企业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要求农民将产品以约定的标准和价格卖给企业,龙头企业掌控销售并获得利润。

虽然有二次分配机制,但利润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取决于龙头企业经营者。

而最具合作意义的是售后结算方式,扣除销售成本和提留款后,以农户提交农产品的数量及销售额为标准来进行返还,这种方式才能够使全体社员的利益最大化。

龙头企业对销售价格的操控空间十分有限,其最大化利益只能通过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

经济人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者,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上,龙头企业有充当经济人的倾向。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1.思想认识。

有人认为,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就是走回头路,是人民公社的重复,少数干部也只追求政绩,跑项目,对农村合作经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缺乏认识,对湖北各地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指导和服务工作不扎实。

有些部门领办型合作组织没有把握自我创建、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过多,领办者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得到的实惠甚少。

一些农民没有改变小农意识,不放心把自己的产品交给他人,让别人拿去卖,即使参加了合作经济组织,他们见利就合,无利就散。

还有些龙头企业和经销商盘剥和欺诈农民,他们垄断市场,谋取暴利,在市场风险增大时随时寻找各种籍口毁约开溜,让农民承担由于市场变化或这些龙头企业自己的经营失误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2.法律地位。

大多数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社没有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的属于企业性质,有的干脆就是“黑户”,在市场中难以确立自己的坐标,缺乏开展合作经营的基础。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地位,对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急需将上述内容细化,急需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行业差异特点也要求相关部门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中操作性更强。

  3.外部环境。

合作经营组织既不同于企业,也有别于社团类协会,国外农民合作社属于第五类法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

党中央遵循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规律,安排了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但这部分扶持资金和贴息贷款主要拨付给农业部门掌握使用,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实体的资金不多。

湖北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办照、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人才激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

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但湖北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资产,难以得到贷款,自我筹集发展资金的能力有限。

  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研究机构、大学、社区组织的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层次较低,合作社运营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得合作经济运营的专才和辅导员,为农民提供指导。

合作社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和大学提供专门的理论辅导,用科技知识武装成员的头脑。

另外,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社内部矛盾的化解、合作社成员的生活服务都无法离开社区组织的支持。

  4.内部机制。

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官办色彩较浓。

2006年湖北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4375个,其中农技部门、供销社、科协经营的组织约占30%,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各自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统一政策,完全有必要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主体。

在实践中,官办色彩浓烈容易产生官方决策或官员治社的现象,有的合作社越位,代替农户做出生产及销售决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些合作组织内部议事、监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全,无章可循,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很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额,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有些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没有明晰到单个农户身上,这些因素都将使得合作社产权关系含混不清。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本投入。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利润应当实行按股分配。

然而,其盈利主要来自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额,由此又要求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合作社的大股东往往是合作社的创办者或管理者,他们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不希望实行二次返利,而作为成员的农民投入的股本少,希望限制按股分配,主要采取按惠顾额返利的分配方式,利润分配的矛盾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障碍是其发展过程中必然碰到的问题,如果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思考问题,用发展的办法清除障碍,用发展的策略解决问题,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一定能完善壮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一)强化思想认识

  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扶持力度,财政、工商、交通、电力等部门必须各司其责,及时解决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其中农业部门尤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原则,指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再者,政府应当发挥报纸、网络、电台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树立合作社先进典型,弘扬合作精神,使更多的农民了解合作组织,加强参加合作组织的自觉性。

  

(二)推动立法进程

  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和监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章程,制订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彻底改变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无章程、无制度的情况,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人地位,合作社不能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因此,湖北省政府应尽快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管理条例,推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进程。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政策是当务之急,政府要逐年加大专项扶持的额度,拓宽项目扶持途径,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扶贫、农业板块基地和农业科技入户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各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贷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发放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

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交通、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把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选择产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合作社,培育一批产权明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效果较好的合作社典型。

通过典型示范,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

结合示范点的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采取大专院校培训、部门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大户和农民等进行培训,提高其合作理论知识和合作技巧,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高等院校为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培养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支持。

  (四)加强合作组织自身管理

  围绕湖北优势和特色,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服务能力,拓展农产品销售网络,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

引导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好的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争取企业更多的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各大超市的联系,争取将全省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引入全国大型连锁超市,缩短农产品销售距离,完善农产品食品链。

  农村能人和大户懂经营善管理,了解农村和农民,很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合作社的决策无需也没有必要事事都由社员大会表决,日常业务由理事会决策即可。

另一方面,必须构建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额大的成员享受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重大项目由专家管理,研究其可行性。

  建立财务核算机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构建抵抗市场风险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

形成盈余分配机制,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若按股份分配,社员大会投票决定按利率或高于利率确定出资人股份的固定报酬。

高层管理者和营销人员的报酬不能完全通过股份也不能通过交易量(额)体现的。

可采取与业绩挂钩的办法体现他们价值。

  参考文献:

  [1]万卫东张清林.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6(6).

  王厚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7).

  张清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5).

  胡家浩.中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J].开放导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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