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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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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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Word格式.docx

3.3.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综合审查。

符合条件的,针对所检验的产品发放附有产品编号、有效期为6个月的安全标志证书。

4.4.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详见《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二、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自下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对技术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限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4.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消化技术文件,并按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15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5.现场评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制订现场评审计划,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

评审组自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现场评审结束后7日内,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6.产品抽样、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组织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

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自产品封样之日起15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7.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

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自收到《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8.省局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的30日内。

三、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1.申请材料

2.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3.技术审查与产品定型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定型检验。

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定型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

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

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

申请单位自收到《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出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

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有关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

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申请单位技术文件消化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进行技术文件消化,并按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完成技术文件消化后,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现场评审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6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申请后制订现场评审计划,15日内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

评审组自接到评审任务书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现场评审结束后7日内,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做主要性能检验。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自完成产品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定型检验、现场评审、主要性能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之日起的30日内。

四、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3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申请产品逐批(台)进行检验。

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新产品《检验报告》。

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

申请单位自收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出样品。

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自完成《技术审查报告》并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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