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区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有关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七条区科委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定期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
(三)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制定并发布《海淀区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四)建立备选专家库;
(五)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追踪考评等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惩;
(六)建立项目信用档案;
(七)对项目材料负保密责任。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
(二)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四)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项目自筹资金、执行预算、接受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总资金的审计;
(三)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项目追踪等相关材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予以严格管理和有效转化;
(七)联合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一十条项目征集方式包括:
(一)每年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进行公开征集;
(二)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技术突出或有重大意义的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进行遴选;
在已完成验收的项目中选拔成果显著、前景广阔、有进一步研发潜力的项目,进行连续支持;
(三)围绕海淀区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根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团体的建议,确定研究方向,进行定向征集。
第一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及流程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可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由一个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并负主要责任。
第一十二条通过公开征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原则上比例应不低于2:
1,具体情况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一十三条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初审-评估论证-立项决策-网上公示-下达立项批复-签订任务书。
根据工作需要,需应急立项的项目,由区科委提出支持方案,直接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专题会审批,并按会议审议意见执行。
第一十四条项目初审主要针对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一十五条区科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评估论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可视申报情况增加网上评审预选程序。
会议评审由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项目申报单位到会答辩。
第一十六条评审中由区科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由区科委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评审专家组成。
第一十七条区科委综合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实地考察结果和项目申报单位的信用档案记录等,确定拟立项项目和拟支持资金额度。
第一十八条对于评估意见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区科委可重新组织评估论证。
第一十九条对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单位的研发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对项目预算中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意向的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积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成果申报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二十条前期立项程序完成后,区科委将拟立项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专题会审批,审议批准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批复》。
同一单位同期承担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
第二十一条通过公开征集的项目,区科委对立项项目及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公示。
如有项目被具名质疑,区科委将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如发现确实存在重大问题可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含参与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原则上要求《项目任务书》中的指标与申报材料一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科委可以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拒绝接受调整时做撤项处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定期向区科委提交进展材料;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资金、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申请项目内容变更、延期验收或撤项;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出现原项目承担单位重组、部门并购等特殊情况时,需由新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项目内容变更、延期验收、撤项、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的,按区科委批复意见执行;
(五)如项目承担单位出现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谎报项目进展、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未按预算使用资金、自筹资金未到位等情况,区科委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纠正。
对不按要求纠正的,依据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考核制度。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区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采取单位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被检举违规的项目,区科委将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区科委可依据中期考核或实地考察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如项目承担单位出现违规现象,区科委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预留5%至1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垫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原则上要求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区科委审核后予以后期拨款。
当年立项时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进行年度审计,与下一年度一并进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区科技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五章验收与追踪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区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下达验收结果。
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或实地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资金使用、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指标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全部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的予以验收通过,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基本完成经济、社会指标的予以验收通过,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尚有部分技术指标暂未完成的可以结题,暂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待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所有技术指标并基本完成经济、社会指标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
(四)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结题,此类项目不发项目完成确认书;
(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如出现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等情况,区科委将启动项目审计工作,并依据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六)项目实施期满后两年仍无法有效完成验收或结题的项目,予以验收不通过,并依据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须对项目总投资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区科委在项目验收后实行绩效追踪,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区科委建立项目信用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进行必要的信用记录。
第六章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海淀区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
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回资金、撤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瞒报或谎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
(三)侵犯他人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导致项目未按预期情况进展;
(五)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以及无故未按承诺提供自筹资金;
(七)拒不提交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报告、材料。
第三十九条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视情况可采取追回资金、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记入信用档案、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或公示等方式。
第四十二条成果显著的项目根据《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等相关政策向相关部门推荐予以进一步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承诺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主体,区科技资金拨付不作预留,自筹资金比例不作要求,可全额补助。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