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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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协助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环境现场执法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负责环境投诉件受理、处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查验
负责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
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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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落实本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根据省政府“每五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制定全县五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以及总量减排建设项目,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减排工作职责。
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和污染物总量排放责任考核
制订我县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减排建设项目并监督落实。
配合完成省政府对我县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牵头开展我县总量减排目标年度考核工作以及各类减排数据核算工作。
负责全县污染源更新调查工作和企业排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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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牵头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的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检查工作。
监督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
负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排污单位开展限期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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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承担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协助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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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
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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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参与省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及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管理。
协调全县核应急准备工作,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组织制订和实施我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昌江核电厂五公里范围内规划限制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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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承担环境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制定全县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负责本县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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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本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
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参与环境科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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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环境保护、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
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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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检查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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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局
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十二条;
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第六条等法律法规。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县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删除)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局
组织实施农业源减排项目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环卫工作、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县城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八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林业局
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
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2、国务院460号令、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
县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配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卫生局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住建局
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的8大领域16个优先行动,共策划了29个优先项目,每个项目基本都需要各个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组织开展本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负责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导全县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填报考核数据,组织对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1.环保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环保厅。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
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生态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生态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县财政局
负责填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填报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表;
提供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拨付文件。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
县发改委
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协助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参与我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类型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和报告编写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的核算填报。
县住建局
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的核算填报。
县水务局
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核算填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负责水域湿地面积、土壤侵蚀强度指标的核算填报。
县农业局
负责草地指标的核算填报。
县林业局
负责林地指标的核算填报。
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2015年城镇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其他相关考核数据的填报。
县统计局
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的填报。
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
负责霸王岭保护区面积和其他相关考核数据的填报。
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负责对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负责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调整。
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县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机动车淘汰工作;
负责黄标车限行区域划定及管理,对黄标车违法上路实施查处。
负责城镇道路清扫工作及城镇扬尘防治措施的制定。
负责制定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在建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建设工地实施查处。
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运营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城镇露天烧烤的清理工作。
县食药监局
指导和推广餐饮企业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农业局负责编制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负责制定畜禽养殖规划和减排项目;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会同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发改委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土壤污染防治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工信局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局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县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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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
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
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
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
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
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负责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
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
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
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交通局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公安局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
商务局
组织实施省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
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
财政局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
城管局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质监局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安监局
物价局
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
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统计局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3、适用依据准确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7、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8、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9、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10、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11、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1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