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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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合同

房地产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若与委托人为同一人,请填写“同委托人”,然后直接填写“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合同:

指《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

(二)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

(三)信托计划:

指由受托人制订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四)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五)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和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六)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有效管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集合管理、运用、处分房地产信托资金。

第四条受益人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信托资金为人民币仟元整(小写:

¥本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为)。

,委托人在该银行开

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

该信托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开户人:

账号:

(二)本合同签署后,当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信托成立条件具备时,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专户:

开户行:

开户人:

账号:

第六条信托成立

(一)推介期本信托的推介期为:

(二)资金规模本信托的募集规模为人民币(资金具体金额)元。

(三)信托成立的条件

1.募集期间达到约定规模的次日,本信托即告成立。

2.募集期满未达到约定规模;或者未经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意合同份数可超过份,在募集期内达到份而所募资金未达到约定规模的,本信托不得成立。

(四)信托成立的日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为固定期限信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本信托集合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用于投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

(二)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受托人必须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亲自管理、

处分。

确需委托其他机构处理的,必须在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本信托项下的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四)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五)信托收益在分配前的运作原则受托人应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将信托收益用于存放银行、国债投资等,并获得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及信托报酬

(一)信托费用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项目投资所需缴纳的税费;

2.投资分红所需缴纳的税费;

3.聘请外部审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所需的费用;

4.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等;

5.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6.信息披露费用;

7.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信托收益

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时直接从所分配的信托收益中扣收。

(三)信托税收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

1.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所定对象的全部所得,扣除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的余额部分。

2.信托收益或资产分配必须依据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进行。

(二)信托收益分配

1.信托年度现金收益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剩余部分在信托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分配给受益人。

2.信托可分配收益于每个信托年度第7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信托终止的,应于终止后第5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资金。

并按本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划拨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款。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发行超过200份合同的信托计划时,必须事先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批准文件附后)。

(2)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于本信托届满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9)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一)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

投资项目的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二)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受益权转让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保管人以信托账户更名的方式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房地产资金信托交款确认书》及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双方在(保管人名称)开立的账户材料与受让人共同到保管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保管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一)信托资金投资的项目已经全部结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九)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一)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

(二)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三)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一)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在信托终止时付至本合同5.2款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报酬及相关税款后,按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五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一)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之一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在受托人及代理银行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站(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3.受托人直接寄送;

4.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二)受托人应着重对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备投资者查阅。

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实际管理人与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房地产信托业务信息披露应包括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及时揭示,包括相关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市场景气预测,价格趋势,风险预测及预测基础和方法的说明等。

(四)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变更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须经过信息披露及向中国银监会报备,若该变更对委托人及受益人构成重大影响须同时经过受益人大会决议及中国银监会报批同意。

(五)信托财产评审

1.如本信托计划经批准可超过200份时,受托人应至少每半年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所投资的信托财产评审一次,并通过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2.在必要时或依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可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或专家出具相关估价报告书或意见,作为评审信托财产的参考。

3.前项专业估价机构或专家,应与信托投资公司不存在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的情况。

(六)受托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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