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鸿运随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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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鸿运随行Word格式.docx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行业移动信息化-平安保险保险行业移动信息化目录一、保险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2二、技术解决方案...................................................32.1技术方案.........................................................32.2平安保险公司客户信息查询系统.....................................42.3平安保险公司客户维系系统.........................................42.4平安保险公司续保通知服务.........................................6三、实施要点.........................................................63.1技术要点.........................................................63.2项目现状.........................................................7一、保险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信息化投入不断加大,经济与管理效益逐步显现。

  2005年,保险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达到35.5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1.6%;

同时,全行业普遍加强了人员建设,在总、分公司层面都建立了较强的信息化工作队伍,为保险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再次,数据大集中稳步推进,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实现了业务、财务数据处理的全国集中,部分公司完成了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或实现了省级业务处理的集中。

  保险业在稳步推进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控制和数据资产的利用,为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以及决策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国内各大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战略随着WTO的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国内保险业普遍感到了压力,都先后投入巨资对各自的信息化进行大的改造或更新换代,同时也从以保单为中心的业务模式逐渐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约从上世纪末开始,国内保险行业开始了大力建设信息的浪潮:

1、平安保险耗资2亿元搭建了电子商务平台。

  2、中国人寿投资6亿元开始了数据大集中工作。

  3、泰康目前每年用于硬件网络设备的采购和软件开发维护的费用达到千万元。

  他们计划用三年时间,将泰康发展成一个信息化的公司。

  4、新华人寿1.5亿元信息化项目开始招标;

同时,新华宣称以后每年要投入大约七千万来做系统的升级,其中软件最少有两三千万。

  在此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迫于竞争压力,也开始了自身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举措。

  二、技术解决方案2.1技术方案平安保险移动信息化系统框架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的现实需求,中国移动推出了保险行业移动信息化解决方案。

  移动信息化解决方案通过手机终端实现按流程化的保险信息提醒,帮助企业提高客户满意度,整合信息孤岛,是对现有的保险行业信息化办公体系的重要补充,而且投入成本低,为保险办公模式带来新的飞跃。

  2.2平安保险公司客户信息查询系统险种开通通知,以短信通知保险开通时间、经理人、及电话。

  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手机短信形式的新险种通知与查询;

投保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通过编辑短信进行查询,保险代理人信息投保人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通过编辑短信进行查询,保险代理人信息2.3平安保险公司客户维系系统生日关怀:

列出当日过生日的会员,向他们发送生日祝福短信。

  也可以由系统自动发送。

  节日祝福:

在节日到来时,向指定范围的会员发送节日祝福短信。

  升级提醒:

列出将要升级的会员,向其发送升级提醒短信,激励会员投保消费后升级到新的等级,享受更多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升级提醒短信也可由系统自动发送。

  消费DNA:

根据会员的投保记录,分析其关注的保险种类、投保档次,以及对促销回馈的反映度。

  会员等级设置:

维护系统内使用的会员等级,以及每一等级对应的积分区间、升级提醒分数等。

  问卷调查问卷管理:

提供对问卷调查的创建、发送、查询等功能。

  问卷分类:

维护问卷调查分类。

  险种信息管理险种管理:

维护系统内的险种信息。

  险种分类管理:

维护险种分类信息。

  2.4平安保险公司续保通知服务对保险客户及客户经理投保到期提醒进行手机短信的续保提醒和查询、会员投保页面信息查询、会员投保优惠活动通知。

  理赔结果及进程的短信告知。

  三、实施要点3.1技术要点项目的关键点在于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利用客户原有ERP系统与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可以精准分析出客户投保需求,企业通过MAS手机短信为客户提供服务具有便利性、便宜的特点,是对现有企业客户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而且投入成本低,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2项目现状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投入软件开发费用4万元,开通专线电路1条,项目历时近4个月。

  实现了MAS与企业内部管理系统(ERP)的无缝对接,付费使用集团专线业务,并用专线承载MAS等业务的信息化应用。

  鸿运安行意外伤害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及附件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9.4、附件请留意条款所称个人非营业车辆的特定含义……………………………………………9.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1.4、7.1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会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2、2.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

安行意外13险种代码:

3015平安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平保寿发[2013]511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1.21.31.41.5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相应减少。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2.2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2.3责任免除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见9.4)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机动车(见9.7);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8)不在此限;

(10)猝死(见9.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0)、跳伞、攀岩(见9.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2)、摔跤、武术比赛(见9.13)、特技表演(见9.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3.2保险金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3.3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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