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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拒绝付款.docx

签订买卖合同后拒绝付款

签订买卖合同后拒绝付款

  篇一:

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一)

  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一)

  买卖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买卖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来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简单的说,买家的风险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货,而卖家的风险在于发货后收不到款。

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

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

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

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

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篇二: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买卖为特征,主要围绕买卖对象进行约定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类合同。

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注意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掌握一定的签订技巧,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掌握的技巧阐述如下。

  一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

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

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

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

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

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

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

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

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

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

,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

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

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

  要求。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

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

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

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

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

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

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

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

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

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

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

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

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

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不

  明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就属于约定不明。

因为,第一,在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到底约定哪家,不明确,仲裁不会受理。

第二,北京不存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市”就导致约定不明了。

  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篇三: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买卖为特征,主要围绕买卖对象进行约定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类合同。

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注意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掌握一定的签订技巧,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掌握的技巧阐述如下。

  一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

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

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

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

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

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

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

  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

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

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

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

,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

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

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要求。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

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

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

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

  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

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

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

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

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

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

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

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

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

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

  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实践中,经

  篇四: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

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

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

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当然,在讨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笔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

实践中,很多出卖方未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拖欠货款将失去违约成本。

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如约支付货款,还是出卖人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

还是那句话,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

  篇五:

经济法作业

(二)答案

  经济法作业

(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B.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2.甲与乙签订一份由丙向乙履行的合同,后丙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造成违约。

根据有关规定,该合同应当由(A)。

  A.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B.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丙向乙承担违约责任D.甲和丙共同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依法可转让股票出质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

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C)。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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