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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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指南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填报指南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2017年12月

填报总要求

领导干部须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填报信息规范、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

规范:

就是要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填写说明,准确理解掌握填报要求,逐项亲笔填写,书写工整规范。

真实:

就是要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客观、坦诚向组织报告每一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准确:

就是要认真查阅相关证件、合同、账户、执照等材料上记载的信息,逐项一一对照填写。

完整:

就是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确保应报尽报、无遗漏。

自觉接受监督:

就是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强化纪律观念,作出庄严承诺,认真落实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审查。

 

备注:

《填报指南》正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填报中容易忽视或出错的地方,填报时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报告表封面

(1)报告人

本人亲笔签名,书写工整,不得代填、打印或盖签名章。

(2)单位

填写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3)报告日期

填写报告表时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如:

2018年1月16日。

(4)阅签人、阅签日期

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属于本单位管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阅签。

阅签人要亲笔签名,不得不签或他人代签。

阅签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如:

2018年1月17日。

报告人基本情况

领导干部应按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记载信息,对照填写“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等。

(1)姓名

填写现用名,不得填写曾用名。

(2)民族

填写民族的全称。

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政治面貌

填写“中共党员”“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无党派”“共青团员”“群众”等规范简称。

(4)在职状态

在“现职”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对应的□内选择划“√”。

(5)工作单位

现职领导干部,应填写本人现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填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6)现任职务和职级

应完整填写本人担任的主要职务。

如:

“××省委副书记、省长”“××部副厅长、党组成员”。

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填写原任职务。

比如××省××厅原厅长。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级填写现任职务对应的职级。

非参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岗位设置对应的职级填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填写“企业领导人员”。

(7)身份证号码

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

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18位二代公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相关身份证件上的号码,如军官证等。

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等的,在“基本情况”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等号码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8)户籍地址

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如××市××县××路××小区5-1-401室。

1本人的婚姻情况

(1)婚姻现状

首次填报时,应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内划“√”。

(2)婚姻变化情况

继续填报时,应将上次填报以来婚姻的变化情况填写在“婚姻变化情况”栏中。

其中,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等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3)婚姻变化时间

结婚、协议离婚以民政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诉讼离婚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丧偶时间是指配偶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1)护照号

填写普通护照资料页中的护照号码,不能填写签证号。

(2)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

填写到具体年月日。

(3)保管机构

填写保管证件的组织(人事)部门。

普通护照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

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查询后,据实填报。

(4)备注

普通护照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继续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

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1)起止日期

填写实际出国时间和回国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国家

每一次出国,逐一填写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3)事由

填写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情况。

(4)审批机构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出国的组织(人事)部门。

(5)所用护照号

填写该次因私出国时所使用普通护照上标注的“护照号”。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

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1)证件号码

填写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资料页中的证件号码。

(2)有效期限

填写到具体年月日。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有效期限”起止时间填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后的日期填写。

(3)保管机构

填写具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等。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

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

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等查询后,据实填报。

(4)备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继续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1)起止日期

填写实际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地区

具体指香港、澳门、台湾。

(3)事由

填写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情况。

(4)审批机构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组织(人事)部门等。

(5)所用证件号码

填写该次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所使用证件的号码。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的配偶是外国人的,填写其相应国籍;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逐一填写。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

中国内地居民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不属于外国人。

子女的配偶为无国籍人的,应填写“无国籍”。

“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是指领导干部的子女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居民缔结婚姻关系,其中包括子女与已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结婚的情况。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

在我国普通护照上贴有外国“永久居留”“长期居留签证”的(如新西兰),属于获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形。

(1)移居国家(地区)

填写移居的具体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现居住城市

填写目前居住的国家(地区)及城市。

(3)移居证件号码

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填写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号码,没有护照的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填写所持有的有效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的证件号码。

(4)移居类别

根据移居情形,在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后相应的□内划“√”。

(5)备注

“备注”栏可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

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及以上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

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境)内的,按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掌握。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时,需在单位性质的相应□内划“√”。

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学习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情况时,既要填写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的从业情况;既要填写在国内从业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在国(境)外工作的,也要填写其在国(境)外从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就业的单位和职务等。

(1)是否为共同生活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定义,在“是否共同生活”栏下相应□内划“√”。

(2)工作、学习单位及现任职务

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的单位,还要具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担任的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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