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田联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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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田联章程
第101条 总则
凡举办规则第1条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点。
注:
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
第一节官员
第110条 国际官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a)和(b)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
(1)组织代表
(2)技术代表
(3)医务代表
(4)兴奋剂检查代表
(5)国际技术官员/地区技术官员
(6)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
(7)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
(8)仲裁组
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规定了任命各类官员的数量。
举行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
(1)、
(2)、(3)、(4)、(8)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任命。
(5)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技术官员小组的成员中任命。
(6)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中选派。
(7)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确定。
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
国际田联各会员协会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员以供选派。
举行规则第12条1(b)的比赛,上述官员由相关地区协会选派。
参加该比赛的地区技术代表和地区竞走裁判员由该地区的协会从其地区技术代表名单和竞走裁判员名单中选派。
举办规则第12条1(a)和(f)的比赛,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专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b)(d)和(g)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c)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12条1(e)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
国际技术官员应穿着易于区别的服装。
★举办规则规定的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与
(1)~(8)相应的官员。
举办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
第111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
必要时,还应处理主办比赛的协会会员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
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112条 技术代表
在大会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技术规则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他们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性规程。
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责。
他们应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他们应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
他们应与组织代表合作。
在规则第12条(a)(b)(c)的比赛中,技术代表应主持技术会议,并向技术官员布置工作要点。
第113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
他/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查。
第114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
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115条国际技术官员
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应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ITO)中任命一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时间允许,该组长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至少一名国际技术官员。
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该项目的裁判长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目的主裁判提出。
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作的建议。
如果该建议未被采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此作出裁决。
如果有关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则应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
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应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
注1:
举行规则第12条1(b)和(d)的比赛,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地区技术官员。
注2:
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应与该项目主裁判一起工作。
★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技术官员。
第116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使用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2条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组的成员。
注:
举行规则第12条1(b)~(d)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国际竞走裁判组的成员或地区竞走裁判组的成员。
第117条 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
举行规则第12条1(a)和(b)的所有比赛,应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一名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监督所有终点摄像裁判工作。
第118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12条1(a)(b)和(c)的比赛,应任命一个仲裁组。
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
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
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
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
凡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
第119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运动会组委会应根据运动会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则任命全部工作人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a)(b)或(c)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运动会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1人
赛事主管1人
技术主管1人
检录主管1人
比赛工作人员: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竞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人
必要时,设置竞走比赛其他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发令员1人,适当数量的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1人(或多人)
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或多人)
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电子)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检录员1人(或多人)
★总裁判长1人
比赛现场指挥1人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1人(或多人)
统计员1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1人
正式测量员1人
医生1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参加国内田径比赛工作时,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等级胸徽。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
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120条 竞赛主任
竞赛主任应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在竞赛主任领导下,比赛现场指挥员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员的宣告。
第121条 赛事主管
赛事主管应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
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
如果比赛超过四小时或运动会超过一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任助理。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总裁判长行使此职责,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第122条 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应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此职责。
第123条 检录主管
检录主管与检录裁判员合作,他应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在场,并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准备入场。
第124条 裁判长
1.应分别任命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仅在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有关裁判长不能行使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责。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电子)测量裁判员时,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4.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
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5.在任何运动会中,如果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6.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记录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后再交给竞赛秘书。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第125条 裁判员
总则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应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同工作。
当有关机构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他们应确认其职责。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
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
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
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在国内田径比赛中设立赛后控制中心,在总裁判长领导下对结束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管理,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进行工作。
第126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
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
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已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