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办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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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自身工作的具体体现。
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代表提出建议要注重质量,在提出建议前,应搞好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确保提出的建议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符合XX实际和建议要求,有利于推动和加强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第八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刷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分别负责代表建议的交办工作。
第十一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
代表建议转交承办单位之后,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与有关承办单位协调同意,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二条办理代表建议,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按照内容不同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转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认真审阅,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议案组说明情况;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五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协调,不得自行转交其他机关、组织。
第四章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五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分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七条代表建议所提问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处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联合行文作出答复。
代表建议所提问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无法确定主办单位的,各承办单位应分别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分别答复代表。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对交办机关重点交办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对重点交办的代表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询问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凡是能够立即作出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代表驻地当面答复。
答复后三个月内,根据办理情况再作出书面答复。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立即作出答复的代表建议,或者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并对代表作出说明。
但对代表建议的正式答复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对时限性较强,急需解决的代表建议,应立即办理。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采取直接与代表见面的形式,当面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答复代表时,应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签署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连同书面答复,一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属于政府系统的,应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督查局。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
第二十一条办理代表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计划或者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因政策限制或者其他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
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属于政府系统的,要同时报县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并再次答复代表,向代表说明原因。
再次答复代表后,承办单位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连同书面答复,一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按规定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答复代表建议,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态度诚恳,答复明确,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行文。
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
属于法院、检察院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
属于其他有关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其主要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
第二十四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通过适当形式走访联系提出建议的代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满意度,并作为督办代表建议的依据。
属于政府系统承办的代表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督查局联合走访提出建议的代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满意度,并作为专项督查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并主动接受交办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转办、催办、督办。
催办、督办可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发催办函、通报办理情况等方式。
有关机关、组织应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并按催办要求办理。
对办理工作不认真、答复文稿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责成其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代表提出的建议中选取部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实行重点督办。
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各副主任分工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对于连续两年提出的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问题能够解决而承办单位未加以解决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提出质询案,督促问题得以解决。
第三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优秀建议及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上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书面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
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意见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泄密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我县各方面的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乡镇(街道)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有关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办理代表建议办法
XX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2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