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916606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34.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前言

第一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直排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

二、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一)项

三、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

四、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或超量排放污染物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二章《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违反“三同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3.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2.3.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环保工程技术方案

§2.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违反公众参与制度相关规定

§2.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

§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

§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审批擅自兴办服务项目

§4.1《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未配套油烟、火烟、恶臭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火烟、恶臭

§4.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限期治理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4.3《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

§5.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未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

§5.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5.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5.4《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二、违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四、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性规定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二、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三、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前言

一、《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本《实施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本《实施标准》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环保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区环保法规规章未规定的,可根据法律法规适用原则,适用国家或省环保法律法规。

四、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五、本《实施标准》采取定额的方式确定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定额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对于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三同时环境管理规定的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

七、对于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实施按次计罚和按日计罚。

八、排放污染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

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

(1)5≤pH≤6或9≤pH≤10;

(2)二类污染物中重金属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

(3)五日生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倍以下;

(4)总磷、磷酸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倍以下。

九、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降低一个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

(1)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初次违法;

(2)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后果的;

(3)污染防治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少量跑冒滴漏等,且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的。

十、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高一个档次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

(1)当事人存在违法故意;

(2)当事人有阻挠环保执法的行为;

(3)当事人多次违法或重复违法;

(4)违反环境政策或管理措施;

(5)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

(6)多次引发投诉、信访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本《实施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群体事件或者群众投诉严重等。

十二、本《实施标准》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直排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1.1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

排放口所在区域

排放污染物浓度

罚款(万)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一般区域

达标

15

超标5倍以下

16

超标5倍以上

17

限批区及环境敏感区

达标

16

超标5倍以下

17

超标5倍以上

18

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

一般区域

达标

17

超标5倍以下

18

超标5倍以上

19

限批区及环境敏感区

达标

18

超标5倍以下

19

超标5倍以上

20*

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

--

20*

注: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限批区”,现阶段指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一般区域”,指环境敏感区和限批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20*”,指罚款20万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20万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排污者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1.2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

排放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超标幅度

罚款(万)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含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的)

B类水污染物

一般大气污染物

达标

达标

5

超标5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下

6

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

7

超标10倍以上

超标1倍以上

8

A类水污染物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达标

达标

7

超标5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下

8

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

9

超标10倍以上

超标1倍以上

10

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B类水污染物

一般大气污染物

达标

达标

20

超标5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下

22

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

24

超标10倍以上

超标1倍以上

26

A类水污染物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达标

达标

24

超标5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下

26

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

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

28

超标10倍以上

超标1倍以上

30

注:

本《实施标准》所称的“A类水污染物”,指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B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中同时含有A类水污染物和B类水污染物的,应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处罚。

“一般大气污染物”,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烟尘、颗粒物或二氧化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指《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规定的除“一般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

三、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