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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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⑷其他事项。
3、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环评等前置审批意见中应有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节能评估:
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
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
]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7、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2010]49号)规定:
“对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
闽政[2006]47号文附件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四)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
政府间接融资资金;
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或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须由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1、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围垦:
万亩及以上围垦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万亩以下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水库:
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4、防洪工程:
保护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5、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二)能源
1、电力
(1)水电站:
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2)热电站:
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核准。
(4)电网工程:
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5千伏以下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1)煤矿:
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1)原油:
除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天然气:
除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非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非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公路
(1)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县级公路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本省内除跨海湾项目外的单跨100米及以上的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桥梁,或总长500米及以上的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水运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其他泊位:
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5000吨级以下泊位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通海航道:
1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1万吨级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内河航运:
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1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扩建机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原材料
1、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化肥:
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稀土:
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黄金:
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烟草
1、纸浆:
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2、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1、城市供水:
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
单跨1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城市桥梁,或总长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污水处理:
日处理污水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4、垃圾处理: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项目及日卫生填埋处理垃圾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5、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七)社会事业
1、旅游: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省、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00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调整产业政策的相关文件,并对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
具体如下:
1、国务院国发[2007]31号规定:
“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取消备案制,统一实行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清理。
”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0]1205号文规定:
“在国家出台明确的产业政策之前,煤制天气然及配套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准。
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项目管理,不得擅自核准或备案煤制天然气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0]3019号文规定:
“对以下风电设备建设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暂不核准、备案:
(一)新建的风电整机项目,已有厂点的扩能不在此列。
(二)为单机容量小于2兆瓦整机配套的叶片、增速机、风电轴承、控制系统(含变流装置)的新建项目。
(三)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按属地化管理程序办理。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风电设备项目应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11]635号文规定:
“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
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
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5、xxxxx闽委发[2011]3号规定:
“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申请备案说明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节能评估: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7、项目备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进行审核。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政办[2005]175号),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11、节能评估: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