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Word格式.docx
《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案例Word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赋予了当事人的继续起诉权,与案例所体现的规则是一致的。
在此之前,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实现又不能起诉后归案的被告人的现象,有的法院就在探索更为合理的做法。
一是要求原告撤回起诉,待所有犯罪
嫌疑人(或大部分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审判后归案的被告人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
但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因为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时归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则应当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这一做法除非原告同意否则不具有可行性。
二是对未归案的行为人进行公告,如果其不到案则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做从表面上看可以解决问题,但却与“先刑后民”原则相抵触。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犯罪行为,根据“先刑后民”的要求,当然也不宜对被害人起诉其侵权的案件进行审理。
另外,将没有归案的人列为被告还要进行公告,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判。
为此,江苏高院《意见》也规定不能将在逃或者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其他共同致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是适当的。
三是判决已归案的行为人承担应负的部分赔偿责任,其他部分的赔偿责任由未归案的行为人归案后再进行判决。
这样做保留了原告对后归案人的诉权,但这样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由于同一件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属于不可分之诉,从理论上讲就不能分开审判。
其次,分开审理也不能判决先受审的应负连带责任的被告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常见的共同故意杀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假如责任相当,一人先归案,一人在逃,那么就不可能判决先归案的被告人承担50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并没有被连带承担责任的对象,因此,只能判决该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与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效果是一样的。
而要解决当事人对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诉权问题,在上述方法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最好的做
法,就是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
(一)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是弥补其受限制的权利的需要。
首先,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制,只有部分被告人归案的,只允许对归案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如江苏高院《意见》中规定:
“在逃或者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下落不明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
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共同侵权之诉或标的同一的间接结合侵权之诉均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在审判中,即使当事人不起诉共同侵权人,法院也会主动追加被告。
与纯粹的民事诉讼相比,上述规定和做法实际上就限制了当事人对没有归案或下落不明的侵权人的诉权。
其次,由于当事人诉权的受限,也影响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当事人在一起案件中的损失和应当得到赔偿的总额是一定的,那么赔偿主体的多少常常影响权利的实现。
判决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这只是理论的设想,理论上设定被告人是有完全履行能力的,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利于原告权利的保护,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很多被告人对于高额的赔偿费用无力赔付。
在共同犯罪的侵权案件中,如果只判决先归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剥夺了原告对未归案犯罪嫌疑人诉权的话,那么原告权利的保护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是现实存在的困境,也引发了不少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告的不断上访。
只有赋予当事人的继续起诉权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解决问题。
(二)赋予当事人继续起诉权,与诉讼制度的有关理论并不矛盾。
首先,继续起诉权与一事不二讼原则不矛盾。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原
篇二:
民事诉讼法案例复习题
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
婚后赵某之母孙某发现钱某不会
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
开始赵某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
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很不和谐。
在此情况下,孙某来到人民法院,
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
法院没有受理孙某的起诉。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理由是什么?
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
但该墙砌
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500元。
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损失。
在诉讼中,李某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
应为被告。
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
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
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
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
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
求?
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
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
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是否正确?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
到法院。
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
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
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
事实。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
(2)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
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
婚
后生一女孩。
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
1994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
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
况下达成调解协议:
“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50元。
”
[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
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
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
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
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
半年之后,刘、王、
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
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
东区,刘某住
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
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
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
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
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
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被告甲因损害赔偿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
可是判决书送达
甲后,过了15日,甲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
被告甲阻挠判决,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
有解决。
[问题]被告有无上诉权?
法院应如何处理?
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
以后,兄弟二
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
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
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
1995
年8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
兄弟
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郝某是养蜂个体户。
1994年6月郝某与运输个体户任某商定,由任某将100箱蜜蜂由甲市运往乙
市。
运输过程中蜜蜂大量死亡。
郝某向任某索赔未成,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某答辩提出
蜜蜂死亡与运输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反诉郝某给付运输费。
甲市人民法院指派李某担任审
判长,审判员吴某承办此案,并邀请某养蜂场技术员张某担任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问题]如何认识和适用陪审制?
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
当时双方
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
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
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
崔某于199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
东区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
二个月
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
法院。
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
B市中级人民法
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
上述各的做法
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
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
经常发生磨擦。
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
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很不和谐。
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
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
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
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
在
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
被告宋某于198年11月租用
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
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
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
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
经常吵闹。
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
原告
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甄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
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
餐馆经营6个月后,
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
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
合同的能力。
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
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
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
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199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饭店(经理赵某)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
席间,服务员朴某
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
醉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
伤。
事后,焦某治伤用去医疗费600元。
由于赵某、江某和朴某都不愿意赔偿焦某的损失,焦某准
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
并说明理由。
某市化工厂工人许某下落不明已四年有余,该化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许某死亡的申请,人民
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
公告半年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化工厂不服判决,便向上级法
院上诉。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篇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
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
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3年)
六、(本题13分)
案情: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
但双方未实际履行。
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
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为什么?
不能(1分)。
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所以太阳公司与荒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月亮公司。
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
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