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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

习题一

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

3.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协议。

一、多项选择

(ABCD)1.国际商法的渊源有:

A.国际商事条约B.各国国内法C.国际商事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E.学说

(ABD)2.以下不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习题二

一、名词解释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股份和股票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并已经达到控股程度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

子公司是指凡公司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依附的关系,但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在财产责任上,他们也各自以其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各不连带。

股份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的总和构成公司资本总额。

股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1.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契约性企业。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4)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企业,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等会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2.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

(2)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主要有:

(1)股东人数

(2)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其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机构主要有双层制与单层制之分。

双层制是以德国、荷兰为代表的股东会(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结构。

股东大会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又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之指挥;监事会除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外,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并就一定事项享有同意权。

单层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结构,无监事会之设。

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指挥公司经营,聘用经理人员负责具体经营。

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角制。

股东会(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指挥公司经营,监事会对实施董事会和经理人(经理机构)实施监督。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一般做如下分配。

(1)股东会(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业务机构,使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会的活动及其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经理人和经理机构: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

6.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

(1)表决权:

自己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权:

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者股份。

(3)知情权和监督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

(4)收益权:

股东按照出资或者所持有股份取得股利,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

(5)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

在公司终止后股东有权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认缴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习题三

一、名词解释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

(1)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合作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既具有订约的愿望。

(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承诺

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作出的标的只能是另一项要约,而不是对要约的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以通知或者其他行为等合法方式表示

3.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尚未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或者预期不能履行合同(预期不履行)。

5.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简答题

1.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应是合法行为。

2.合同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目前世界各国对合同成立条件的要求不尽一致,综合各国的法律,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

(2)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订立应具有对价和约因;

(4)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5)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采投邮主义、邮箱主义即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承诺立即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采收邮主义、达到主义即承诺的函电只有送达给要约人,承诺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违约构成条件。

违约的构成条件是指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较为复杂,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与对方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责任归责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比较简单:

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大陆法系相比,不要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和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英美法系国家责任归责上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也不绝对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如在迟延履行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

并且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的同时,也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提出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应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

三、案例分析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

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并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顶下的货物转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该合同顶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购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XX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XX公司处购买7350吨地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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