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公证书格式定稿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定式公证书格式定稿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式公证书格式定稿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选票
第三十式指纹
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
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
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
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
(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
在台湾的遗产手续”。
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注1]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声明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4]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声明行为。
证明单方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声明书中应当包含声明人对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声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声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
4.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注1]
赠与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本人所有的×
(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赠与×
(受赠人)。
(申请人)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赠与行为。
证明赠与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赠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赠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的,应当据实表述。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注1]
受赠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接受×
(赠与人)赠与的×
(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
(申请人)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接受赠与行为。
证明接受遗赠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受赠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受赠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是×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或者赠与附义务的,应当据实表述。
第五式遗嘱公证书格式
(基本情况)[注1]
遗嘱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注2]×
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注3]上签名[注4],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注5]的规定。
1.设立共同遗嘱的,立遗嘱人均应当列为申请人。
2.如果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见证人,应当据实表述。
3.引用文书的全名。
4.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遗嘱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上的签名(印鉴)是×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注1]
保证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
(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条[注6]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
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证明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保证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是×
4.可以对保证所担保的项目、条件、范围等作详细表述。
5.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任可以不写,保证的依据也可以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式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注1]
()×
公司章程[注2]
公司(全称)于×
日在×
(地点)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等),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前面的《×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
股;
赞成的×
反对的×
弃权的×
股。
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上×
、×
(股东姓名)的签名(印章)属实[注3]。
该公司章程自×
日生效。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
证明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适用证书公证书格式。
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证明社会团体章程、基金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2.此处要具体注明何种章程。
3.不同的章程,适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条件不同,本句要根据章程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第八式认领亲子公证书格式[注1]
(甲)[注2](基本情况)
(乙)[注3](基本情况)
关系人:
认领亲子
兹证明×
(甲)、×
(乙)于×
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
(关系人)是×
(甲)的儿子(女儿),×
(甲)是关系人的父亲。
经×
(医学鉴定机构全称)于×
日作出的医学鉴定证实,×
(甲)与×
(关系人)存在血缘关系。
(甲)愿意认领×
(关系人)作为自己亲生的儿子(女儿),并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
(乙)对此无疑义。
[注4]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
证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格式出具,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第一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父。
3.第二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母。
4.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增加以下表述:
“申请人间商定,关系人由×
(乙)(或甲)负责抚养,×
(甲)(或乙)负担×
(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九式出生公证书格式[注1]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出生
市(县)[注2]出生。
(申请人)的父亲是×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的母亲是×
)[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境内的法律事实。
2.出生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现名称,现名称与出生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3.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
申请人要求注明其父母死亡情况,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在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已故”。
第十式生存公证书格式[注1]
生存
(申请人)至×
日[注2]尚健在,现住×
路×
号(或×
县×
乡(镇)×
村,或×
养老院)。
[注3]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生存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此日期为公证员见到申请人之日。
3.可以根据需要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
第十一式死亡公证书格式[注1]
(基本情况)[注2]
死亡
(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
日[注4]在×
市(县)[注5]因×
[注6]死亡。
市×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
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此处为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
宣告死亡表述为“于×
日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公证书格式
十二式之一:
国籍公证书格式[注1][注2]
公证书
兹证明×
(申请人)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
1.未入国籍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当事人举证困难但又确有实际需求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办理未入国籍声明公证,采用声明公证书格式。
十二式之二:
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
申请人[注2]:
(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
监护(身份)
(甲)是×
(关系人)的父亲,×
(乙)是关系人×
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注4]规定,×
(乙)是其未成年子女×
(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1.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申请人为监护人。
3.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十二式之三:
户籍注销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基本情况)
日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1],原户籍所在地在×
号。
[注2]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
1.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定居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的,参照适用本格式。
2.发台湾地区使用的证明未进行户籍登记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公证事项为“未做过户籍登记”,相关内容可以表述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某地居住,居住期间未做过户籍登记。
第十三式曾用名公证书格式[注1]
()×
曾用名
(申请人)自×
日至×
日[注2]曾用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1.证明又名、译名、别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的,可以不写明起止时间。
3.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住所地(居住地)
[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
国,于×
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号”。
第十五式学历公证书格式[注1]
学历[注2]
兹证明×
月至×
月在×
[注3],于×
月毕业(结业、肄业)。
[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历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历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可以注明何种学历。
学历公证通常是证明申请人的最高学历,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证明其具有的特定学历。
3.此处注明学校全称、学历类别、所学专业、学制等,如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表述为:
“×
大学(或学院)×
系本科×
专业学习,学制×
年”。
4.学历证书注明授予学位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六式学位公证书格式[注1]
学位
大学(或×
科研机构)授予×
学×
学位[注2]。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位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位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此处注明学位的具体种类,如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等。
第十七式经历公证书格式
十七式之一:
自然人经历公证书格式
经历
月[注1]在×
省(或市、县)×
(单位全称)从事×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
2.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公证书可以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
十七式之二:
法人经历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市(县)从事了×
活动(如承建了某项工程)。
[注1]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的详细情况。
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者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公证书格式
职务(职称)[注1]
(申请人)现任(或者×
日任)×
(单位名称)×
(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1.1986年职称改革后,职称统称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式资格公证书格式
十九式之一:
法人资格公证书格式
法人资格[注1]
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