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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商朝的五刑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

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

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2、立法状况

(1)刑书

九刑:

存在不同的解释。

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吕刑: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

《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2)法律形式

誓:

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诰:

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命:

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礼:

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

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

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3、刑事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

(2)定罪量刑的原则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罪疑从赦。

(3)罪名

违抗王命罪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群饮罪

(4)刑名

死刑

肉刑

流刑

徒刑

拘役

赎刑

没为官奴婢

4、民事立法

(1)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亦称质剂。

借贷契约:

亦称傅别。

租赁契约:

5、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A.婚姻关系的缔结

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B.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去”:

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

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6、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土

遂士

(2)诉讼与审判

A.诉讼:

四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B.起诉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

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

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审理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

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听:

“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

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5)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

同的上诉期限。

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思考题

1、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2、试述西周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3、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春秋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生产力、政治体制、文化层面上;

法律制度变革―――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2、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1)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

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因成文法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经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

其中,秦国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重其轻者”。

(2)李悝的《法经》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于战国初期由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魏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B、《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1、试析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形成的两种对立态度及其背景。

2、试述我国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原因与标志。

3、名词解释:

《法经》、“邓析”。

4、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5、试述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家思想)。

秦朝的法律制度

1、秦朝的社会状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战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2)云梦秦简

&

#61550;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的记载秦法令令的竹简。

包括: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令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1)刑名

死刑:

具五刑、族诛、定杀、坑等。

肉刑:

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作刑:

迁:

谇(sui)

(2)罪名

(3)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役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4、经济立法

(1)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3)管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4)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5、司法制度

(2)诉讼制度

6、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法律特点。

7、名词解释:

秦简、“盗徙封”、公室告、封诊式。

8、比较秦朝和两汉时期刑名和罪名的异同、各自的特点及其发展。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1、当时的立法状况:

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立法活动:

分为三个时期

(1)西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是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巩固封建政权。

刘邦重视法律,在功进咸阳后,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

西汉建立后,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大量诏令,都是以严酷著称。

(3)东汉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沿用西汉旧律。

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制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

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汉朝的“律”和“令”的区分比秦朝略为明显。

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朝的“科”有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比:

谓之类例。

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

(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

2、刑事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

(2)德刑并用

(3)顺天行刑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

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

(3)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

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

“殊死”即斩首。

(2)徒刑

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

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

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

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

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

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

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土地所有权:

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

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财物所有权: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关于遗失物:

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

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

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l、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

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

●—妻多妾制

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

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

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

实行嫡长继承制。

●财产继承:

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告勃

●种类

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屋捕。

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

●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3)审理和判决’

●鞠狱和断狱:

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传复;

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读鞠:

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4)上书复审

汉代称乞鞠,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6)执行

●行刑机关:

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

一般案件由县、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

●行刑季节: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l、三国法规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法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

增加篇条;

改具律为刑名,冠子律首;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

正式规定”八议”条款;

改革刑罚制度。

2、两晋法规

●《晋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

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北朝法规

●《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罚原则方面有:

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在罪名方面有:

大不敬、不道、杀人等;

在刑名方面有:

死刑、流刑、宫刑等。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总之,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4、三囤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

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

《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

(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

(2)规定“八议”制度;

(3)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3、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沈家本在评论隋朝法制时说:

“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唐朝的法律制度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

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五刑―――笞、杖、徒、流、死。

(2)十恶―――

(3)八议、情、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4)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

自首减免刑罚;

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

同居相隐;

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同罪异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1)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3)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

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1)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2)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3)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4)严禁买卖人口。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

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

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3)工商立法

3、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关津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唐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和告发;

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

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

“罪从供定”;

禁止任意刑讯;

规定回避制度;

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

“服辩”;

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奏皇帝批准。

监狱管理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和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增加了“折杖法”;

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

每篇之下设“门”。

(2)“刑律统类”

(4)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

法律形式

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2、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1)“重法地法”

(2)“盗贼重法”

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特点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

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

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

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刑罚更加酷滥

(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

(1)在中央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2)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活动决定;

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元朝的法律制度

1、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主要立法

特点

2、元律的主要特点

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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