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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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农业总产值3114.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527.4元。

(二)集体林业基本情况:

有林地面积48271.3亩,其中公益林33880.0亩,未成林造林面积6786.0亩为退耕还林。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林地、林木“四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服务、保护和资源流转体系,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七项原则,处理好七个关系。

一是坚持“增量、增效、增收”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

三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四是坚持分类知道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六是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七是必须坚持勇于创新的原则,处理好借鉴先进经验与创新机制的关系。

总体目标。

2008年6月至10月底完成全镇集体林权主体改革,2009年7月底基本完成林改配套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改革范围。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

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须核(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天保工程实施期限内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主要内容。

其核心内容是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

明确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股权到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可作为入股、合资、合作的资本。

放活林地经营权。

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联户开发等多种形式,建立林农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落实处置权。

对也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个私企业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

合法取得的森林资源可依法流转。

对林权所有者经营林木采伐的许可证,由业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办理采伐许可证。

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鼓励木材、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

保障业主收益权。

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经营林地、木林、林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鼓励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帮助村社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的相关政策

1、林权确认政策。

我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国有林、集体林和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基础,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明确的,一律不变动,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自留山稳定不变,由农户自主经营、自主管理。

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增员不补、减员不退”、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若“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不在补划自留山。

责任山也承包到户的,原则上稳定不变,承包期限70年。

对承包期已满,承包者不愿承包或抛荒失管两年以上的责任山,由集体予以收回,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实现有偿承包经营,收益分配比例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

责任山原则上实行有偿承包使用,具体缴费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管理,镇林业站和村委会必须加强监管。

统管山,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方法明晰产权关系。

对以承包经营的集体统管山,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予以稳定不变;

对承包后大部分群众不满意、承包经营程序不规范的,由集体依法收回并撤股确权到户。

对未承包经营的集体统管山,采取股权到户的方式确权。

农户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在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可由开发经营者与集体完善承包合同后优先承包经营。

若收归集体,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应归还造林者所有或由收益者补偿造林者的投入。

对原“三定”后,山林权证与实地不符的,可参照当时的相关资料核定四至界限。

在承包期限内,农户对承包的林地林木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林木处置权、产品收益权,但不能抛荒失管;

连续抛荒失管两年的林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从新发包。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趁林改之机擅自改变国有和集体的山林权属,防止林地资源流失,禁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林改实施“阳光操作”,把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原原本本的交给林农,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成果”五公开。

改革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村民小组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本组的村民(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实施。

2、纠纷调处政策。

因行政界限引起的林权纠纷,由县解决行政界限后在确定林权。

林权纠纷首先由当事者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行政调解或处理。

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国有林与集体林的纠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林权纠纷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镇,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不出县。

3、生态公益林管理政策。

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益林区域、范围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

由于各种原因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中,把农民房前屋后及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土地上种植的人工林、零星林木划为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性质不变。

要在确保两类林比例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在林改中实事求是地予以调整,把商品林、公益林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将产权明晰到户,按林改政策予以确权发证,按天保政策、公益林管理规定完善管护责任制和生态效益补偿兑现办法。

已划给林农所有的,林权证发给林农,由集体管理的,林权证发给集体。

林权所有者拥有在其管护的公益林范围内的非木质产业及林下资源产业开发经营权和收益支配权。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保护,严禁乱砍乱伐。

4、妥善处理好四个问题。

依照《合同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处理好林地、林木“四权”方面的四个问题。

一是处理好资源流转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改革后,可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施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倡、鼓励林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形成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对已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租赁的林木、林地,应当加以维护,但必须完善手续。

对依法签订的合同,多数群众对某些条款有意见,原合同应当维护,对有争议的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对流转程序不规范、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压依法予以解除合同,并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资产问题,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对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要先明确林权后,才能进行流转。

对已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限期恢复,确权发证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二是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的关系问题。

本次改革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经营区划。

若确需变动的,必须保证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变动。

三是处理好退耕还林的问题。

凡属退耕还林工程的林地,根据《退耕还林承包合同》、施工作业设计图纸等资料,现地核实四至线后确定发证,不参与改革。

四是处理好工程占用林地问题。

凡属向家坝水电站建设后的淹没区或国家重点工程所占用的林地,原则上不核权发证,但必须以宗地为单位进行面积核实和统计(必须注明林权所有者),逐级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本阶段时间安排在2007年7月10日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摸底调查以及开展培训。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通过摸底调查摸清家底,摸清群众意愿,搞清林改的对象和范围,通过培训使参与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改革的工作方法、要求,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如下:

1、成立机构:

2007年7月8日,成立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制定工作计划。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站,林业站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抽调专人组成林改工作队开展此项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

各村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

2、召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

7月,镇林改办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将改革大政方针传达到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3、进行摸底调查:

200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村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调查过程中要弄清全村共有有林地块、到户地块共有多少。

同时,要组织群众上山踏界,准确掌握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纠纷。

4、培训:

2008年6月中旬参加县林改办的业务培训,由县林改办技术人员对工作队员和村林改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编制镇、村林改实施方案:

2008年7月上、中旬,镇、村、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林改实施方案制定镇、村、组的林改实施方案,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要依据,体现“权益平等”和“农民决策”的原则,方案的制定要公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讨论表决通过。

(二)实施阶段:

1、镇林改技术组指导各村林改办进行林权勘界工作,按照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组织有关权利人上山踏界并进行外业调查。

工作步骤:

(1)、根据批复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村林改办组织相关的权利人上山踏界,化解争议,明确四至宗地界限勘察、签名、转图、拼图、面积求算。

(2)、质量检查;

①外业检查;

②内业检查。

(3)、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数据录入——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

2、7月上旬开始,进行林地勘界,开展林地、林木确权外业工作。

林木确权外业工作以个行政村组为单元,组织镇、村、组、户主和技术员五级人员到山头地块逐一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落实责任主体,签订(完善)承包合同,经林改办审核后公示7天。

3、9月15日以前全面完成明晰山林权属外业工作。

4、10月15日至11月15日,完成内业整理,登记造册以及归档工作。

(三)自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

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主体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根据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1、10月15日前,向县政府林改办提交工作外业总结材料。

2、10月15日至12月30日,镇林改办对各村林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迎接省、市、县各级组织检查验收对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形势复杂多样。

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林业产权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的措施,密切配合,按照“镇直接领导、村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推动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顺利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任务。

为此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村、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村联系领导、驻村人员深入各村指导,督促林改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明确责任,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宣传发动,舆论先行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去。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镇林改办与各村要签订责任状,将全镇林改任务分解到各村,层层落实责任。

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各村林改办主任汇报。

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通报倒数第一的村,要责成该村做整改,各村林改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

各级干部和具体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绝不允许另搞一套。

集体经济的林改实施方案要符合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集体山林70%以上归农户。

(五)重视信访,规范操作

1、本次改革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村、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关于维护稳定“一岗双责”的决定要求,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主动发现问题,把矛盾化解到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和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乱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乱伐的事件要坚决打击,查处率要达到95%以上,各类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0%以上,不能因纠纷影响林改进程,镇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

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底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2、山林纠纷调处原则:

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整的原则,做到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镇,镇与镇之间的纠纷不出县。

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3、达成协议的应当场制作协议书,参加协议的各方代表均应在协议书中签字盖手印;

调处机关制作争议山场地形图,其内标明争议山场范围,协议界限,图纸附在协议书后;

调处机关下达认真执行协议书的通知,送达《通知》、协议书复印件及附图,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和注明收到日期。

4、调处材料装卷和归档。

七、保障措施

1、为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镇党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党政一把手联系驻村领导,联系村领导联系村支两委,村支两委联系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联系农户。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镇党委书记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镇长为直接责任人。

3、镇财政安排1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用于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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