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细胞治疗人体试验申请与操作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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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體試驗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完成實驗室或動物實驗之研究報告
(三)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試驗者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人體試驗涉及於人體施行新醫療器材者,應檢附產品之安全性與醫療效能證明文件。
(六)提出產品品質證明文件。
三、申請作業
醫院申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應提經該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議通過,依醫療法第五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及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計畫作業規範之程序規定,向本署提出人體試驗計畫書(計畫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
第三章受試者之權益維護
一、受試者之選擇
基於尊重個人尊嚴並維護人權,在選擇受試者時,除考量臨床研究所必要之科學條件外,並應慎重考慮可能受試者之病況、年齡與決定能力等因素。
二、對可能受試者(Candidates)之說明和對答要點
體細胞療法研究係運用相當先進技術,操作過程中可能產生不能預測之風險,計畫主持人應以一般人得以理解方式及用詞,審慎對可能受試者預先作清楚、完整之說明,並詳盡回答可能受試者之問題。
說明項目之要點如下:
(一)醫院將盡力維護受試者在試驗施行期間之權益,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二)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之目、方法及預期之醫療效能。
(三)體細胞療法可能產生之併發症、副作用、危險及其處理方法。
(四)受試者於試驗施行期間中,可隨時無條件撤回同意,退出試驗。
但退出試驗後,醫院得提供與受試者已接受之試驗相關之必要追蹤檢查;
受試者退出試驗,將不影響醫病關係或醫療上正當權益。
(五)受試者隱私權之保障。
(六)其他維護受試者權益之相關事項。
三、受試者同意之獲取程序
(一)獲取同意前必須由計畫主持人或由主持人選定之研究人員親自向受試候選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口頭說明,解釋同意書內容及答覆有關之問題。
(二)經說明和答覆後,若可能受試者同意接受該體細胞療法之人體試驗,應由其本人簽署同意書,在受試者本人無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四章審查作業
一、行政初審
本署受理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申請後,應即進行行政審查作業,若所提計畫之文件內容有不足部分,應於收件後二週內通知申請機構暨計畫主持人補送相關文件(補件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二、專家審查
(一)經初審齊備之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申請案,由本署委請國內外相關特殊醫學領域(並與該計畫主持人或機構無利益關係)二位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二)專家學者之評審意見及建議應於收文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如附件)回覆本署。
異議或建議儘量以切實之字句和言詞表達,避免主觀泛貶或泛譽辭句。
(三)專家審查重點如下:
1.該體細胞療法是否有合理之科學理論、研究背景?
國內外是否有相同或相類似之人體試驗案例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
此計畫有何特殊學術意義或預期之療效性?
2.體細胞來源是屬同種自體(autologous)、同種異體(Allogeneic)或異種異體(Xenogeneic)?
若屬後二者,是否可能產生嚴重免疫問題,或其他副作用或危害?
有否預防措施?
3.體細胞醫藥療品若屬生技公司產品,該公司是否有該產品之合法證明?
若體細胞之培養與醫療品配製在主持人機構之實驗室執行,則實驗室之細胞產品操作程序是否妥善?
4.臨床作業部分是否適當?
有否標準作業程序(SOP)之建立?
5.研究人員及主持人之資歷及專業訓練經驗是否足以執行該細胞療法人體試驗,確保不會偏離預期成果,以保護受試者之權益及安全?
6.細胞培養及配製步驟是否可避免細菌或病毒污染?
有否使用優良實驗室硬體設備及軟體標準操作程序(SOP)?
7.「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受試者同意書」是否合理?
8.對於使用之體細胞剩餘材料處理方式,應說明如何處理。
三、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核
(一)專家審查意見及計畫主持人答覆意見收齊後,應即提送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該會必要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問題。
擔任評審之專家學者亦得列席提供意見並參加討論。
(二)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應參酌專家之學術科技審查結果,慎重考量該計畫對我國特殊疾病問題、醫學研究之推展及醫療科技企業之重要性,研究結果可能之倫理、法律、社會衝擊,經開會聽取主持人報告和專家之意見再討論後,將個別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核定為「照原計畫通過」、「修正後可通過」或「不通過」。
四、審查結果通知
人體試驗計畫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定之後,應於七日內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機構。
第五章品質管控
一、執行進度報告
凡經核准進行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主持人應於核准後每六個月一次向本署提出進度報告(執行情形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七),由本署提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書面審議,以確定計畫是否順利進行。
二、危害事件報告
經核準之體細胞療法計畫,在執行期間若發生受試者死亡、嚴重副作用、不良反應,或公共衛生上之重大風險者,主持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機構首長報告。
如認為有安全之虞,應即停止計畫,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機構首長應即委派「機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進行事故原因之調查,檢討並提出處理措施(包括中止試驗計畫)。
並於一週內向本署提出書面報告。
三、衛生主管機關監測
鑑於體細胞療法之新穎性與不確定性,衛生主管單位連同「機構內人體試驗委員會」應隨時可以派員實地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狀況,確定是否依原訂計畫進行,以及受試者之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保障。
四、執行成果報告
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備妥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兩份,函送本署備查(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在試驗計畫結束後,受試者若產生長期性效果或副作用,亦應報告本署。
附
件
附件一 相關法規(略)
附件二
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書
計畫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
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__
網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報日期:
附件二之說明
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計畫書填寫說明
一、計畫書及摘要:
一式二份,並附計畫書電腦檔案。
計畫撰寫以中文為主,英文亦可。
專門名詞得用英文,但必有中文和英文摘要,英文計畫書必有較詳細之中文摘要。
敘述以儘量能為非專業讀者可理解為目。
二、試驗主題及目:
主題、目敘述外,並說明試驗之各期階段(PhaseI,II,orIII)。
三、學術背景:
(一)理論根據:
需闡明為何要選擇細胞療法治療此特殊疾病,目前此疾病有否其他治療方法以及其利弊。
列舉國內外相關之基礎研究報告,包括實驗觀察、動物模型研究、臨床前研究、演譯(由實驗室轉到臨床應用)研究,以及國內外之相似臨床試驗和政府批准情況。
預測細胞療法是否可達到治療疾病、改進症狀及徵候、抑制病情惡化或改善患者生活品質(不能避免惡化,但可減輕痛苦)。
(二)臨床前研究:
敘述和列舉計畫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對所提人體試驗方案事先預備考量以及各種臨床前研發成果,包括:
1.給予體細胞之來源(donorsources)是屬受試者同種自體(autologous)、同種異體(Allogeneic)或異種異體(Xenogeneic),及所使用之細胞組織之功用。
如屬幹細胞,則註明是體幹細胞種類(組織器官來源)、胚胎細胞或體細胞核移植入卵細胞衍化之幹細胞(stemcells),必須提供其來源之證明,以及特殊治療用途之證明。
2.選擇授予者(donors)細胞之標準:
(1)同種自體(Autologous)細胞及衍生細胞藥品:
研究單位必須設有檢驗傳染病原(adventitiousagents),如愛滋病毒(HIV)和肝炎病毒(hepatitisviruses)之作業,可以不選擇這種受試者,或對這種特殊受試者事先作保護工作人員及環境之防患措施。
(2)同類異體(Allogeneic):
此種體細胞之選擇,至少必須符合血液輸給療法或骨髓移植治療術之規定,以及敘述有關之臨床前測定其療效性及安全性之結果。
包括受試者和授予者HLA-I和(或)HLA-II等「組織適合性」抗原(histocompatibilityautigens)同異之測定方法,以及授予者之選擇標準。
若此種體細胞或其衍生細胞藥品或器具,將施用於所有受試者(generaluse),必須提供有關安全性和療效性之臨床前研究充分證據,包括各種傳染病原之檢驗(附表一)。
(3)異種異體(Xenogeneic):
如果體細胞療法研究將使用異種(動物)之體細胞或其衍生之細胞組織藥品,則必須提供充分臨床前研究數據,證明對受試者無短期或長期性之風險,以及無危害公共衛生之可能,例如動物細胞之內涵性(indigenous)或內原性(endogenous)基因成分,這種基因成分本身可能對動物或人類不會致病,但在人體內,可能產生基因組合而產生致病性和傳染性之病原物。
3.體細胞產品之施用方法及穩定性:
臨床前研究必須包括體細胞療法如何施用於人體方法(如手術植入器官、靜動脈注射或其他注射方法)、體細胞在體內之存留時間,以及在體內會不會改變其機能?
四、試驗方法:
(一)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
1.預計需要多少病人參與?
2.預期每年能找到多少個符合資格病人?
3.病人來源。
4.使用何種標準選擇受試對象?
合格病人和不合格病人選擇標準為何?
5.如果無法接受所有想參與病人,如何加以挑選?
(二)試驗期限及進度
(三)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
1.體細胞醫藥品製配作業:
(1)說明採取同種自體或異種異體者體細胞或組織之方法,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採取之細胞組織如何和利用目吻合?
感染症或病原之檢查項目及檢驗方法,包括感染病原抗體出現之空窗期。
若使用不同類動物之細胞藥品,則如何確定提供來源之可靠性及其品質之穩定性,可符合試驗目之要求。
(2)細胞培養方法:
包括是否繁殖、如何繁殖、如何促使治療性機能或性質之表現和保持此性質之穩定性,而且必須敘述如何避免細菌和其產物之污染,細胞培養液是否使用自體血清、人類血清球蛋白(humanserumglobumin)、人類異體(如:
AB型)血清、胎牛血清及(或)細胞生長素分化刺激等藥物?
如何確保這些培養液添加物之安全性(包括內涵性或內原性病毒之檢查)?
有沒有細胞培養之特別設備?
(3)細胞庫存:
是否及如何建立種源細胞庫(mastercellbanks)、使用細胞庫(workingcellbanks)以及治療用細胞(therapeuticcells)之庫存,以何方法保持細胞活性及治療用之性質。
如何避免庫存作業產生污染物之介入,以及如何庫存細胞,尤其標誌治療用細胞劑之庫存,避免不同病人之混淆、使用。
(4)優良實驗室操作之特殊軟體作業及特殊硬體設備,以及工作人員之訓練。
(5)品管作業:
敘述使用之各種品質管控之方法,包括如何鑑定細胞之確實「身分(identity)」、如何查驗細胞族群(variousheterogeneouscellpopulationswithpolymorphisms)及可能產生之變異種(variants)或突變種(mutants)、利用於治療特殊細胞機能和性質之定性和定量方法,以及污染細菌、病毒及其產物之檢驗方法。
並設定例行測試(routinetests)和特殊測試(specialtests)之作業。
1.臨床作業:
說明臨床治療方法,以及確認治療成敗與否診斷方法。
如計畫主持人或他人(據文獻報告或私人通訊)曾在先前臨床試驗中以類似方法治療過病人,應該指出彼此相關性及此計畫特異處,特別是下述諸點:
(1)自病人或授予者(捐贈者)體內取出體細胞是否隨後在體外培養使產生治療性質(即治療性處理)?
如果是,則應說明取出細胞種類、數目和多久要重複取一次。
(2)病人接受細胞療法前之預備措施。
(3)病人是否經過某些治療方法(如放射治療或化學治療),以增加體細胞療法之治療效果或減少病人排斥輸入之異種細胞?
(4)把何種體外培養細胞輸給病人?
以何法送入病人體內?
所用細胞體積如何?
治療一次或多次?
如為多次,其間隔時間多久?
(5)如何確定送入體內細胞有療效?
此等細胞是否僅限於計畫中特定細胞族群?
分析法敏感度如何?
(6)如何研究在上述治療過程中,是否有污染物夾雜其間?
該污染物會有何作用?
(四)評估及統計方法:
所研究疾病是否有預定目標或量化指標可以評估其療程進度?
(五)追蹤及監測計畫:
上述測量方法是否會作病人病情追蹤之用?
如何監測病人療效?
分析敏感度如何?
追蹤研究應每隔多久做一次?
追蹤研究要持續多久?
五、預期試驗效果:
(一)進行此種治療可能會有那些效益與不良後果?
如何防止或治療這些不良後果?
此病若不使用體細胞療法,其後果嚴重性和經治療而產生不良反應做比較,暗者孰輕孰重?
如病人經體細胞治療後死亡,遺體應做何種研究?
(二)公共衛生與風險評估:
說明本研究除對被治療病人以外,是否會對他人產生潛在損益,特別是:
1.基於何種理由,認為對公共衛生可能有潛在影響?
2.如用異種體細胞做治療,是否有可能在接受治療病人體中產生會感染及散佈到週遭人或環境之內之病原?
3.如何防止此等散布(如散布至同寢室病人、醫護人員或家屬)?
4.採取何種措施來減低任何可能發生對公共衛生危害風險?
六、可能發生之傷害及處理方式:
同種自體(autologous)體細胞體外處理步驟,有否可能會導致癌化?
利用自體細胞核移殖和不同體卵細胞質結合成之幹細胞(stemcellsderivedfromhybridsofautologouscellnucleiandallogeneiceggs),是否有癌化和腫瘤性質?
同種異體(allogeneic)之體細胞療法是否會產生graftversushost,或是hostversusgraft之症狀?
如何處理?
不同類體細胞是否在潛在之內涵病原(indigenousagents)或內原基因體成份(endogenousgenomiccomponents)?
七、研究人員經歷和研究設施(附表二):
凡以體細胞為材料從事基礎研究或臨床治療工作人員,其過去所受過相關訓練及經驗均應加以說明。
有關擬進行體細胞療法之專業研究場所研究設備和臨床設施亦應詳加評述。
特別要說明是:
(一)在所提計畫中,有那些人(包括醫生及非醫生)曾參與研究,他們相關專長為何?
每一重要研究人員均應提送學經歷說明資料。
(二)體細胞培養所需之實驗室是否有特別硬體設施,譬如無塵無菌之隔離培養室、特殊空調系統、安全操作台和二氧化碳恆溫培養箱,以確保體細胞藥品之配製不產生污染,可以再注射入病人體內。
(三)擬在那一家醫院進行體細胞治療?
該醫院何種設備對本研究有特別重要性?
病人將佔用醫院普通病房抑或臨床研究病床?
在後續追蹤期間,病人將居於何處?
有何特殊安排可使病人獲得較佳照顧?
研究機構是否會責成專人照顧病人、受理相關陳情案或其他有病人權利和福利等相關事宜?
目錄
壹、計畫書頁碼
一、摘要(中文、英文)
二、試驗主題及目
三、學術背景
(一)理論根據
(二)臨床前研究
1.授予細胞來源
2.選擇授予者細胞之標準
3.體細胞產品之施用方法及穩定性
四、試驗方法
(一)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
(二)試驗期限及進度
(三)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
1.體細胞醫藥品製配作業
2.臨床作業
(四)評估及統計方法
(五)追蹤及測驗
五、預期試驗效果
六、可能發生之傷害及處理方式
七、研究人員學經歷和研究環境
(一)主持人與主要研究人員學歷(填表)
(二)可用於計畫之研究設施
貳、附件
一、醫學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或相同職責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證明書
二、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接受試驗者認知同意書
三、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細胞原料、藥品或儀
器名稱、數量
四、臨床作業標準程序表格(ClinicalS.O.P.)
五、實驗室作業標準步驟表格(LaboratoryS.O.P.)
六、有關文獻報告及證明文件
(一)學術論文
(二)國內或國外政府管制機構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請註明)
附表一
體細胞療法技術相關特殊傳染病控管
檢驗(Testing)
篩選(Screening)
防疫隔離(Quarantine)
免疫缺陷病毒(HIV)
C型肝病毒(HCV)
B型肝病毒(HBV)
人類T白血病毒(HTLV)
巨細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梅毒螺旋菌(Treponemapallidum)
女陰衣菌(Chlamydiatrachomatis)
淋病球菌(Neisseriagonorrhea)
HIV與肝炎高危險率
退化性腦軟症(CJDscreen)
肺結核篩檢(TBscreen)
一、自體庫存組織
(Autologousbankedtissue)
幹細胞(Stemcells)
R
其他自體組織(Otherautologoustissue)
二、同種異體,非活性(Allogeneic,non-viable)
三、同種異體,具活性(Allogeneic,viabletissue)
家屬捐贈者幹細胞(Stemcellsfromfamilydonors)
性伴侶生殖組織(Reproductivetissuefromsexuallyintimatepartners)
其他生殖組織(包括捐贈者)
(Otherreproductivetissueincludingdirecteddonors)
四、其他異體活組織(Otherallogeneicviabletissue)
:
(Required)必要
R:
建議(Recommendedfortests),需標明「檢驗陰性」或「無檢驗注意生物危害」
附表二
研究人員學經歷
體細胞療法人體試驗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每人填寫乙份。
類別
()主持人()主要協同人員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歷(選其重要者填寫)
學校名稱
學位
起迄年月
科技專長
經歷(請按服務時間先後順序填寫與現提計畫有關之經歷)
服務機構及單位
職稱
現任:
曾任:
相關研究計畫
近五年內曾參與之
計畫名稱
計畫內擔任工作
計畫支援機關
研究計畫
執行中之相關
經費
申請中之相關
申請經費
近五年相關之著作及研究報告名稱:
(另紙繕附,不得超過兩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