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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7
2.2
工期要求
工期为3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自筹
9
4.2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10
5.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
12.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12.11
投标限价
万元
13
14.1
投标有效期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5.1
投标保证金
及提交
金额:
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以到账时间为准
15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16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地点:
时间:
20年月日北京时间9时30分
17
23.1
开标
开标时间:
18
29.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19
招标文件发售
发售时间: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本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20
招标代理联系方法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该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地位,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4.2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关于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章图纸(另附)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招标文件有关说明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传真至,传真号:
,联系人:
。
规定时间之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将不予解答。
8.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2.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开标时出示原件);
10.2.3投标函;
10.2.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10.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总价
(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一)
(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二)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暂列金明细表
(12)、材料暂估单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计日工表
(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17)资格后审文件
资格后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施工安全许可证书复印件;
4)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复印件;
注:
资格后审合格标准详见附件三。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主要施工方法;
(3)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务分包情况表;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时间安排表;
(11)扬尘治理措施;
(1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安B类)简历表(注册建造师应无在建工程,有在建项目的按无效处理);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0.4.2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2.2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
12.4本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2.5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最新市场价格信息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自主编制报价,投标人应在报价表报价说明中详细列明所依据市场价格信息文件的出版月份;
12.6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并且不得有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报价,否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为细微偏差,并影响其技术标得分。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2.7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2.8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取费标准:
不得低于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2008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2008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2008版)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
如低于该标准的,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
12.9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10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核算,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11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报;
工程项目总价表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第28条原则和评标委员会核对各报价与总价进行修正,否则各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且拒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
12.12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12.12.1投标最高限价:
87.9222万元,最低限价为最高限价的93%。
12.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12.13投标报价中暂定单价部分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暂定单价一致,拒不接收修正的按废标处理;
12.1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或全国造价员资格专用章。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电汇、转账支票:
15.2.1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开标时原件备查)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或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中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否则按废标处理。
15.2.2投标保证金应在前附表14项规定的时间之前递交,以到帐时间为准。
1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但因合同签定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推迟时,最迟将在本须知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6.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
15.6.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修正标价的;
15.6.4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而拒绝提交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函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在开标时提交招标人验证。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2.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7.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及标段;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除了按本须知第17.1款和第17.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5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作密封章。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22.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的。
22.1.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22.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2.1.5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核验无误后,查验各单位的授权;
23.3.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转交招标人存档备查。
24、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4.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24.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7、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7.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只有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4资格后审
27.4.1本工程采取资格后审,在评标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27.4.2资格审查的各项内容,须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27.4.3资格审查要求项目经理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7.4.4评标委员会将于评标之前对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文件缺项或达不到本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对其作出不利评审。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8.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1.3清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填写,否则按计价规范修正。
28.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参与评标的最终报价,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9.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4评标方法、标准和定标(见第八章)
29.4.1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用综合评标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29.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32.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